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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請問地政事務所主任 | |
| 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25 |
政院專案會議 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節錄馬報990112 請問地政事務所住任,已登記為國有土地者,您的解決方式是什麼?也是採取「不利馬祖人民」但圖自己行政便利的作為嗎?是撤銷?是變更?是行政救濟?還是將錯就錯?或是政府絕對不會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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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27 |
海島浪子 wrote: 以上是海島浪子網友2011-10-13 14:25的留言,和本篇主題一樣,幾天以來地政事務所主任都不理不睬。 或許小老百姓人微言輕,請陳貴忠議長幫我們問問看地政事務所主任,到底是麼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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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1-07 |
admin wrote: 前一篇,等了9天,陳貴忠議長沒有回應。 不知道曹以標副議長,在大肆批評監督縣政的時候,對地政事務所主任的作為與領導,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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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邱大砲 < > | 發表時間: 2011-11-09 |
世園 wrote: 世園兄,您才誤會了。另外,不要斷章取義。 行政院的跨部會專案會議,它還是"各部會"的意見總和。固然,會議的內容可以作為行政院的立場,但對於各層級機關的公務員而言,是不可能因為這樣的立場而自作主張。試想,如果今天行政院宣布要對富人課重稅,以紓困財政、縮減貧富差距,達到課稅正義的目的,難道底下的公務員可以在沒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下),就逕自對富人課重稅嗎??當然不行!! 本件也是相同的道理!!法務部的函釋,說到底他還是法務部的函釋,縱然內政部一同開會,不論是明示的默示同意或是明示贊成,都不及於明確的下達一紙行政規則或發布法規命令來得有效。所以我全文說,希望內政部下達一行正規則,讓公務員名正言順依法行政,這是效率的問題、這是解決問題的方法。這也不是亂轟、是精準命中問題核心。 再來,我也不曾表示過地政事務所主任沒問題,我關心的反而是全體公務員(聲明在先,大砲不是公務員,以免讓人說官官相護),以及鄉親的問題。所以我才說,要讓公務員做得安心、要讓鄉親權利獲得保護,就要內政部用行政命令來要求,同時並要求當公務員依法行政時,相關單位不能爭訟,這樣才能確保函釋的有效性。否則當法院有不同意見時,函釋就如同廢紙一張,毫無作用可言!! 對於報導所載的極低的通過率,要釐清的反而是不被通過的理由是什麼??也就是說,不被通過的案件,是不是合於函釋解釋的範圍,而被地政事務所無理由的駁回,抑或是不被通過的案件,從根本上即非關該函示解釋的適用,逕行送審而被駁回??若係前者,地政事務所當然失職!!若是後者,地政事務所也該說清楚,免得受不白之冤。 楊縣長接受質詢時提到了"雞尾酒"漸進解決,正說明了馬祖土地問題百百種,不是單一函釋能夠解決的!! 大砲的發言,針對的是函釋作用的實效性,是要讓鄉親知道,法務部所謂的函釋,並不是什麼重大突破!!如果轟到世園兄景仰之人,在此跟您賠個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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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1-11-09 |
| 有關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略謂:「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這是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釋。內政部為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所以這是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所明定。地政事務所為何剝奪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權利,甘冒業務違失的風險駁回人民之申請案件,究竟是故意、過失、抗命、還是另有見不得人的隠情,就讓我感到相當不解。但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或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都是「無效」的,行政程序法第158條亦有明定。地政事務所要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也應把事實、理由交待清楚,這是公務員應盡的本分不是嗎?地政主任說駁回就駁回,也不究事實真相及時空背景處理公務,我們馬祖已經走過了戒嚴時期,何其不幸又請來了一個「武則天」治縣。主任呀!主任,將心比心,如果您還想真除的話,請發揮您的同理心與使命感,趕快處理這1千多件有安輔條例適用的陳年老案好嗎?。必竟有了績效,再談陞遷,才不會落人口舌,不是嗎? | |
| 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1-11-09 |
| 土地法:中華民國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土地登記規則民國35年10月02日公布。 馬祖人知道當時法律嘛 土地權。 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戰地 或強佔 當時所有人知道嘛。) 而且土地法是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台灣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文的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 土地法共五編,分別為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為什麼馬祖土地問題是由離島建設來管 還有安撫條例, 軍方強佔,他走為什不還我們 還有當時地政事務所成立了沒, 司法不公。 地法規是政府執行土地政策的依據,中華民國之土地法以孫文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之平均地權,地盡其力,地利共享為指導原則,平均地權為實踐標的。其內容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繼承中華民國民法中繼受法學的性質。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土地法規是土地政策的法理基礎,又由於土地政策必須隨著經濟發展而有所改變,因此土地法規也必須與時並進。由於修訂母法曠日費時,執政者往往制定新的法律以取代母法,造成特別法眾多與各法間在名詞定義與解釋適用產生矛盾,為了解決法律上的爭議往往必須聲請大法官解釋,也使得大法官解釋成為土地法規不可或缺的一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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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2-04 |
焦點新聞 請問地政事務所主任,提出異議的是哪一個「與民為敵」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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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馬友友 < > | 發表時間: 2011-12-05 |
| 講得好 法律不鬆綁,只指責地政單位,不盡公平。 地政單位的公務人員,誰敢做不合法的事??? 把他(她)們罵臭頭,把地政單位的預算凍結,也無濟於事,反而會使還地於民,更沒有效率。 修法,先讓法律鬆綁,請他們依法行事,配合相關單位,先查明地權所屬,再還地於民..... 您說好不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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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1-12-05 |
| 地政人員為什麼會成為眾矢之的,我想跟主任的態度有絕對的關係,簡單說幾點如下,鄉親您認為有這種感受嗎? 一、現今的地政事務所鄉親要去辦土地登記案件,遇到疑難問題沒人 敢回 答,承辦人好像驚弓之鳥,避之唯恐不及,還像是為民服務的機關嗎? 二、本人在臺灣也經常跑地政事務所,遇到不會辦的事件有服務台可以代為填寫申請表,有編制內人員值勤接受諮詢服務,解說法令疑難問題。反觀,連江地政事務所人員領了納稅人繳稅的薪水,為鄉親服務了什麼? 三、申請測量案件,可以不發地籍圖給鄉親,就直接撤銷申請案件,叫鄉親沒有辦法辦理土地登記嗎?這是吃案啊! 四、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可以不給鄉親補正或陳述意見,就駁回鄉親的申請案件嗎? 五、政府機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苦民所苦,解民所苦,缺少了同理心,沒有了使命感,如何喚回鄉親的支持與愛載呢? 六、馬祖土地問題和金門一樣,都經過戰地政務的洗禮,為什麼金門執行起來就沒有問題,馬祖就有那麼多問題?承辦人員執法顯然有了偏差,是學養不夠,還是怕事,做主任的都要詳加瞭解,法律不鬆綁,只指責地政單位,不盡公平。但地政事務所有研究後專案報陳上級請示嗎?,如果這些都作好了,鄉親還會責怪嗎? 七、說真的,今日的地政事務所不是人力不足,而是人滿為患,不知道在為鄉親作什麼服務,這表示領導出了很大的問題。 期待地政事務所從心出發振作精神,把鄉親的掌聲嬴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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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馬友友 < > | 發表時間: 2011-12-06 |
| 如果是法律問題,真的除修法外,無解 誠如朱兄所言 的行政效能、服務態度, 地政單位真的要加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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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1-12-06 |
| 我們這種縣民一半的人都只有被駁回可以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註記登記 跟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地方法院判這部分可透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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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2-14 |
| 請問地政事務所主任: 劉立群縣長任內,馬祖鄉親取回幾筆土地? 陳雪生縣長任內,馬祖鄉親取回幾筆土地? 楊綏生縣長任內,馬祖鄉親取回幾筆土地? 請問地政事務所主任: 劉立群縣長任內,馬祖鄉親被駁回土地的有幾筆? 陳雪生縣長任內,馬祖鄉親被駁回土地的有幾筆? 楊綏生縣長任內,馬祖鄉親被駁回土地的有幾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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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2-26 |
| 問各縣長任內,馬祖鄉親取回幾筆土地?地政事務所主任不理我們。 問各縣長任內,馬祖鄉親被駁回幾筆土地?地政事務所主任也不理我們。 以上兩個問題的實際數字,是極機密需要藏在保險箱裡面嗎? 但我在民間聽到鄉親談論時說, 「陳雪生縣長任內,馬祖鄉親被駁回土地是最多的」 「陳雪生縣長任內,縣政府還聘請律師與馬祖鄉親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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