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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兩張台馬輪票收取伍仟元新台幣 | |
| 作者: 連江縣警察局 < > | 發表時間: 2013-11-07 |
| 連江縣警察局回覆: 一、本局受理議員王長明先生舉發計程車駕駛○○○疑似超收車資及消費糾紛一案,即派遣刑事警察隊同仁赴臺約詢被害人○○○。訊據被害人陳述案情,計程車駕駛○○○所為尚未違反刑法詐欺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3、4款等法令要件,惟疑似超收車資部份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1項2款:未依規定按表收費,依公路法第77條1項裁罰,已於102年10月31日函請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依權責研處;另被害人○○○與計程車司機○○○因購買臺馬輪船票致發生消費糾紛乙節,亦同時函請本縣消保官依權責研處。 二、經詢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復稱本案計程車駕駛○○○超收車資未按表收費部份,已於102年11月5日依法裁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在案。 三、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有關各類交通違規及違法案件,敬請撥打110報案電話,通報警方,本局將積極調查研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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