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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破銅爛鐵 | |
作者: 白犬 < > | 發表時間: 2008-06-18 |
作者: 吳巖 < > | 發表時間: 2008-06-22 |
好像放很久了喔,就是沒人管,發展光觀的垃圾讓馬祖很丟臉呢! | |
作者: sniper < > | 發表時間: 2008-06-23 |
陳縣長在端午節龍舟賽劃龍點金儀式時也曾到場, 卻視若無睹,柯鄉長的能力,由東莒的殘破, 可見一班,選民請自行決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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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嘉恩小舖 < > | 發表時間: 2008-06-23 |
有車牌,幾百年前的東西阿?小時候就看過了,沒有人願意承認是他的話,就丟了吧~ | |
作者: 鄭睿傑 < > | 發表時間: 2008-06-23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1 條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 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 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 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 棄物清除。 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定之。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 2 條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第 3 條 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 輛。 第 4 條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 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 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 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 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 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 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 併同送交處理。 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 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 輛特徵等資料。 第 5 條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 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 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 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 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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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莒光鄉公所 < > | 發表時間: 2008-06-24 |
一、有牌廢棄車輛其查報單位應為警察單位。本所發現時,曾告知警察單位儘速查報處理。 二、本所處理有牌廢棄車輛需接獲警察單位通報「廢機動車輛張貼查報移置通報表」再現地公告一個月後,才能交由資源回收廠商拖吊。 三、該兩輛有牌廢棄車輛,本所也已查出車輛所有人,並通知警察單位儘速查報處理,待本所收到「移置通報表」後將依法定程序儘速處理。 四、茲將廢棄車輛處理作業程序臚列如下: (一)無牌車輛: 張貼「查報單(黃色)」:張貼過程請拍照(張貼前、中、後) ↓ 七天後 ↓ 張貼「現地公告」(請拍照-張貼前、中、後) (一張貼於門首、一張貼於車上、另一張於拖吊時交由資源回收廠商) ↓ 公告一個月後 ↓ 填報「連江縣廢機動車輛張貼查報移置通報表」予資源回收廠商, 由資源回收廠商拖吊 (二)有牌廢棄車輛: 由警察局管轄:由警察局張貼「查報單(黃色)」 ↓ 經現地公告後轉交環保課「連江縣廢機動車輛張貼查報移置通報表」 ↓ 收到「移置通報表」後張貼張貼「現地公告」(請拍照-張貼前、中、後) (一張貼於門首、一張貼於車上、另一張於拖吊時交由資源回收廠商) ↓ 公告一個月後 ↓ 填報「連江縣廢機動車輛張貼查報移置通報表」予資源回收廠商,由資源回收廠商拖吊。 五、目前已由東莒派出所張貼查報單,待通報後依程序處理。 六、各位鄉親之指教,本所將虛心接受,爾後將會督促本所環保人員有更積極之作為,以回應鄉親之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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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榮華 < > | 發表時間: 2008-07-02 |
經鄉公所通知車主,猛澳港的廢車已經處裡完畢。 福正靶場放置的廢車已貼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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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鄭睿傑 < > | 發表時間: 2008-07-02 |
本案長達3.4年的光景未見相關單位處理, 鄉代、議員何以如此怠惰?鄉代會議流於形 式?有虧職守,應多加韃伐,令起振作。 感謝莒光鄉公所的回應,更感激柯鄉長的領 導指揮、尤其民選鄉長對民意的尊重,但各 相關單位是否依法行政,仍應受全民之監督 ,特此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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