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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實施要點 --閱讀人次 : 975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依據107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9410號令頒定「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修正重點有以下二項:

一、配合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規定,爰增訂第8點: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符合第2點規定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可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嗣後營利事業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應改按一般申報案件辦理。

二、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周休二日新制),爰增訂第15點:營利事業依周休二日新制增加薪資等成本費用致降低純益率,如符合「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與「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之相關規定者,並於申報時檢附「受周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其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90%計算。

如有課稅疑義,歡迎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處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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