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 http://www.matsu.idv.tw |
| 主題: 金門人為馬祖「祖遺土地」開路,馬祖人設路障 | |
| 作者: 紀布德 < > | 發表時間: 2026-08-12 |
| 馬祖是移居之島,土地原本就存在,原本就經由有人開墾耕作,原本就經由有人築屋居住,原本就是四鄰公認有主人的土地,尤其是,馬祖地區在民國38年之前與之後的十年間,沒有其他謀生機會,沒有自己的土地的人,幾乎無法存活下去,所以養子女甚為盛行。 例如,張家在馬祖耕作自己的田地及居住自己的房屋所坐落的土地,因此,張三就是這土地原始權利人,這是事實真相,也是所有馬祖土地的歷史事實真相,只因在那個年代沒有土地登記機關,造成馬祖地區的所有土地皆屬「未完成登記之土地」。 事實上,張三在民國38年出生於馬祖,張爸爸在25歲時有了張三,而張爺爺在20歲有了張爸爸,合計有了45年;若張三在10歲時跟著張爸爸在田裡協助拔草及澆水等耕作,此時即民國48年,張爺爺已經55歲了,張爸爸已經35歲了,合計有了55年,土地占有時效老早已經具備且超過民法第769條20年或770條10年之條件。 薛政務委員是金門人,於101年2月9日主持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讓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能夠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用所有人」之規定,這等同為馬祖「祖遺土地」開闢符合實況又合法的一條可行之路。 然而,看看馬祖人卻自我架設層層路障,讓馬祖鄉親請求登記土地「舉步維艱」,比如,連江縣政府又就內政部解釋上「疊床架屋」,於101年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又於102年訂定「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實為加油添醋式,使祖遺土地登記治絲愈棼。 例如馬祖地區於82年開始辦理全縣未完成登記土地之地籍測量、編列地號及登記,其中尚有部分仍未完成登,但依據本處理要點,對同一塊土地,竟然於101年被公告重新受理他人土地總登記,形成一塊土地有兩次總登記怪現象,違背一物一權原則,而如同「一物兩賣」。 如此,等於可讓新申請人,能在土地總登記期限「逾期」20年後,還可以再來重新登記,違反誠信和程序正義,地政局顯然是程序違法,甚至訴願委員會所做成的決議,已有法律效果,地政局也可以不遵守。 地政局更離譜的,是薛政務委員為符合馬祖士地歷史實況,將祖遺土地視為所有人,但很不幸的,地政機關「依然故我」而不依法行政,將人民原本依法申請「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卻把它變成土地法第54條時效取得案件處理,按受理登記當時開始計算占有時間,經常以當事人未成年而沒有行為能力或時效中斷予以駁回,孰不知民法第7條規定,儘管胎兒尚未出生,卻可「視為既已出生」,雖然沒有行為能力,而法律直接「當作」已經是一個有權利的人,可以享有遺產繼承等權利。 另要求祖遺土地視為所有人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繁多,實際上,馬祖在民國38年以前,沒有政府也沒有學校,居民幾乎「目不識丁」的文盲,只有鄰里的「約定俗成」,況且由自己開挖耕地,何來證明文件?同在要求一位保證人不夠,還要再找一位,小村莊那來適格「古早人」,迫使當事人做不到就駁回。 土地總登記是為了人民原有的土地權利,經由政府把這個土地事實予以登記並配上地號,以確認既有的土地所有權。 真不知道,金門人為「苦難的馬祖人」開闢「祖遺土地」視為所有人一條路,馬祖人卻自我架設路障,是何居心? 林金官 115 08 05 |
|
| 第1頁 (共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