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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欣見〕縣政府重新延聘訴願委員會委員
作者: 吳軾子 < > 發表時間: 2026-08-10
馬祖民眾遇到縣政府的行政處分,尤其是土地申登被駁回的佔較大多數,民眾收到被駁回的處分書後,必須在30日內向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一般採書面審理,但訴願法第63-66條規定,訴願人申請且有正當理由者,訴委會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陳述,必要時可行言辭辯論(必須要有訴願人主動聲請)。

但馬祖縣政府大多採取書面草率便宜處理,偶爾也會象徵性的召開一次訴委會,聽取訴願人的陳述。僅給訴願人到場3至5分鐘的發發牢騷而已,就敷衍一下結束了。

所以,訴願人幾乎都是敗訴,被〔決定駁回〕,收到被駁回決定書兩個月內,可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人即原告勝訴的更是屈指可數,如此勞民傷財,又得不到公平判決,民怨更深更重,徒呼負負,卻無可奈何 !

如果在訴願階段,訴委會了解民謨,苦民之所苦,將心比心,公平公正審理。撤銷行政機關的違法錯誤處分,重新更為適法之處分,讓民眾免受纏訟之苦,這才是廉能效率英明的好政府。偏偏過去的訴委會大耍權力的傲慢,幾乎全部駁回訴願。 逼得民眾只好低頭吞屈,或被迫提起行政訴訟 。

關鍵原因在於過去訴願委員中,有兩位曾任地政局長,一位是長期擔任縣政府的訴代律師。他們是依法〔必須要迴避〕,而不得擔任訴願委員,他們擔任訴願委員,一定會主觀上偏袒縣政府,有失偏頗。當然是會讓人有官官相護,將錯就錯的駁回民眾的土地申登訴願之疑慮!民衆怎能心服?

本人欣見馬祖縣政府秘書長陳明傑,擔任新的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將原來的七位訴願委員,全部換上新面孔,讓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覺,同時對他們寄予高度的期望,希望訴願的民眾們,在新的訴委會委員,能得到更好的程序正義和公平審理。

另外,我希望能撤換毫無法律知識,不知民間疾苦的土地糾紛調處委員,至少要聘請馬祖田產協會兩位以上的專業人士,擔任土地糾紛調處委員。絕對不要讓民眾再飽受訴願和訴訟之苦,儘快順利地拿回自己祖宗遺留下的土地,以慰先祖們在天之靈!

吳軾子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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