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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網路對介壽導護的批評談教師所面臨的問題
作者: 王連發 < > 發表時間: 2006-04-13
 參與教師會的工作三年多以來,因為常常需要與台灣各縣市的教師會聯繫,校外導護問題是各縣市經常出現爭議的地方。個人試著提出一些看法:

 車子進出校園問題:因為地區學校校園普遍都不大,車子進入校園對安全問題是相當大的困擾。在無法做出人車分道的情況下(其實介壽和中正都有兩個校門,要做人車分道並非辦不到),個人是建議學校禁止車子進入校園,至少七點半到八點上學時間,禁止車子進入校園,以確保學生安全。如果發生學生在校園發生車禍,學校會衍生出法律問題。

 交通導護問題:早上上班途中,介壽的校長幾乎都帶著替代役在路口指揮交通,非常的辛苦與危險。我所說的危險並非被車子撞或者身體不適的危險,按照交通法令只有兩種人可以在路口指揮交通-「警察與義交」。校長、老師、替代役隨意在路口指揮交通,如果引發一些交通事故,相關人等都有責任要負,台灣有些學校的老師被判刑或賠錢了事。因此建議將路口的管制人員撤回到校園內部來吧,做好校園的安全事務吧!至於路口的安全還是請家長找有權力的人來指揮吧?

 導護的範圍以及責任:網友提到「教育法則規定,學童只要腳踏入校園,所有的安全都是園區裡老師的責任,今天如果有那位學生受傷了,像今天這種導護不當造成的傷害,家長是可以告您們導護不當的」,看到這一段,還真讓人覺得可怕,不知道哪一天就會被告。不過我真的不知道是什麼「教育法則」規定得這麼恐怖,如果可能將該法則公布,以後就可以約束老師,也讓大家知道老師的義務。一個學校有多少的學生,導護老師又豈能保證每一個學生都不受傷,有人受傷就要挨告,以後誰還敢擔任導護。言歸正傳,導護老師以及老師在面對學生的受傷問題時,最關鍵的因素應該是老師是否有過失,而過失的成立,應具備「一、注意義務,二、注意能力,三、怠於注意,四、相當因果關係」,並非學生受傷,老師都該倒楣。舉個例子,放學排路隊走路,學生不小心滑倒受傷,老師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帶學生到海邊上游泳課,又沒有救生員,發生溺斃,帶隊老師難逃刑責。

 依照趨勢來看,台灣的家長告老師的問題,早晚會在地區發生,有些相關的法律問題,也希望老師能夠多多涉獵,更要瞭解擔任老師工作的權利與義務,以免陷於險地而不自知。

 維護教師的權益就是我們組教師會以及參加教師會的普世價值,因此希望還沒有加入連江縣教師會的伙伴們,能夠儘速的加入這個屬於大家的團體。已經入會的伙伴也希望能夠積極的參與活動,投入組織的成長,擔任幹部來協助會務的推動。還有一點需要提醒您的是,爭取權益是需要逐步的計畫,疏導與溝通,而不是革命馬上就可以推翻既有的不合理的制度,教師會歡迎您的加入。
作者: 王連發 < > 發表時間: 2006-04-13
因為時間的關係,有些問題以後再補
作者: bottram < > 發表時間: 2006-04-16
按照交通法令只有兩種人可以在路口指揮交通-「警察與義交」,是沒錯,但就現況而言,校門口非路口.引導上下車位置,疏導依序停車,上下車,應未涉及交通指揮(強制停,駛,轉向才算).在台灣像飯店'賣場等門口'或環保局的排氣檢測等就有引導人員,如樓上所言指揮交通之認知上應該有所不同.所以不論校長老師替代役只要不是以螳臂擋車方式站在馬路當中,再路旁引導疏導是可做的,不是嗎!再不然就請警察單位來協助交通指揮,相信學校肯提出,人民保母應不會拒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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