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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關注147住宅議題 | |
作者: 莉婷 < > | 發表時間: 2024-08-19 |
最近馬上處理有關147問題, 整理重點。 要了解147是社會住宅還是合宜住宅一個是出售為主,出租為輔 一個是只租不售 , 一個政府出錢 一個建商出錢,算哪一個住宅? 連江縣示範住宅出售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出售及管理本縣示範住宅,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產業發 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住宅,指由本府計畫興建,用以出售特定資格對象之 住宅。 前項特定資格對象之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條 承購示範住宅10年內,除繼承、依法強制信託或法院強制執行外,不 得將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承購人應配合辦理前項之預告登記。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本府得買回該住宅及基地,其房屋價格按該房屋 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後之餘額計算之。房屋如有損毀者,並應 減扣所需修復費用。如有欠繳房地稅捐、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或到期未 還之貸款本息與到期之貸款本金者,並應扣繳抵付。其基地之買回以 原承購價格為準。 前項房屋折舊之標準,依行政院所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按平均法計 算之。 第五條 申請承購示範住宅之配售程序及交屋入住手續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府興建之示範住宅出售後10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買回 該住宅及基地: 一、作為非法使用。 二、變更為非居住使用,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 前項買回之價格準用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府應設置住宅基金,出售本縣示範住宅之收入納入該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承購人未依規定期限繳交承購簽約金及有關費用、簽訂示範住宅買賣 契約、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及簽具示範住宅住戶規約者, 逾期註銷其承購資格,視同無條件放棄承購權,已繳之簽約金將全數 無息退還。 前項相關費用、契約及書表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 承購人簽約後入住前,應預繳6個月之管理費;購買停車位者,應預 繳6個月之停車位管理費。 管理費之負擔: 一、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至交屋日前一日止:管理費由本府負 擔。 自交屋日起:管理費由承購人負擔,並先由承購人預繳之管理費中扣 抵。 第十條 承購人不得將住宅改建、增建。其因變更隔間、重要裝修或其他措 施,致影響安全、衛生、景觀或安寧者,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仁愛147示範住宅出售出租回復:僅規定10年內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他人,並未限制財產使用收益權利,故其並無違反契約規範。 請問一下南竿國宅下一個,我買給喜歡的人住 算違法? 總結 應留給真正需用的人,而非心存僥倖霸佔資源或賺取價差影響他人的居住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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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見樹不見林 < > | 發表時間: 2024-08-20 |
真諷刺!等於縣府公開做莊,讓投資客合法出租。既然是出租,扣掉不是自住的,那就應該全部由縣府原價強制買回,都改為社會住宅呀!莫忘初衷! 宗旨~ 讓無殼蝸牛有個家以及提供合法住宅解決地區住宅供需不平衡問題,為落實居住正義。 結果~ 未限制財產使用收益權利,故其並無違反契約規範。 ![]() 規定不完善,前後矛盾,事後不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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