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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2-07 16: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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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春季營業車汽燃費徵收 --閱讀人次 : 546

107年營業車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通知書,已於2月初陸續寄發,限繳日期為3月31日,敬請車主按時繳納,否則將處新台幣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

 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分季徵收,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

 車主可持汽燃費繳納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郵局、銀行、農會及駐監理所站公庫等管道臨櫃繳納,亦可利用電話語音轉帳、監理服務APP(手機下載)、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辦理轉帳繳款。

 如未收到通知書的車主,可以至上述四大超商門市之ibon多媒體資訊機補單繳納。透過電話、網路、約定扣款、郵局、超商等方式繳納汽燃費者,不必負擔手續費,以信用卡繳費者,請逕洽發卡銀行查詢手續費規定,請車主多加利用!

 提醒車主,車主若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倘若車輛已損壞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車主應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失竊註銷登記,汽燃費計徵至辦理異動登記前1日止。另車輛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處分註銷牌照後,其汽燃費計徵至註銷登記前1日止;但如經查獲行駛道路時,除處以違規罰鍰外,並應補徵自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汽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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