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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理法探討祖遺土地與軍用土地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26-10-31
大家必須有個觀念,是民國38年8月以前,馬祖地區是沒有政府的,也沒有駐軍,更沒有學校,居民幾乎全是文盲,且死活靠自己,即所謂「聽天由命」。
大家必須有下列幾個觀念,來探討祖遺土地與軍用土地競合時,孰似「鳩佔鵲巢」,又誰似「乞丐趕廟公」。
觀點一:是馬祖地區約在民國前20年才有人定居,因此,土地在民國38年以前,才經由祖先開墾占有的,所擁有土地權利歸屬只有六十年的歷史,跟中國大陸土地權利歸屬有數千年歷史,有天差地別,因此很容易知道或證明土地原權利人。
觀點二:是民國38年8月以前,馬祖居民把土地當作自己的「命根子」,地就是天,天就是地,居民樸素敬天地鬼神,因此,沒有人敢逆天行事,當然,也就沒有人強佔他人土地。
觀點三:是民國38年8月以後,首批自福建馬尾戰敗的國軍,流竄到馬祖,只帶一把槍,其他什麼東西都沒有帶,如土匪般偷搶馬祖居民食物,強佔民房住宿,造成居民恐慌,在不知究竟下,因而有人攜帶細軟逃回大陸躲避。
觀點四:約在民國39年後,兩岸隔絕往來,由國軍大批進駐,將馬祖當作反攻大陸的跳板,以及防衛台灣的前哨堡壘,因此,在海岸與山上建營房,築碉堡,挖濠溝,在這大環境與情勢之下,軍事「強佔土地」,沒有一位居民敢說一句「不」字。
觀點五:約在民國39年至60年間馬祖居民不能夠遷移台灣,全島居民陪伴國軍困守馬祖,國年吃白米飯,居地吃地瓜飯,地瓜是從自己土地上耕種出來的,否則會餓死的,所以,每個人固守住自己的祖遺土地,不被他人佔,也無法佔有他人土地。
觀點六:駐紮馬祖的國軍至115年的今天,還沒有反攻大陸,但科技戰爭時代及兩岸情勢緩和下,馬祖駐軍減少了,在民國38年後所佔用居民的閒置土地,卻以軍用占有的冠冕堂皇理由,說成依法「時效取得」,讓原始土地所有權人呼天喊地皆失靈。
觀點七:大家都知道中華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明明有規定,對土地未能以土地法登記前,不適於民法登記之規定,且在同法第9條也明明規定,登記機關尚未設立,要把祖先早已具備時效取得條件,在可登記日,「視為所有人」。
馬祖的地政機關是在民62年7月31日設立,因此,凡是祖先早在民國62年以前留下來的祖遺土地,本來皆可適「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土地,但是地政局卻將祖遺土地自民國82年起至100年間限在「時效取得」的制式框架裡,所以,行政院於101年2月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決議要求連江縣政府要依「視為所有人」來處理。
很不幸,地政局表面上依據「視為所有人」訂定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卻在101年7月30及31日公告時,仍舊以「時效取得」受理登記。
觀點八:是祖先從民國「前」20年至38年開懇荒島,合計占有時效已經58年了,只因沒有土地登記機關,形成了未登記土地之「原權利人」狀況,而軍用土地係因戰爭地區特殊狀況而被強佔,不可算「和平」與「善意」占有,又「視為所有人」所指的「已具備769條或770條時效要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所以祖遺土地早已超過20年時效,原權利人依法應是「視為所有人」。
最後,綜上觀點,請大家從理性面和法律面探討,祖遺土地之「原權利人」與軍用土地之「軍備局」,孰先「時效完成」?孰是「強佔他人未登記土地」?孰似俗語「鳩佔鵲巢」,事理至明。
再依誰是「土地原權利人」,誰是「占有人」?連江縣政府公告土地總登記是以土地原權利人「未登記土地」為先,而非以「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為先,又土地法第51條規土地所有權人可直接登記為聲請人,同法第54條規定占有土地後只能登記「所有人」,依法可知,誰似俚語「乞丐趕廟公?不辯自明。
身為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本人將持續彙整具體案例與相關文件,要求主管機關正視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務必依法行政,願為長年奔走的鄉親爭取應有的公道。
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 林金官 115 10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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