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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閱讀人次 : 1296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仍應負誠實申報義務,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惟其申報異常,顯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調查課稅事實,予以補徵或裁罰。
該處說明,我國所得稅制係採申報制,其核心價值之一,即由納稅義務人秉持誠實精神主動申報完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則其偏離所得稅制之核心價值,為法所不許,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事實予以補徵或裁罰。故本處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仍應負誠實申報之義務,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關「106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若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服務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服務處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附件: 106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matsu-3ee19144e4ab03ee4824876cc5e75517.pdf
http://web02.mof.gov.tw/std/mai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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