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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法規面前 人人平等
作者: 小漁兒 < > 發表時間: 2006-07-22
連江縣政府公告禁止使用魚槍採捕水產動植物 -


連江縣政府95.7.11連建漁字第0950019185號公告內容如下:
主旨:公告本縣沿岸海域禁漁區
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海域漁業秩序及漁業資源管理,禁止在本縣岸際及島礁3海里內使用漁槍採捕水產動植物.
二.本公告所稱魚槍,為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乙種槍類之魚槍.
三.凡違反本公告第1項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本公告自95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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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公告禁止使用魚槍採捕水產動植物 --

連江縣政府95.7.11連建漁字第0950019185號公告內容如下:

主旨:公告本縣沿岸海域禁漁區

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海域漁業秩序及漁業資源管理,禁止在本縣岸際及島礁3海里內使用漁槍採捕水產動植物.

二.本公告所稱魚槍,為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乙種槍類之魚槍.

三.凡違反本公告第1項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本公告自95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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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五 章 (保育與管理)

第 44 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 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 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 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 +++(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 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 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 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 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 其他必要事項。

第 45 條 為保育水產資源,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設置,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或由縣 (市) 主管機關(((提具該保育區之管理計畫書 )))?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涉及二省 (市) 以上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保育區之管理)
應由管轄該保育區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負責。
但該水域跨越二縣 (市) 、二省 (市) 以上,或管轄不明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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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_請各位看看:全國法規資料(行政程序法)__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為何不限制把漁船列入規範區域捕撈、列入釣客大小通吃區域規範.
卻只針對合法使用(魚槍)台灣客限制!?實在心不服!?.那釣客有合法的釣魚証嗎?

2__隨便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來規範)
但卻不說明清楚正當合理規範的(理由)?
這樣!未免也太打壓台灣弱勢潛水打魚人的清白和生活工作權力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何您們定只禁止(漁槍獵補).卻不禁止漁船漁網捕撈及釣客在限定海域捕撈及釣補?

該要保育的海域及該要禁補的海域.誠懇希望貴單位及有心人士.都應該要平等相對才是.這樣也可另人心服口服啦!。(代發言)

作者: 小漁兒 < > 發表時間: 2006-07-22
焦點新聞 2006-07-22

東引石鯛魚數量大減主兇 地區全面禁止(魚槍捕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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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馬祖地區將全面禁止利用魚槍進行任何捕獵行為,縣府建設局依據相關法令實施公告,請各地漁民注意不要有類似行為否則將法辦。

 魚槍捕魚對地區的漁資源造成重大的破壞,不久前的縣議會定期會中,東引議員張永江就以東引為例,表示近年來有不少台灣人士到東引射魚,導致東引引以為傲的石鯛魚數量大減,要求政府要採取防範措施。

 連江縣政府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本縣沿岸海域禁漁區,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海域漁業秩序及漁業資源管理,禁止在本縣岸際及島礁3海里內使用魚槍採捕水產動植物。二、本公告所稱魚槍,為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乙種槍類之魚槍。三、凡違反本公告第1項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四、本公告自95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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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單位]提出具體的事證舉證出來,(東引石鯛魚數量大減主兇?)主要原因:是誰?台灣打魚人?漁船?對岸?釣客?還是水域環境污染造成?
請不要不察明事實真相就來"欲蓋彌彰",一手遮天,自導自演,把全部的責任罪狀推給台灣潛水打魚人!?無奈
一年能過去馬祖打魚的日子又有多少?請查出入境!相信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
實在承受不起!貴單位使用[大炮打蚊子]的規範?未免有失[貴地方]形象
儀笑台灣鄉親?用功
[公道自在人心]在行政未定案以前.
人人都有知道(真相)的權利.最好不要用到聚集使用合法漁槍人前來抗議和電視媒體公開的評論無奈
作者: 何歡 < > 發表時間: 2006-07-22
這樣!未免也太打壓台灣弱勢潛水打魚人的清白和生活工作權力呢?!

您太客氣了 潛水 魚槍裝備 執照申請豈是一般民眾負擔的起

作者: 蠻牛 < > 發表時間: 2006-07-24
最好不要用到聚集使用合法漁槍人前來抗議和電視媒體公開的評論




恐嚇的味道很濃厚哦?
作者: 米奶 < > 發表時間: 2006-07-24
(東引石鯛魚數量大減主兇?)主要原因:是誰?台灣打魚人?漁船?對岸?釣客?還是水域環境污染造成?


石鯛如果有那麼好釣,那就不叫"磯之夢幻"了!鬱卒這頂高帽偶們釣魚人可承受不起.歹勢
作者: 海髮絲莊 < > 發表時間: 2006-07-29
用於槍打魚本來就市破獲海洋生態的行為....

而且影響所及之大很難想像

鬱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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