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18℃ AQI:118  風向:北 風力:2級 南竿雲高:20000呎 能見度:7000公尺 北竿雲高:18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刪文留置區友善列印



張貼者
產業發展處 
資深會員 

產業發展處

註冊 : 2006-01-18
發表文章 : 981
掌聲鼓勵 : 246

發表時間 : 2018-07-20 10:14:31
FORM: Logged


產業發展處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產業發展處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營建署107年度整合住宅補貼公告(至8/31截止) --閱讀人次 : 1198

主旨:107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7年7月23日(星期一)至107年8月31日(星期五)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6萬5,963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二,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
2. 年滿20歲。
3.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 有配偶者。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 單身年滿40歲者。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 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 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丙、依住宅法第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該法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其實施年限為3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106年度已以上開「非合法住宅承租戶」身分申請租金補貼者,107年度起不得再以該身分申請租金補貼,可參考政府目前推動的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政策,承租合法住宅)。
(2)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6. 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一、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 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十四、 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 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六、 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整合住宅補貼:http://pip.moi.gov.tw/V2/B/SCRB0108.aspx
107年度住宅補貼計畫:matsu-2f2c049028dbb957f8257aabb491711d.doc
107年度住宅補貼公告附件:matsu-25380c920715a8c286b1ba4165428fc1.doc

107年7月23日起,民眾可至各鄉公所或本處一樓領取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或透過上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下載申請書填寫後,郵寄至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科(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以郵戳為憑。
如有其他問題請撥打(0836)22975轉133陳小姐。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