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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縣府名下有700多筆土地有多少件是合法持有?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20
鄉親的土地討不回總算找到了元兇,原來國防部說: 83年5月13日和財政部召開了密室會議,財政部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天啊!這一天,不就是「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8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的第一天嗎?這一天政府增定了安輔條例說要還地於民,財政部也在這一天要國防部登記土地,不就封殺沒收了鄉親的土地登記請求權,這政府攞明就是要搶奪民地嘛。接著財政部這一隻看不見的黑手就伸進了地政事務所,利用地政人員的無知,執行了一些見不得人的事,我有義務要告訴鄉親,鄉親本就有知的權利:第一、鄉親65年間已取得的土地所有權狀,如果土地之後被政府機關強占使用(包括被軍方、縣府、鄉公所),一律塗銷登記之後再登記在使用機關的名下,就這樣人民私有的土地都變成了公有土地。第二、人民申請測量營區範圍內的土地,就不發給測量結果圖,直接撤銷申請案件,讓人民無法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第三、測量的土地如已配合政府綠化政策種起了樹木,說是森林,也是撤銷申請案件。第四、政府為了地方建設,占用民地所核發的先行使用證明,也不能當證明文件登記。這隻財政部的黑手完全阻擋封殺了人民的登記案件,完全違背了政府增定安輔條例的美意,用這種不正當的手法剝奪人民的財產,馬祖人民真的很難相信,但遺憾的是這確是真的。財政部國產局這樣耍狠的作法,不就等同是中華民國恐怖組織的黑機關嗎?為什麼人民65年間依法取得權狀每年依法繳稅的土地,政府可以直接塗銷人民的所有權登記呢?土地法不是說,依法登記的土地有絕對效力嗎?那又為什麼依法申請測量的案件,都經過調查、指界了,政府就是不發給地籍圖呢?為什麼土地配合政府綠化政策種起了樹木,也不給登記呢?為了地方建設,人民都把土地先讓出來了,為什麼政府不認帳呢?這些都是依法可以登記為私有的土地。難道說戰地政務施行了36年,這期間政府都沒有占用馬祖人民一絲一毫的土地。鄉親啊!這就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違法濫權的具體事證,讓我心驚!讓地政人員怕怕!也害慘了我們的鄉親,是我們討回公道的時候了!記得 83年5月13日這一天,財政部高官濫用職權悖理忘義凌遲強奪了馬祖人民的財產(土地),這一天也成了中華民國的國恥日。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6-20
阻礙《還地與民》的是地方政府?我曾在縣府二樓問過《那位》民意代表:縣府強佔民地先歸還百姓,他的回答出乎我意料之外,他說:怕國有財產局告他、、、、
地方政府有:「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縣府為何不用?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2-06-20
如此可惡的國家機器及無恥掌權者,難到我們束手讓他們慾取慾求嗎?天理難容我們要召告天下,欺負善良馬祖人,是要付出代價。
請教朱先生我們可以以還我祖先土地之名提告國有局'縣政府或地政所嗎?
可將你寶貴研究資料張貼公佈臉書或報社’中天電視台、壹週刋等專為公平公正討取正義'打擊污吏濫權者嗎?相信正義會申張,一定會有人願意幫助我們,天佑馬祖,天佑依伯依姆啊!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21
土地登記依土地法第3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係不動產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其分設或另設登記機關之權責,且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縣(市)土地行政管理事項,為縣(市)自治事項。縣政府應本諸職權依法行政,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怕什麼國有財產局告。《那位》民意代表,下次不要再選它就好了!
又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作成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的決議,這個決議告訴我們,如果您的案件在縣府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中,或申請案件還沒有回覆的,只要重新申請,就可還我祖先土地了;但是馬祖地區的土地,很多都已被登記為公有,我們要用民間的力量,叫政府落實還地於民,這是我們現在共同努力的目標。
再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違法濫權及地政事務所的怠慢,就看監察院調查的結果出爐再說,在適當的時機再交付媒體公諸於世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2-06-23
安輔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安輔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所明定。

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

又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決議: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以上的法規命令,鄉親可以清楚知道,政府是要還地於民。但是事與願違,結果國防部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搶奪違法登記了馬祖地區1531筆,539.0949公頃的國有土地(其中南竿鄉497筆,122.2339公頃、北竿鄉352筆,110.7018公頃、莒光鄉333筆,151.5573公頃、東引鄉349筆,174.6019公頃),連江縣政府也違法登記了700多筆縣有土地,把人民申請的登記案件統統撤銷或駁回,這樣胡作非為玩法弄權剝奪人民權利的政府,這口氣鄉親嚥的下去嗎?

從整個馬祖地區土地登記的過程,鄉親可以發現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無恥」,國防部軍備局的「無賴」,內政部地政司的「無心」,連江縣政府的「無能」,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的「無力」,隱瞞欺騙了「無知」的馬祖鄉親,是我們爭權利,討公道的時刻了!
作者: 山王 < > 發表時間: 2012-06-24
長明兄 成長很多囉 加油 持續努力一定會成功;今年823有規劃嗎?
作者: 王長明 < > 發表時間: 2012-06-24
山王 wrote:
長明兄 成長很多囉 加油 持續努力一定會成功;今年823有規劃嗎?


今年823沒有計劃上凱達格蘭大道,其他人有無規劃目前未聽說過,不過我今年選擇天氣涼爽時,上凱達格蘭大道,而且是星期六和星期日還可以夜宿來突顯。政府欠我們鄉親,不能有第二句話。
想爭回金馬人民的權益必需要用〔非常手段〕,不要在街頭抗爭,做個〔乖寶寶〕,要把政府機關〔錯處〕揪出窮追猛打,絕不放過,包括監察院在內。

鄉親要有一個信念是:永不放棄,必會成功。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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