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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東引黑鯛大咬(附照片)/發哥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06-02-25 |
水喔水喔!!!!這麼棒的漁獲量真是好生羨慕~ 四月也要來去試試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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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rmomo < > | 發表時間: 2006-07-05 |
樓上那位仁兄好像沒有指責別人吧 我再美國住了幾年 你如果去看一下美國的法律 就知道樓上那位發哥 的確是過漁了 在美國 紐約州規定 隨便以stripe bass(一種鱸魚)來說 28英吋以下一律放生 (岸釣很難) 每人限兩尾 而且釣魚人互相監督 只要看到有人偷藏小魚(其實28英吋以下已經是大魚了) 馬上打電話報警 警察會開出500元美金罰單 而且可能要上法庭 所以美國才能確保漁源不絕 今天網上一堆網友指責 漁民亂置網之餘 其實很多人 自己做的又好到哪裡去? 有為自己後代子孫的漁源想過嗎? 蠻牛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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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rmomo < > | 發表時間: 2006-07-05 |
不見得正確 美國一堆人不用假餌的 釣到法定尺寸的魚 一律放生 否則 警察就過來 了 Anonymous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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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蠻牛 < > | 發表時間: 2006-07-06 |
而且釣魚人互相監督 只要看到有人偷藏小魚(其實28英吋以下已經是大魚了) 馬上打電話報警 警察會開出500元美金罰單 而且可能要上法庭 所以美國才能確保漁源不絕 今天網上一堆網友指責 漁民亂置網之餘 其實很多人 自己做的又好到哪裡去? 有為自己後代子孫的漁源想過嗎 謝謝指教:改天如有碰到旁邊釣友有過魚的情形或釣小魚,我一定打電話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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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強 < > | 發表時間: 2006-07-07 |
無須在此問題上打繞了,就算爭的面紅耳赤又能得到何種結論? 今天馬祖海域就像一塊肥美的肉,大家相爭要吃它,兩岸漁民要吃、釣客要吃、連在台灣打魚的也想吃,在沒有完善的法令規範下、濫捕的定義在不同的立場下各不相同,以現下人們心態偏重於結果論,中間的過程如何並不重要,更不在乎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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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rmomo < > | 發表時間: 2006-07-08 |
我目前住紐約 我放一張上禮拜釣魚時隔壁釣友釣到的stripe bass 給大家參考一下美國可以帶回家的魚 大概是什麼樣子 這隻有38英吋(96公分) 因為超過法定的28英吋 所以可以留下來 每人限兩尾 又因為外國人不吃魚頭 所以魚頭就落到小弟腹中了 台灣現在法令不健全 只好期待釣友和漁民的自律 雖然目前只要您不炸魚毒魚 釣到的都算合法 但是 互相監督或道德勸說還是對生態關心的朋友可以努力的對象吧 至於在網路上post像發哥的魚獲這樣的照片 真的不應該被鼓勵 釣到魚 留下幾條夠吃的份 自己嚐嚐就很快樂了 是不是需要把整群魚帶回家呢 就見仁見智了 放她們回去長大 也可以是個選擇 參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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