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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自衛隊64、65年次二次服役士官兵權益促進會前往議會陳情
作者: 小編 < > 發表時間: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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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自衛隊64、65年次二次服役士官兵權益促進會今天上午前往議會,由會長陳立誠率領,向張永江議長及議員陳情,希望比照金門,訂定「連江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發放慰助金。

他們向張永江議員遞交的陳情書,全文如下:

經查大法官釋字第529號如下,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 日因戰地政務終止而廢止時,該地區役齡男子如已符合該辦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要件者,既得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按諸信賴保護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 號解釋參照),對於尚未及申請檢定之人,自不因其是否年 滿十八歲而影響其權益。主管機關廢止該辦法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免影響其依法規所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國防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 仰依字第七五一二號函、內政部台(八一)內役字第八一八三八三0號函及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五內 字第二八七八四號函釋,不問是否符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要件,而概以六十四年次男子為金馬地區開始徵兵之對象 部分,應不予適用。

又金門縣已於107年8月30日三讀通過「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本縣承蒙林貽祥議員先於連江縣議會第六屆第八次定期大會提案本縣比照金門辦理發放役男慰助金並獲得通過,林明揚議員於第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針對同案再次提出質詢,惟連江縣政府仍未訂定相關自治條例或進行後續相關處置,面對此一歷史共業,相關局處首長僅以財源拮据搪塞,實屬公務員之因循怠惰、苟且推諉。

今「金門、馬祖地區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徵 兵」,以六十四年次役男為常備兵開始徵集之對象,此肇因 於當時制度之轉換,已導致役男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 生之實體法上之權益受到影響。邇來國內積極推動轉型正義,本案因政府不當之行政程序致本縣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200餘名役男權益受損,有鑑於此,爰請連江縣政府尊重大 法官之釋憲,本縣議會已通過之決議,勇於任事積極處理本案,比照金門縣制訂相關自治條例,籌措財源,對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馬祖籍已服役之役男發放慰助金,助其消弭 多年不平之情,以合乎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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