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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南竿昨晚發生凶殺案 受害者手部受傷手術近6小時 |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13-03-19 |
| 本站訊: 昨天晚上南竿地區發生罕見的凶殺案,兩名南竿陳姓及一名東引林姓青年,因日前與洪姓青年在卡拉ok發生衝突,昨天攜帶一把西瓜刀,前往南竿某機車行尋仇,將洪姓青年砍殺十餘刀,經送縣立醫院,手術時間將近6小時。三名嫌犯已接受縣警局偵訊,近期內將以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移送。 據了解,以南竿陳姓青年為首的三名嫌犯昨天晚間七點左右,攜帶一把日前在介壽村一家五金行購買的西瓜刀,前往某機車行,當時只有洪姓青年一個人在店裡修車,依據店裡監視器拍到的畫面,林姓和陳姓兩名嫌犯押住洪姓青年,由陳姓嫌犯行凶,時間約兩分鐘,洪姓青年手部有十餘處刀傷。 洪姓青年被送往縣立醫院後,由家屬報案,刑警隊當晚就找到三名嫌犯做筆錄,三名嫌犯均已坦承犯行。由於受害者傷勢嚴重,直到今天下午警方才到醫院進行筆錄。全案在受害者完成筆錄後,縣警局刑警隊將會以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移送。 衛生局謝春福局長表示,在昨天晚上幾位醫生動手術縫合傷口和肌鍵後,目前受害者傷勢穩定,未來可能還需要做復健才能夠恢復手部的正常功能。受害者昨晚八點左右動手術到凌晨一點多,手術時間將近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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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西小西 < > | 發表時間: 2013-03-19 |
| 天理何在:明明是兇殺案就連監視錄影帶都有了,三名嫌犯也坦承犯行為何警察局和地檢署不收押三名嫌疑犯,攜帶攻擊性武器加上預謀這樣算是重傷害嗎?!三名嫌疑犯可以在外自由活動行動不受限,那被害者的人生安全誰該負責? | |
| 作者: 吴狄魍鈞 < > | 發表時間: 2013-03-19 |
| 樓上的 沉默是金 言多必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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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陳復興 < > | 發表時間: 2013-03-20 |
| 西小西網友,您好! 有關羈押與否不是檢察官或警察能逕行決定,須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羈押。全案已函送連江地檢署偵辦,我們所能做的是關心後續發展。 至於羈押的條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101-1條: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如果法官認為該兇嫌觸犯的是殺人罪,則可能符合刑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羈押要件;但如果任何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則恐面臨刑法第125條之瀆職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關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及尚未接受審判之嫌疑人應如何處置,在實務上仍有討論的空間。建議警方加強巡邏及保護被害人,並採取合法及合理的保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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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悟道 < > | 發表時間: 2013-03-20 |
根據馬報得知,三位少年犯下如此罪行著實震驚,但試問我們馬祖民眾請大家摸著良心看待這件事情,三位少年在上班期間受害者去找他們談判中間發生何事?是否受到威脅?以及言語挑釁?這都有待釐清! 正所謂無風不起浪,狗急也會跳牆,所以懇請大家不要造口業,一切事情接由法律來定奪。 (以下文章取自馬祖日報) 經警方偵查,3名歹徒均為本地青年,主嫌姓陳,僅因數日前於卡拉OK與洪姓被害人發生爭執,洪姓被害人後於18日下午,偕數名友人到3名嫌犯工作地點談判,但結果不歡而散,宿怨深植。 陳姓主嫌下班之後,隨即到介壽村某五金行購買西瓜刀1把,於晚間6時48分偕同另2名嫌犯,前往被害人工作之機車行理論,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結果洪姓被害人寡不敵眾,左右手腕、手掌都傷痕累累,多處肌腱斷裂,頭部亦有3處撕裂傷,血跡斑斑,經縣立醫院醫師進行6小時縫合手術,已無生命危險,但仍需轉送臺灣進一步診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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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iss5204444 < > | 發表時間: 2013-03-20 |
| 當然要法律解決: 一般殺人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義憤殺人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過失致死: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罰金。」只要故意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即為殺人罪,但若出於殺人故意卻未發生死亡結果,即為殺人未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殺人致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出於故意而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即構成傷害罪,若因而致被害人於死,則成立傷害致死罪。 說不定改天有人開7百萬轎跑車帶著美眉開在路上, 堂主見不得有錢人就挑釁追殺尋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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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赤兔馬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 豪邁50大大 : 雖說小的對於這整件事情並不完全了解, 但又何必如此 !! 每個人說的都有道理, 請問大大要如何解釋 「偕數名友人到3名嫌犯工作地點談判」呢 ? 是到工地好聲好氣的談判還是嗆聲 ? 所以才導致引發之後的狀況 ? 他們因一時的衝動所造成的傷害,這點當然是不對的,也是不可取的 ! 但我們是不是念在他們年少無知、年少輕狂、年青氣盛 !! 而且也都深感悔悟,應該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呢 ?! 或許也因一時的衝動而失手傷人吧 !! 我不知道, 大家所說的這些都只是片面之詞,一切應交由警方來做說明和定奪比較公正實際吧 !! 另外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樣不太清楚事情的經過, 可以請您說明一下 所謂的(談判)過程經過嗎 ? 不好意思,應該很多人都很想知道喔,可以請您說說嗎 ? PS.洪姓被害人這個人到底是怎樣的一個人誰知道 ??!! (以下文章取自馬祖日報) 經警方偵查,3名歹徒均為本地青年,主嫌姓陳,僅因數日前於卡拉OK與洪姓被害人發生爭執,洪姓被害人後於18日下午,偕數名友人到3名嫌犯工作地點談判,但結果不歡而散,宿怨深植。 陳姓主嫌下班之後,隨即到介壽村某五金行購買西瓜刀1把,於晚間6時48分偕同另2名嫌犯,前往被害人工作之機車行理論,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結果洪姓被害人寡不敵眾,左右手腕、手掌都傷痕累累,多處肌腱斷裂,頭部亦有3處撕裂傷,血跡斑斑,經縣立醫院醫師進行6小時縫合手術,已無生命危險,但仍需轉送臺灣進一步診療。 3名犯嫌於警訊中均坦承因一時衝動,觸犯法典,深感悔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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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吴狄魍鈞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 赤兔馬大大說的好 我是不知道別人想不想知道談判的經過 可是我非常願意聽 也非常想知道 可否請您說明一下 所謂的(談判)過程經過嗎 ?豪邁50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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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吴狄魍鈞 wrote: 狗屁。 今天都發生這種事還要沉默是金? 不管有什麼口角,敢動手就要敢接受公評。 誰都知道刀子這東西挨在人身上輕則削皮掉肉、重則一命嗚呼。 更何況是三個人對一個人。 今天這件事根本就是「預謀殺人未遂」。 只是受害者運氣好沒被砍死而已。 更好笑的是你自已也不了解事情始未就開了新帳號上來要別人「沉默是金」? 誰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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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赤兔馬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海狂 wrote: 狗屁。 今天都發生這種事還要沉默是金? 不管有什麼口角,敢動手就要敢接受公評。 誰都知道刀子這東西挨在人身上輕則削皮掉肉、重則一命嗚呼。 更何況是三個人對一個人。 今天這件事根本就是「預謀殺人未遂」。 只是受害者運氣好沒被砍死而已。 更好笑的是你自已也不了解事情始未就開了新帳號上來要別人「沉默是金」? 誰信? 其實是很懶得跟你嘴砲拉 !! 但是你一開口就狗屁,真的好兇喔 @@!!!!!!! 小的看了都膽顫心驚 ... ... 什麼叫做這件事根本就是預謀殺人未遂 ? 你是法官 ? 這麼篤定 ??!! 既然你都能夠這樣的揣測,那小的也不仿來揣測看看, 恕在下愚見,小的認為 3個人對1個人還有只是受害者運氣好沒被砍死而已喔 @@ 那怎不說其實沒有這個念頭,只是失手傷人罷了 ??!! 何必一直這樣勒,大家說的都有理,不接受就算了,口氣還真不小啊 !! 你我都不是法官,一切交由法官定奪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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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悟道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 事實經過恕在下不知情,只是看到馬祖日報刊登的情況,在下也將其貼上,懇請以客觀角度看懂我的涵義,再做回應不遲...本人發表文章主要勸導諸位切莫逞一時口舌之快,以致憾事發生僅此而已!許多事情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在下所發之文均有(懇請諸位勿造口業)文上更有(一切交由法律定奪)!由此可見許多人的修養及學識通通都還給老師與父母了!不知道國中還收不收社會成年人補教一些基本修養與學識! 至於帳號問題在下多年沒使用以致記不得所以才重新辦理帳號!每篇文均純屬勸導並無引起筆戰之意,如有冒犯諸位愚人在此向大家致歉! 原來這位網友有全程參予談判,也難怪豪邁50網友如此氣憤,在下可以諒解!試問我們的人民保母有請您去做筆錄嗎? (無風不起浪,狗急也跳牆。)並不是教導小孩去做您所說的那些傷天害理之事,而是奉勸諸位忍一時風平浪靜!馬祖是淳樸的仙境不要讓血腥與八卦汙染了這遍美麗的小島! 凡事皆有因,有因必有果,種什麼因,得什麼果!在此奉勸諸位:諸惡莫作,諸善奉行!每個人都有因果報應,並非不報只是時候未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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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吴狄魍鈞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海狂 wrote: 是在狗屁什麼?? 看不太懂 請問三個對一個 然後?? 是三個砍一個嗎? 也請你看清楚 瞪大你的眼 擦亮你的眼鏡 我的帳號是去年辦的 如果說你對數字不太清楚或是了解 我原諒你 如果是你的電腦螢幕壞了遮到日期 我原諒你 可是我無法原諒你說的那句狗屁 麻煩請你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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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 談判為何不可以解決, 購買的西瓜刀不用錢嗎? 傷害別人自己不會痛嗎? 大家都是知識份子, 你們是什麼呢 , 為何不能放聰明一點呢, 一定要被抓才甘心嗎還是想當馬堂口? 馬祖有錢人家的孩子有誰像話?有其母必有其子,家裡枉費給他們的好環境養不教父之過, 歡喜作甘願受,普通家庭的孩子,會伸手跟家人要錢嗎?狂花錢, 在外面裝少爺行為, 會去酒店去抱酒女, 被人講話 ,簽帳時用有錢老爸付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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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吴狄魍鈞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 什麼叫做有錢人? 難道你沒錢 只是錢多錢少 人人都是有錢人 什麼叫馬祖有錢人家的孩子有誰像話? 如果這麼講 你小孩也不像話? 是這樣說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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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赤兔馬 < > | 發表時間: 2013-03-22 |
| 你已經完全文不對題了,你知道嗎? 還是已經腦修到開始胡言亂語了? 這種瞎文、這樣的口語和這樣的態度也可以算是知識份子嗎?! 在下不敢説自己是知識份子,但確也無法從本文中看出哪點是個有知識份子的思想邏輯 @@! 什麼叫做馬祖有錢人家孩子有誰像話!! 不管有錢或沒錢,像不像話也不是你這張嘴説的算,你認為你這樣説話像話嗎??!! 「有其母必有其子、養不教父之過!」恕在下給您愚見,希望您能夠真正懂得此話之涵意啊!是人都會用嘴巴講,講的永遠比做的簡單! 你既然能夠扯到 在外當少爺、酒店抱酒女、沒錢老爸付錢,小的也只能服了你!能夠東南西北扯一圈,但又完全扯不到邊,真乃神人也!在下完全聽不懂什麼酒店酒女、沒錢老爸付錢,可否請這位神人知識份子為小的細説一翻呢! 此時此刻,小的有點慶幸自己並不是什麼知識份子,但依然能夠簡單又快樂的過日子,起不快哉?! 最後小的還是想分享一下微小知識的想法,在現在的社會裡,哪個孩子沒跟家裡伸手拿錢過?有錢人家和普通人家也不應該是這樣被認定區分的吧,有錢沒錢都是人!有錢沒錢都應該同一條心!有錢沒錢也不應該被某些人刻意區分出貧富貴賤之分! 唉…罷了罷了,多説無意,真正懂得人就是會懂!高傲自滿之人也成不了什麼大事,看看就好、聽聽也罷,聰明之人自然會悟出其中的涵義!這些也都只是在下之愚見,切勿腦修或對號入座。 如果這就是所謂知識份子的圈子,那小的還是回吾的隆中泡茶去,那裡既是世外桃園,又可修身養性,痛快、痛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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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馬祖光 < > | 發表時間: 2013-03-23 |
| 各位網友們:畢竟大家都不是當事人,又非承審之院檢人員,何必如此言詞交鋒,本案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就留待司法判決吧!台灣已經媒體治國和審案了,馬祖難道也要走向這一步嗎?建議討論到此休兵囉! | |
| 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23 |
|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之虞,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蒞庭論告近4小時後,於22日凌晨3時許裁定羈押禁見。」 法官結論如此,是非對錯已然非常明顯。 還認為這三個兇嫌冤枉的人,可以省點口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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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吴狄魍鈞 < > | 發表時間: 2013-03-23 |
海狂 wrote: 所以?? 你的重點是什麼 是誰在那耍.. 別說笑了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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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24 |
| 野人獻曝尚不自知,我也只有一笑而已。 欣賞別人發言水準能低落到何種程度倒不失為也是一種娛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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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吴狄魍鈞 < > | 發表時間: 2013-03-24 |
| 呵呵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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