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18℃ AQI:  風向:北 風力:靜風級 南竿雲高:20000呎 能見度:7000公尺 北竿雲高:18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林金官(紀布德)

林金官(紀布德)友善列印



張貼者
紀布德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3-02-16
發表文章 : 873
掌聲鼓勵 : 3530

發表時間 : 2014-07-29 19:43:21
FORM: Logged


紀布德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紀布德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馬祖土地本來就是馬祖居民的 無庸置疑 --閱讀人次 : 2267

馬祖列島的土地原各有耕作者,亦即是「名花有主」,當時沒有政府機關存在,因此也就沒有核發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如地契或所有權狀之類的憑證。
但是,善良樸實的咱們祖先,懂得相互尊重,對名花有主的土地,仍然彼此默認,互不侵犯,故相安無事,可謂「本來無風也無雨」。

今日馬祖土地有風風雨雨的紛擾,馬祖鄉親們必須思考它的根源所在,問題是出於中央法規?抑或肇因於當時的連江縣主事者?

究其故,或奈因其不以鄉里情與同理心對待馬祖人,反而處處為難鄉親的土地登記,動輒以民法及地政法規駁回。

但對國防部,國有財產局又是另一副嘴臉,將馬祖居民的土地大放送。當然對自己的連江縣政府,更是大大方方地佔有。

如此,一者足以顯其威風,再者百姓能奈我何?這可能就是今天造成馬祖居地土地有風又有雨的主因吧!

馬祖鄉親們,請不要氣餒,咱們的祖先所留傳的土地,一定會「物歸原主」,因為今世與來世是相續的。

但最要緊的是今世,切莫再被「小恩小惠」矇蔽了自己的眼睛,被喊一聲「依哥依嫂」的甜言蜜語而迷惑了心。

如果不張大眼晴,看清那善於偽裝的政治人物,馬祖將會永遠在作「共啃雞助的丐幫大夢」。

然而那些偽裝的人,自己的確「每次作夢就是要夢境實現」,這就是將馬祖視為囊中物的思維,是民主的諷刺,真可怕啊!

謹臚列下列數項,送請內政部參酌﹕
1,馬祖四鄉五島都有人居住,島上的土地都有住民在耕種,它不是荒島;現在尚有出生於民國二十、三年代的居民,仍然活著,可為明證。

2,各島面積狹小且屬山坡地,居民又多子孫,所有山坡地幾乎全被開墾,耕種地瓜等農作物,絕無荒蕪的無主土地。

3,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以前,馬祖沒有政府行政單位,也沒有軍隊,居民對土地的歸宿或所有權人都是採共識的自理自治,相安無事,自是無契據可憑。

4,馬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將馬祖各島嶼視為戰地,國軍佔用居民耕地,作為營房、碉堡、壕溝及坑道,其肆無忌憚的使用,居民豈敢置喙,更遑論其他所謂有償徵收或價購。

5,當時馬祖的連江縣政府可謂是戰地政務委員會下的傀儡政府,縣長是官派,當然不像台灣屬地方自治的民選政府與議會。所以,當時沒有辦理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也就沒有讓原地主申請登記土地之機會,這是同一國度,而有不同制度,難道說是馬祖人的錯嗎?

6,馬祖居民的大量土地,被做為軍事用地後,致使可耕地面積大幅度縮小,糧食產量不足,且海上捕魚又受管制,居民生活窮困而無以為繼。不得己,前仆後繼地遷往台灣謀生,一家數口皆去工廠做工。因此,將馬祖家鄉的祖傳土地和房屋忍痛閒置一旁,但仍有些人戶籍至今不願遷出。

7,民國八十三年開始辦理之地籍測量,對遠在台灣謀生的鄉親,由於二十年前尚屬不定時的船班或航空交通,通常須耽擱數日,致使在台鄉親,實在無法因延誤在台原本的工作而返鄉。有些人因委託仍居住在馬祖的親友代辦,或因地政機關土地地號繕寫有誤,致使登記錯誤。這也就是在台灣的鄉親大部分土地被視為無主土地,最後被登記為公有吧!

8,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起為期一年的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從申請到複丈結果通知書送達,曠日費時,有長達三年之久,有些年長者無法久等而撒手西去。想到為一筆祖先土地,即便是丟下工作,仍須承受數次奔波,往返於台灣與馬祖間,身為馬祖人是何等地辛酸?

9,迨至民國九十八年這樣漫長審查後,終以「雜林顯無使用,核與民法940條規定要件不符,依法不應登記」為理由駁回,真的欲哭無淚。換言之,地政人員要求該土地上必須有種植、養雞等情事,試想在台謀職的鄉親,那有可能長時間住在馬祖,從事種菜、養雞等,才獲得土地所有權登記,這不是對離鄉背井的懲罰,什麼才算是懲罰呢?

10,政府必須慮及大時代所造成馬祖土地的紛擾,應以更寬容的積極作為,來彌補它,始為國家真誠伸張公義的公務員。謹建議「將馬祖土地全部歸還馬祖人民」,以撫慰馬祖人在大時代所承受不幸的公義。
敬請諸公體恤馬祖人為土地長年的哭泣,只需「拇指輕彈無名指」,即能造就「無量功德」,感恩啊!
紀布德 103 07 27



  已有 9 位網友鼓勵
站衛兵 
初階會員 


註冊 : 2009-12-16
發表文章 : 59
掌聲鼓勵 : 92

發表時間 : 2014-07-29 21:46:07
FORM: Logged


站衛兵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站衛兵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最好比照香港成立馬祖特別行政區,由馬祖人自治,別來煩台灣人了~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ducklee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3-03-09
發表文章 : 157
掌聲鼓勵 : 465

發表時間 : 2014-07-29 22:47:07
FORM: Logged


ducklee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ducklee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真是悲哀啊!!陳雪生和楊綏生加起來13年,在還地與民上面,到底為鄉親做了什麼事?都在混日子嗎?土地悲歌還要繼續一代代傳唱下去嗎?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4-07-30 00:04:33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7月29日立法院召開了土地問題協調會

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感謝立法委員陳雪生在102年12月20日亂軍之中將士用命讓「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的修正案,順利完成三讀通過了,也為馬祖土地登記作業找到了法源依據,總統並於103年1月8日公布施行。但如何還地於民則授權行政院制定返還土地實施辦法,該辦法雖於103年5月預告,因過於嚴苛,民眾想要討回土地相當不易,經王長明議員多次與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人陳其邁立委及縣籍立委陳雪生連繫,始促成今日的協調會,願神紀念他們的辛勞。

這次的協調會鄉親代表發言相當踴躍,除了討論修正提案外,另還提出許多實務上的問題,例如:旅台鄉親最近幾年返鄉探親,才發現自己土地已被登記為國有地或已變成他人土地;政府機關占用私人土地,沒有提出價購證明文件,可否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和平繼續占有十年或二十年是民法上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條件,對政府機關有適用嗎?軍方可以自製的財產卡囑託登記土地嗎?地政事務所審查作業緩慢,是否可以加速處理等等,範圍相當廣泛,開會的目標就是期待內政部制定一套從輕從寛且符合民眾需要的返還土地辦法。

與會的內政部次長林慈玲率4位地政高官和鄉親代表面對面溝通,聆聽鄉親陳述意見,並承諾將所有意見帶回研究處理。陳雪生立委表示,在他縣長任內因為法令不夠周詳,沒有促成還地於民的政策,現在有了法源依據,將全力敦請中央機關落實還地於民,以利地用。王長明議員更是請求內政部儘速訂定對鄉親最為有利的土地返還辦法,尤其是塘岐國宅,縣政府從來沒有讓人民申請登記,鄉親卻已在其地上居住了三、四十年了,早已符合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的規定,既被登記為縣有財產,就應優先還地於民。陳其邁立委最後裁示,將在一個月內擴大舉辦公聽會,邀請更多人表達意見後散會。

這一條路雖然坎坷艱辛,也很漫長,相信有您我的堅持,會有越來越多的鄉親加入,陪伴我們同行,前方已經露出了曙光,就差那一哩路,很快的就要達陣。也期勉我們的地政官員要有使命感和責任心,為我們立錐之地共同努力。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4-07-30 15:39:12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還地於民的最後一哩路

因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的修正案,給了已登記為公有的土地,還地於民的法源依據。也因為「視為所有人」的重辦土地總登記,至今沒有法源依據,地政機關辦了二年,還辦不出明堂。民間人士紛紛主張修法,當內政部徵詢縣政府意見,縣政府又持反對修法立場,只好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一次徹底解決土地問題,相信我們的努力不會白費。

以下是修法提案內容,敬請鄉親參酌: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修正提案 103-07-29

案由:有鑑於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自民國38年起遭國軍強行占用者眾,解嚴之後,雖有戒嚴法第12條規定:「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但馬祖地區於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至今,雖增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下簡稱:安輔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暨中央主管機關配合解釋「視為所有人」的行政函令來落實還地於民,但軍佔民地的問題卻仍未妥善處理,民眾能夠討回的土地百不及一。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修正草案,將既有的行政規則法制化,明訂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若於「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再者,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是否有當,敬請 鑒核。

說明:

一、馬祖地區於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以後,自民國82年起開始實施地籍航測,民國83年雖增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明文規定要還地於民,但到了87年安輔條例廢止之後,地籍測量作業尚未完成,直到88年以後,馬祖四鄉五島才陸續公布地籍圖,陸續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致使馬祖民眾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的土地,因政府未及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讓民眾申請登記,都失去了安輔條例的保障,也因此所有登記案件都要回歸到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審查,就這樣剝奪了馬祖民眾土地登記的權利,導至安輔條例行同具文,種下了今日政府機關與民眾間的土地糾紛。

二、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總統公布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正案,行政院並於100年09月27日發布了「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惟此一修正內容係針對金門地區土地特性所研擬,並不適用馬祖地區,且因金門地區在民國43年就已完成了土地總登記,而馬祖地區在88年以後才開始陸續公布地籍圖,至今還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中,所以一直沒有適用,也因此馬祖人民並沒有因該條例的修正而討回祖傳土地。

三、馬祖地區在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國防部曾表示要以地政機關測量結果來落實還地於民,並將土地先登記在國有名下,以國防部為管理機關,結果近年來國防部不但沒有信守承諾還地於民,反而出爾反爾堅持已登記在國有名下的土地,已有絕對效力,不還給民眾了,對民眾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亟盡所能的起訴民眾,民眾申請登記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也因占有中斷,都嘗到敗訴的苦果,因此民怨沸騰。

四、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雖採用行政命令彌補行政作業的缺失,但反遭占用土地機關以私權糾紛起訴民眾,法院也裁判行政命令沒有法律授權無效,其行政指導顯然牴觸了法律,僅臚列中央主管機關逾越法律授權的行政措施:
(一)內政部於民國99年1月11日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
(二)又內政部於民國101年2月9日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三)行政院再於民國102年7月23日研商解決金門、馬祖及澎湖之土地問題會議(案由四)決議說:(一)為解決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問題,本院薛前政務委員承泰99年1月及101年2月間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及第4次會議,對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及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土地時效取得之處理方式等,已有決議,請相關機關參酌該決議意旨,並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處。(二)請國防部及財政部對於馬祖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過程中,已提出異議或訴訟案件,再行檢視提出之必要性,並依法妥處。(三)有關前開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所提「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部分,其視為所有人資格之認定,請連江縣政府就土地總登記案件,依法嚴加審核,並請內政部就該土地總登記之作業過程嚴加督導。

五、前項的會議紀錄,看似對民眾的申請案作出有利的解釋,惟土地登記屬私權糾紛,依法務部的解釋,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需要和平繼續占有土地至登記完成;而要有「安輔條例」的適用,又因連江縣政府公告申請土地測量之時間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公告土地總登記的期間落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後,而安輔條例並無明定具有溯及效力,故所有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都因申請期間與安輔條例法定施行期間不符,而無法適用,且法院認定得適用安輔條例之條件為:(一)、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為:1、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或2、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二 )、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土地為:1、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或2、未登記土地;(三)、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其喪失土地占有之原因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四)、證明文件: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五)、須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爰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一再表示「依法行政」及「維護國產」之正當性,倘法令修正後才願意配合之立場,從不考量戰地政務期間軍占民地的事實和特殊的時空背景,也不理會中央主管機關的會議決議,這是行政作業嚴重的缺失,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實在讓馬祖民眾感到遺憾。

六、政府機關的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得違反法規,行政指導亦應受此原則之規範,而有其法律界限,不得濫用。人民之財產權受憲法保障,並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制訂的行政命令既無法拘束行政機關起訴民眾,亦未產生法律效力,已被法院推翻,顯然是行政命令逾越了法律授權,自有將其法制化,確保民眾財產權之必要。

提案人:連江縣議會議員兼馬祖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住址:馬祖北竿鄉坂里村54號
電子信箱:matsuwang42@yahoo.com.tw
連絡電話﹔O928O94936

提案人(1):朱榮忠
住址: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
電子信箱:powerchu0903@yahoo.com.tw
連絡電話﹔0928639207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已有 7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田禾青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2-11-25
發表文章 : 246
掌聲鼓勵 : 1183

發表時間 : 2014-07-31 20:07:06
FORM: Logged


田禾青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田禾青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為什麼要修法?因為人民的財產權,必須要以法律定之。會議紀錄,解釋令,並不是法律,所以,是無效的。這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都在騙,鄉親好無奈呀!

節錄相關法條: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