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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縣名公投案,內政部函釋,涉法律疑義,俟研商後另行函復 | |
作者: kingfisher < > | 發表時間: 2010-03-12 |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要更改縣名成為「馬祖縣」,經縣府向內政部呈請函釋,但內政部方面對於更改縣名也是「初體驗」,目前對此議題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都不清楚,只回函說「因事涉法律疑義,本部將召開會議研商後另行函復」。 地區民間人士日前連署向縣府民政局提出「縣名變更」公投提案,民政局收到連署書後是不敢怠慢,但依法行政原則及公民投票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照程序就本縣縣民提起「縣名變更」公投提案,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疑義案,請內政部釋示。 民政局在函中說明指出,公民投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本縣縣民發起「縣名變更」公投提案,經查地方制度法(以下稱地制法)第6條規定縣名稱之變更,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地制法第2條規定,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核定則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縣名變更」為縣政府向議會提案通過後,轉陳行政院核定後才完成法定效力,因此是否為公投法規定地方自治事項產生疑義。前揭討論事項試從三個角度請釋,以下分述之: 一、公投提案主文:請縣政府向議會提案提出「縣名變更」案。是否為自治事項,可否提起公投案? 二、公投提案主文:請縣政府及議會應依照「縣名變更」公投通過案,通過「縣名變更」,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是否為自治事項,可否提起公投案? 三、公投提案主文:全體縣民投票決定「縣名變更」。則是否為自治事項,可否提起公投案?以上三點提案可否提起公投案,未敢擅專,爰請鈞院釋示,以憑遵循。 而內政部收到公文後,初步只回函指出,有關貴府為貴縣縣民提起「縣名變更」公投提案,請釋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疑義乙案,因事涉法律疑義,本部將召開會議研商後另行函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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