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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地政局把原權利人推入「時效取得」陷阱之實例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26-10-28
實例一:民國82年12月31日連江縣政府「公告」,本縣「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整理及其地籍測量有關事宜,本縣各鄉未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第769、第770條要件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之「佔有人」,應於左列期間及地點申報土地界址。
從本公告可知,土地登記申請人依法有土地「所有權人」與時效取得「占有人」兩類,地政局豈可只用「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時效取得」制式格式一種讓人民填寫,而不提供未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書面格式讓人民填寫。
實例二:按民國90年9月24日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本縣南竿鄉辦理「土地總登記」受理期限及登記相關事宜,土地「原權利人」或合於民法769條、770條之規定,得請求為所有權者,應於登記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之證明。
從本公告可知,土地登記申請人依法有土地「原權利人」與時效取得「所有人」兩類,地政局豈可只准用「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時效取得」制式格式一種讓人民填寫,而不提供未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書面格式讓人民填寫。
實例三:再依土地法第48條與第51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由此可知,土地法第51條規定,有別於第54條「時效取得」土地之登記方式。
從依土地法第48條與第51條登記之規定,可知土地登記申請人依法有兩種類型,地政局豈可只准用「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時效取得」制式格式一種讓人民填寫,而不提供未登記之「土地所有權利人」書面格式讓人民填寫。
實例四:民國92年12月26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公告」,代管本縣業經本府辦理地籍測量,逾期無人申請登記,爰依法視為無主土地,代管期間內「原權利人」得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從本公告所指「原權利人」可知,與原辦理土地總登記公告之「原權利人」,應是同一人,但地政局只准用「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時效取得」制式格式一種讓人民填寫,而不提供未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書面格式讓人民填寫
實例五: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從本條例第14之1條規定可知,土地登記申請人依法也區分為兩種類型,地政局豈可只准用「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時效取得」制式格式一種讓人民填寫,而不提供未登記之土地「原土地所有人」書面格式讓人民填寫。
實例六: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在第3條第1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又依內政部101年2月17日函,「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日起,視為所有人」。
可知內政部函示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是針對祖先留下來的祖遣土地,當作早已具備時效取得。
然而,地政局卻強制以「時效取得」制式格式一種,讓人民填寫,把「視為所有人」之申請人,變成請求登記日之時效取得「所有人」。
地政局「枉顧」馬祖鄉親申請祖遺土地原權利人之權益,把「土地原權利人」統統推入「時效取得」陷阱內,而不見天日,縣府官員也坐視不管,真的「對不起」祖先所留下的祖遺土地。
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 林金官 115 1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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