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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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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落實保障賦稅人權 --閱讀人次 : 529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去(106)年12月28日施行。
本次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專法,規畫內容分為「維持基本生活費不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權利保障」五大面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以下簡稱該處)表示,最低生活費依本法規定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16.6萬元,亦即說當納稅者甲君106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小於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甲君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也就是當符合前述狀況時,納稅者甲君即多享有該差額之扣除權利。
該處進一步指出,關於外界關注之設置納稅權利保護官,主要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等服務,有關本縣之納保官已依國稅及地方稅分別設置,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網站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該專區提供相關法規、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請有需要之民眾。下載、查詢及運用。有關國稅(綜所稅、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及銷售稅等)之諮詢及協助服務之申請,請洽該處電話25861轉分機100,即可獲得相關協助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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