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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選罷法新增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競選活動
作者: 連檢 < > 發表時間: 2007-12-14
連江地檢署針對民眾反應有公職人員參與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之競選活動,特別提醒所有公職人員,應注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即一般俗稱之「選罷法」)新增第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該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並經總統於96年11月7日公布施行。
連江地檢署本於預防勝於追訴的一貫做法,除刊登報紙以廣週知外,並將另函各機關一併注意。免付費檢舉專線電話0800-024-099,所有檢舉均將依法保密,歡迎民眾檢舉。
作者: 馬祖加油 < > 發表時間: 2007-12-15
謝謝連江地檢署之提醒
再請教「選罷法」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其規定係規範機關還是規範人員
亦或避免機關人員動用機關資源
似應予以釐清
因為標題是選罷法新增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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