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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大陸漁工採貝、台灣潛水客射魚成為東引鄉代質詢話題
作者: 母力殼 < > 發表時間: 2006-07-02
八年前大陸漁船天天炸魚-我天天去射魚釣魚哪依各嚴重
我是27連退役看多嘞
作者: 小漁兒 < > 發表時間: 2006-07-05
給於極少數東引某鄉代,某(洋),目前不管您們如何運用鄉政單行法來規範和無理無依據的提案規範!?好冷

現在(最主要的重點是):
您能對台灣前往馬祖東引觀光或潛水工作打魚人民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評論事實與交代嗎?

或是您能提出有什麼違規當地規範及行政事實證據狀況證據嗎??
請您不要憑著自己的自私意願想法及沒憑沒據!就來一相情願抹黑和製造無理事端,送給(台灣潛水客)這麼大的厚重禮物啦!!無奈

(人在做,天在看)雖然是句老話!?但如今的社會,還是有天眼的飛吻
好在>有電視媒體,記著,及報章雜誌能做為(真相事實)公諸社會的公證評論人啦!。加持

馬祖四鄉五島,既已開放觀光,應為當地盡心需引台灣觀光客前來共創開發打拼及資訊交流和共創美好的前景才是加油

而不是因極少數人的自私和倒開民主觀光倒車想法,不經意來破壞了四鄉五島靠觀光維生的一些大眾無辜人的"鍋"吧?!加持
作者: 小漁兒 < > 發表時間: 2006-07-21
連江縣政府公告禁止使用魚槍採捕水產動植物 --

連江縣政府95.7.11連建漁字第0950019185號公告內容如下:

主旨:公告本縣沿岸海域禁漁區

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海域漁業秩序及漁業資源管理,禁止在本縣岸際及島礁3海里內使用漁槍採捕水產動植物.

二.本公告所稱魚槍,為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乙種槍類之魚槍.

三.凡違反本公告第1項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本公告自95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漁業法 第 五 章 (保育與管理)

第 44 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 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 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 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 +++(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 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 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 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 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 其他必要事項。

第 45 條 為保育水產資源,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設置,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或由縣 (市) 主管機關(((提具該保育區之管理計畫書 )))?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涉及二省 (市) 以上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保育區之管理)
應由管轄該保育區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負責。
但該水域跨越二縣 (市) 、二省 (市) 以上,或管轄不明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管理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請各位看看:全國法規資料(行政程序法)__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為何不限制把漁船列入規範區域捕撈、列入釣客大小通吃區域規範.
卻只針對合法使用(魚槍)台灣客限制!?實在心不服!?.那釣客有合法的釣魚証嗎?

2__隨便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來規範)
但卻不說明清楚正當合理規範的(理由)?
這樣!未免也太打壓台灣弱勢潛水打魚人的清白和生活工作權力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何您們定只禁止(漁槍獵補).卻不禁止漁船漁網捕撈及釣客在限定海域捕撈及釣補?

該要保育的海域及該要禁補的海域.誠懇希望貴單位及有心人士.都應該要平等相對才是.這樣也可另人心服口服啦!。(代發言)


作者: 母力殼 < > 發表時間: 2006-07-22
東引--不是台灣嗎--去那也是花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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