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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縣府名下有700多筆土地有多少件是合法持有?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6-08
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政府在過程中,如果是未依法定程序而且違法持有土地。還合乎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
政府機關佔盡百姓便宜,用合法的法條去套用〔違法持有〕強佔的土地,難到也合乎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
縣府名下有700多筆土地,有多少件是向百姓價購?有多少件是合法持有?

請馬祖連江縣政府財政局告訴我們馬祖鄉親。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08
雖然,土地法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但是,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 :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縣有土地應當清查當時向地政機關囑託登記時有無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果沒有,就是地政機關誤登,應當依法報請塗銷,讓人民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38de2414c4a4868b2ddd8598e61cd416.pdf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09

馬祖日報101年5月16日報導,根據軍備局統計,馬祖地區營區土地3,254 筆,面積742.7960 餘公頃,其產權區分如下:
 一、軍方管有土地:1,531筆,面積539.0949餘公頃。
 二、產權未定:1,475筆,面積192.1682餘公頃。
 三、民地:217筆,面積5.8276餘公頃。
 四、國有土地:31筆,面積5.7053餘公頃。


其中軍方管有(即領有權狀)土地:1,531筆,面積539.0949餘公頃。這些土地據了解都是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指示下由軍方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完成的,但沒有一件有檢附「取得證明文件」辦理登記,更可惡的是地政事務所為了配合財政部的政策,還一手遮天湮滅調查事證,撤銷了馬祖鄉親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的測量案件,造成源源不絕的土地糾紛事件,應該要請監察院、廉政署、審計部基隆市審計處列案調查究辦,懲處相關違失人員。
作者: 經緯度 < > 發表時間: 2012-06-09
上樓的你們都屬勇士隊,且有正義感。難怪軍方於民國六十四年前登記的土地所有權,皆自感內疚。想嘛!也知道。馬祖的土地那一吋是軍方所原有的,都是因為戰地政務所致,套句合法佔有而取得,這有天理嗎?戰地政務時期,本人不知什法可以在馬祖適用,那時軍人就是最大,司令官講了就算數,這可是前線哦!抗命是要被斃的。所以登記土地算什麼,施點小惠給憨厚的原住民,大餅就是我的了。試問,是否很好笑!?
以個人之見,只要不符合程序正義或因戰地算計取得的,以及在現行土地上還有原住民地上物者卻被無名無故登記走的,均要軍方認錯主動吐出來。當然我也同情、也體認,當時的軍方所留下這不譽爭地歷史,不應有現在的軍方來承擔。期待新的軍方能充分衡量大局明是非,非以保衛家園之名,行佔有土地之實,誠心歸零吧!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2-06-09
惟查本縣各公有地業於民國65年均已依法定完成總登記程序,於法洵無違誤。請教楊縣長,還我祖先土地是玩假的嗎?65年代是軍管槍竿子政權,百姓土地被軍方和縣府官員欲取欲求,凡軍方或縣府需用土地多少筆是經過正當程序?那時有地政單位嗎?強行佔領是事實,利用鄉親對地政知識不足,欺瞞托延無不用其極技倆,公務員能力素養都是不爭的事,70年代,83年代到85年的土地總登記到底出了什麼事?讓如此多的鄉親怨聲載道,延遅到今天十多年歲月過去了,還要托著老邁身躯去法院爭取祖先所遗留土地,而縣長竟告訴我們受害鄉親,(以维土地登記之安定性),請不要再次傷害脆弱鄉親,事實求是去爭取才有公理0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10
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軍管時期屬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在這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皆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都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利執行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為戒嚴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而馬祖戰地政務實驗自民國45年成立「戰地政務委員會」全面開始軍事管理,迄民國81年11月7日政府宣佈解除戒嚴正式終止軍管,為時長達36年。依法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亦為戒嚴法第12條所明定。遺憾的是在馬祖地區國軍在戒嚴時期占用人民私有土地並未辦理「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解嚴之後,亦未依法回復原狀還地於民。雖在83年增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表示要還地於民,但並沒有返還任何一筆土地,更沒有徵收補償的資料可稽,民怨因而沸騰。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11
解嚴之後,連江縣政府於82年設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事宜,隨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省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進駐,由於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當人民一開始申請地籍測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無視於「安輔條例」的存在,逾越法律授權,不擇手段阻擋人民測量登記在戰地政務施行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強占的土地,還以軍事管制區內土地人民已喪失占有,或已無耕作事實等理由不當起訴馬祖人民,這種挾威權時期的餘威,不當馬祖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不顧程序正義,越權保護國產強行登記馬祖地區大部分私有土地的行為,深深刺痛了馬祖人民的心。這樣違法濫權凌遲馬祖鄉親,真是無恥。
作者: 熱浪來襲 < > 發表時間: 2012-06-11
世界那一國.國防部與人民爭財產.只有中華民國.國防部與民爭財產.除非是共產國家.也許他們也不會這麼爛.什麼是法.原來國防部利用法律邊緣漏洞走.欺騙人民不懂法律常識來哄.真悲哀.丟臉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2-06-11
敬請還我袓先土地自救會會長王先生收集資料廣為宣傳,民進黨李應元委員是馬祖輔導長官、也能多於拜訪請教並求支持,國民黨亦有赤膽用心服務弱勢,俱大愛者我們要借他們力量,或請各報記者挖掘過去國軍在馬祖四鄉五島如何侵佔土地,國有財產局又如何利用國家權力進入地政事務奪取,地方有關官員又如何假公濟私,多少询私情得利,那些事是而非的法令,我們都要公諸於世,中華民國的民主才不會矇羞,公理才能彰顯0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12
想起83年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時,人民在法定公告期間(自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止)申請測量的案件,地政人員於84年通知調查、現場指界、測量後,人民都已在調查表上簽章,讓調查人員帶回,結果地政人員為了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登記軍方營區土地湮滅了人民申請測量的調查事證,在89年重新假造新的「地籍調查表」,撤銷了人民的申請案件,人民申請調閱原調查表時才赫然發現地政機關在89年從新製作了新的調查表陳核,擺明是偽造文書,有關機關應該要展開調查還人民公道,並依法究辦有關失職人員。
再說,一件84年間完成的調查表,到了89年土地總登記前才拿出來簽核,調查表上簽章的人都已不是84年負責調查的這一批人員,這不是偽造文書又是什麼呢?當人民知道造假時,地政人員辯稱84年委外的「中華測量學會」沒有繳回調查表才補作,果如此,嚴重損害人民權益應該要重啟調查程序,而不是撤銷人民的申請案件啊!地政事務所究係故意?還是違失?應該要調查清楚。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13
國防部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取得證明文件」,卻挾威權時代的餘威,不合法強行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了大部分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接下來的程序來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人民在這期間取得測量結果圖申請登記的案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都以不合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由,刻意打壓馬祖人民,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完全沒有考慮當年國軍強占民地的事實,還說人民的土地被軍方占用超過二十年就是喪失占有不能申請登記,案雖經「連江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規定,應准人民登記。」不幸,還是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以和平繼續占有中斷裁判人民敗訴。更甚者,還有以刑事竊盜國土罪偵辦人民,這土地不是馬祖人民自願放棄耕作的,馬祖人民不但討不回祖傳土地,還要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及罰款,哀聲嘆氣怨聲載道,直問這世界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這個政府強占了人民的土地,逼走了馬祖人民,又制定了一個蒙騙馬祖人民的「安輔條例」和「離島建設條例」,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原來都是假的,其實講白了就是在搶奪馬祖人民的祖傳土地。這樣的政府難道說應驗了扁馬政權合體就是「騙」嗎?我們馬祖人民生來就是要被政府欺騙的嗎?叫我們怎麼甘心啊!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土地討不回,馬祖人民為了爭權益、討公道,四處陳情都未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終於在100年8月23日申請集會遊行走上了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馬祖人民聲嘶力竭喊了一天「還我祖先土地」,並未得到中央機關的正視。行政院前院長吳敦義還說:「87年廢止安輔條例,有徵詢過連江縣政府的意見,經同意後才廢止,一切合法。」果真如此,應該要調閱這份公文,懲處失職人員。因為,87年廢止安輔條例時,馬祖地區的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測量,亦未公布地籍圖,第一次土地登記都還沒開始,連江縣政府就擅自同意廢止了安輔條例,不就等同沒有制定安輔條例,直接沒收了馬祖人民的土地,也給國軍強占民地找到合法的藉口,這樣的政府對的起善良的馬祖人民嗎?這個錯誤的抉擇真的比貪污更可怕,這個錯成了軍民土地糾紛的導火線,也是今天國產局如此強硬對待馬祖人民的主要原因,應該符合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的條件吧!但是,有幾個純樸善良的鄉親知道。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2-06-14
真是可惡又無耻,我們這些依拔、依姆無語問蒼天啊!選出無能政客,複製了一堆吃裏趴外的食客,研究制定綁手綁脚的法則,請教這些專職食客,我家大柴山,墓地、雷區都是未登記土地,你要嗎?那些精華地段,公共設施及道路,機關用地為何不還給我們。議員諸公沸沸揚揚竭儘所能,在議堂大聲疾呼還我祖先土地,看似情谊相挺,內心感激丶觴然淚下。家父38年前在大陸長樂金峰購買一塊土地,因大陸淪淊,地由大姑姑代管,母親81年返回大陸遽稱還有分糧供應,今己闢為機場。反觀中華民國的民主在馬祖己破產,如此惡劣手段侵佔土地,還可依法有據,請大家評評理。
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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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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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17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外面披著羊皮,裡面卻是殘暴的狼,這個游走在法律邊緣的國家詐騙集團的指揮官,泯滅良知要地政機關配合偽造文書,奸巧搶奪了人民的土地,純樸無知的馬祖人民,還不知道受騙了,還在相信公務人員的專業,這個政府用這樣的手段精心設計卑劣的騙局來對付這塊土地的人民,加害善良的百姓,這不是人民內心深處的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怎麼會成了慘害馬祖鄉親的劊子手,還扣上馬祖人民竊盜國土的罪名,馬祖人民有誰能夠承受的了這麼沉重的罪,好可怕的國家機器呀!但是,地確實是我們祖先留下來的,是不爭的事實,我們定睛盼望,堅信再猛的風浪為了我們的子孫我們必將衝破,也相信真理終將戰勝惡魔,這屬於馬祖人民所有的土地,不能夠只讓馬祖人民生活在回憶之中。國產局啊!多行不義必自斃,請放下屠刀好好用心研究馬祖吧!要記得這是法治的社會,人人皆應守法,鷄蛋再密也有隙,凡走過的必留下痕跡,不要以為這是一個天衣無縫的完美計畫,其實早就露了餡,身為中華民國的高官應該要有熱忱服務的心,要有愛民如己的胸懷,戰地政務既是歷史的遺憾!請趕快彌補這個歷史的傷口,不要再讓馬祖人民四處流浪,及早讓人民安居樂業回復正常的生活。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18
各位鄉親,瑞忠發表了以上的見解,心中想說的話就在雷盟弟網友的漫畫裡,實在描繪的太真實了,這就是國軍猙獰的面孔,提出以下二件國防部的公文,應足可證明我們的政府口是心非,說了二十年還地於民是玩假的,安輔條例和離島建設條例也都是政府騙我們馬祖人民的,馬祖鄉親忠愛的中華民國被國防部濺踏了,現在鄉親總算可以很清楚的知道。

國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八九)軲載字第○五○○四號
受文者:行政院
主旨:函陳立法院提案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案」。請鑒核!
說明:
一、依 鈞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防字第一五一○○號函辦理。
二、國軍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將近 九 七%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餘),內政部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實施地籍航測,並經財政部八三年五月十三日開會研討,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五二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該軍事單位為管理機關,現正由陸軍密切協調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登記中。 三、俟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完成後,國軍將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時機,將配合測量成果,以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之原則,優先檢討發還民地;如確因騰空民地造成營區不完整、部隊任務無法遂行者,則本用地節約原則,以最小需求為度,分年辦理價購(徵收)獲得;惟本部考量外島地區國軍使用民地多年,除依現行補償標準計列補償費外,並加給每平方公尺一一五二元之先行使用土地奬勵金,以充分彌補民人多年之損失。另因預算不足無法立即辦理土地獲得,或於辦理土地發還時,本部亦同意依民人意願,按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給付租金。
四、有關曹爾忠等委員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乙節,因軍方管有不動產係屬國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規定,管理機關不得為任何處分,故辦理民地發還時如有地上建築物,應將地上建築物拆除後發還土地,考量外島地區建材獲得不易及節省公帑,縮短土地發還時程,本部建議依建築物結構分析,處理方式如下:
(一)建築物已破損,有安全顧慮者,為顧及民人生命、財務安全,即依原規定將建築物拆除後,辦理土地發還事宜。
(二)建築物良好、堪用,無安全顧慮者,如業主同意切結,並至法院公證將撥交之建築物,同意不從事營利行為,且接收後續管理、維護等責任,由業主自行負責,本部將依業主意願,將建築物一併發還。
正本:行政院
副本:國防部部長辦公室、軍務局、後勤參謀次長室(均請查照)
部長 伍 世 文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七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
發文字號:國人勤務字第1000011253號
受文者:823臺海保衛戰馬祖參戰自衛隊員爭取權益自救會
說明二(一)土地問題:
1、彙整土地問題,列案管制,屬部權責且無使用需要,依程序辦理發還;另依問題屬性向行政院反映做跨部會協調,或建請立法委員向土地主管部門提出修法之建議,俾利鄉親爭取返還土地於法有據。
2、本部自90年迄今已釋出馬祖地區土地168餘公頃,撥交縣府使用,其中具體成效如「港口南營區」部分營地作為「馬祖郵政大樓」興建用地、「北海坑道」及「大漢據點」作為風景遊憩區使用、「小艇四中隊」部分土地作為媽祖祭祀參道用地;後續將配合莒光地區興建室內體育館,檢討釋出「田沃西營區」,配合馬祖福澳國內商港整建,釋出「福澳營區」部分土地,歸併現有零星小型訓練場地,針對已無戰備任務需求之營地,將本「寓戰備於經建」理念,依「當管則管、該放則放」之原則,兼顧地方發展,創造政府、地方及國軍多赢局面,俾達馬祖「國防建設與民生觀光發展合一」之目標。

這第一件公文告訴我們的是還地於民,到了第二件就變成撥交給縣政府了,這搶奪人民土地得來的不義之財,連江縣政府敢接收嗎?財政部八三年五月十三日開會研討,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五二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國防部有依土地法第51條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辦理登記嗎?「當管則管、該放則放」又是什麼?搶奪了人民土地幾十年過去了有辦理價購(徵收),或給付租金嗎?難道說換了國防部長就換了腦袋,中華民國的國防部也有鴿派和鷹派之分嗎?昨是今非,朝令夕改,唬弄人民,就是國防部的天職嗎?軍人為了中華民國的生存發展而戰,就是要先占領馬祖這塊土地作為根據地,中華民國才能圖生存求發展嗎?為什麼不檢視一下手中握有的權狀有幾筆是合法的呢?不合法的就趕快辦理塗銷,落實還地於民吧!
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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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6-19
不要過度依賴〈政府〉,個人認為對於地方政府〈還地與民〉,像極了在呼口號一樣,府內有幾人會〈挖空心思〉想盡辦法,依法去實行〈還地與民〉?
如果有,就不會用: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張三偷了李四的錢,存入自己名下,被李四檢舉查出,難到在張三名下的錢依法還有效嗎?
同理政府38年來台,名下土地權狀,沒有價購證明文件,是強佔而來,強佔不能替代和平佔有,試問政府名下權狀: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大家共同為:政府找回公平正義吧!
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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