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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建商銷售預售屋避免受罰應注意事項
作者: 鄒地政士(代書) < > 發表時間: 2026-08-30
政府為嚴格規範銷售預售屋,避免建商或投機人士,利用人頭(如親屬、員工或僱工等)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藉由虛假交易哄抬房價,造成消費者誤判行情影響購屋權益,爰此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杜炒作不動產、確保市場交易公平性,於112年修正及增訂平均地權條例關於銷售預售屋部分之部分條文;以維護預售屋公平交易。
玉誠法律地政士事務所鄒孝魯地政士/代書,將建商銷售預售屋及買受人應注意之事項略為整理分析如下:
銷售預售屋者:
一、 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 銷售預售屋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 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四、 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五、 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六、 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七、 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銷售預售屋者違反上列事項者,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之罰則,按戶(棟)數各處以至少6萬元以上等不同數額之罰鍰

鄒孝魯地政士/代書,以熟稔專業法令及實務經驗,提供馬祖地區各建商就銷售預售屋各項基本資料、定型化契約、申報登錄資訊、買賣契約簽訂、書面契據訂立等一貫作業,完善預售屋買賣流程,使不動產買賣作業符合主管機關規範。

玉誠法律地政士事務所鄒孝魯地政士/代書 服務電話 0938-926759
歡迎銷售預售屋之建商業者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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