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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地政事務所是高風險單位?那不如廢了吧!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4-10-21
地政官員如果依法行政,解民所苦,還會有風險嗎?

按土地法第38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次按土地法第 4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又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再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55 條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地政事務所的官員們,請捫心自問,有依法行政嗎?如果又沒有為民服務的心,那當然會有風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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