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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薛承泰政務委員對馬祖「祖遺土地」的愛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26-08-11
行政院薛政務委員承泰於101年2月9日主持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顯見行政院前三次為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是沒有共識而徒勞無功。
薛政務委員是「金門人」,深知馬祖原是海上之荒島,先民自福建沿海來到馬祖,篳路藍縷,開闢山林荒地,長期用雙手與雙腳,揮灑一點一滴汗水,從事挖掘耕地及耕耘,一塊石一片瓦蓋祖厝建家園,因而手腳磨出了厚厚的老繭,臉在風霜日曬下黝黑,如此「胼手胝足」以養其親人,把孩子們抉養成人,不辭勞苦為後代子孫打造這一片「祖遺土地」。
民國38年又適逢國共內戰,演變為「單打雙不打」,期間有些百姓被砲火擊中傷亡、房屋被摧毀,而且又受到戰地政務種種管制,造或、馬祖人「身不由己」之特殊歷史背景,把居民困在馬祖。
為此,馬祖居民為了養活家人,把38年之前就已經取得占有之土地,更是牢牢地占有著,形成土地錙銖必較與涇渭分明,自家可耕作的土地不可能被他人侵佔,也不可能去侵佔他人土地,因此,當時是「沒有」可耕作等使用之無主土地存在。
薛政務委員知道同為離島與戰地軍管的金門,在民國43年已經有了地政登記機關,而馬祖卻遲延到民國62年,因此,很同情馬祖人,那時候還沒有地政機關,人民無法申請祖遺土地所有權登記,造成土地困擾。
據上可知,38年「之前」就已經取得占有之土地與38年「之後」接續占有,合計土地的占有時效絕對超過20年以上,亦可說是祖宗留下來的土地占有時效絕對超過20年以上,所以,原土地所有人就以地政機關成立並開始受理登記時,「視同」土地所有人,已經取得所有權,是合符情、理與法的,這也就是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意旨。
薛政務委員體認到馬祖人民苦難,在主持會議,特別提醒與會官員:「政府如果不能為人民解決問題,那這個政府存在的價值就蕩然無存」,於是有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結論共識。
第一項結論內容:「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為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
也就是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人民所申請土地的占有時效必須「追溯」到在民國62年以前的祖遺土地。
從馬祖地區移民與土地占有實況,絕大多數土地所有人在民國38年之前就已經占有土地,即土地取得在前,但因地政機關成立在後,當然不應該要求土地所有人在地政機關成立後才開始計算占有時間,必須在受理土地登記那天就「視同為土地所有人」。
因此,「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便有了第二項結論內容:「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請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但地政局依舊「我行我素」,卻以受理土地登記日起以迄審查完成時土地使用實況,作為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以為准或駁,這便是公然不依法行政,導致還有數千筆祖遺土地仍尚未完成登記。
令人詫異,難道馬祖主政者對馬祖「祖遺土地」的愛,不如金門人薛承泰政務委員嗎?
林金官 115 08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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