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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媒體應避免汙名或歧視身心障礙者 --閱讀人次 : 618 (轉貼)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74條、第86條有關「媒體應避免汙名或歧視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宣導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社團法人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聯合總會107年2月27日高身障總107第022號函詢辦理。
二、邇來本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政策逐步朝去標籤化、消除歧視、促進社會參與之方向邁進,爰此有身權法第74條(略以):「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及86條(略以):「違反第74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之相關立法,為促進法規資訊交流,並回應民間單位期待,特電傳 貴站知悉。
三、貴站對於網民不當發言之監督與自律有目共睹,未來貴站如需張貼身心障礙相關報導,須注意前開罰則規定,另有關網友之發言,亦請貴站本於媒體之社會責任,惠予勸導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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