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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通稿
作者: 吳軾子 < > 發表時間: 2024-02-23
更生黨主席吳軾子,決定於2月24日上午10點半,到台北地檢署(具狀告發)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包庇犯罪(刑法第125條1項3款),金門海巡署煙滅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5條),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2項)。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月14日發生在金廈的海難事件,眾所週知,按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也可以推知,該5名執行驅離任務的金門海巡人員,當天100%都一定帶有密錄器,及相關攝影器材,只是因為當天拍到的事實真相是:當我方海巡人員,在海上執行驅離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事件時,大陸漁船拒絕受檢,而蛇行快速逃離。在海象多變,船艦不易緊急煞主情況下,不可抗力失控的撞上大陸漁船造成翻覆,大陸漁民二人溺斃,二人獲救。

整個過程,100%,肯定的,絕對的,都有密錄攝影,只是不願意,也不想拿出來公諸於世,他們擔心自己受刑責,也會連累上級長官受處罰,所以,狠下心,吃了秤砣鐵了心,決定石口否認到底,口經一致的說:都沒帶密錄器,這是眛著良心,公然撒彌天之大謊!

一、 海巡人員,每天出海執行任務時,都會有10-20分鐘的勤前教育,及3分鐘的「裝備檢查」,檢查是否有帶秘錄器,無線電對講機,槍彈,救生設備等?缺一樣都不許出海。
二、 陳玉珍立委第一時間到現場,詢問海巡人員:你們當天有沒有帶密錄器錄影?海巡人員當場愣住數分鐘,不敢回答。依經驗法則,如果真的沒帶,應該立刻馬上回答「我們都沒帶」,為什麼不敢回答?就是因為可能長官已交代封口,或矢口否認。所以,才不敢回答。
三、 其他:請參考刑事告發狀析述甚詳。
四、 我認為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與金門海巡署行瀣一氣,企圖大事化小,一手遮天,才包庇海巡署,故意隱匿真相。而海巡署以為只要不拿出密錄器視頻,就可以各出各話,矇混過關,逃避刑責。

本人基於良知與正義感,並為避免此事引發兩岸不可預測的軍事衝突,義無反顧的勇敢挺身而出,具狀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本件刑事告發,讓最有公信力的台北地檢署受理本案調查。查明真相後,懲處相關違法失職人員,俾昭公信。並化解兩岸可能發生的軍事衝突危機,確保台海和平安全,則感幸甚!

發稿人及聯絡人,並本案件告發人
更生黨黨主席吳軾子
0933-285-657
電話2541-1108
傳真2541-1008
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7樓之11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作者: Liner < > 發表時間: 2024-02-24
2/24 下午12:30另一艘海警船此刻朝東引海域去

2艘海警船在南竿西海岸

溫水煮青蛙,馬祖人越來越無感了
早晚變成生活日常、可能要常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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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旅台鄉親 < > 發表時間: 2024-02-24
搬離算很保守,最嚴重就是金馬被中國大陸攻佔。

先嗇宮已有預言,今年甲辰年恐有兵戎相見。金馬非美國政府的台灣關係法所保護。中國大陸做任何事都是有步驟的,正慢慢陷入對岸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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