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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致損失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 --閱讀人次 : 47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因近日受尼莎颱風及海棠颱風相繼影響使部分地區豪雨成災,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服務處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 勘查,核實認定。
(一) 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 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 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者。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 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 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 本。
該服務處呼籲受災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服務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服務處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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