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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的根本方法 |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8-17 |
| Q: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雷盟弟網友的敍述,應該依據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的「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就可以討回祖遺土地了。以上請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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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8-18 |
| 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範圍包括哪些? 「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這就是釋憲。 以目前已知的判決,大慨有二點可請求大法官解釋: 一.65年辦理土地總登記未公布地籍圖,且僅公告一個月,剝奪人民視為所有人的適用違憲。 二.83年至87年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未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直到安輔條例廢止,才公告土地總登記,迫使申請案件回歸土地法審查,損及人民登記權利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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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8-18 |
| 「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軍事徵用法」及「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還告訴鄉親: 1.地政事務所准許軍方或其它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登記土地,明顯違法。 2.地政事務所本可依土地法第59條第1項駁回軍方或其它政府機關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的異議,但是沒有,也已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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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楊秉訓 < > | 發表時間: 2014-08-18 |
| 1. 依我的看法,釋憲重點應該是:解決金馬土地問題之適用法律,必須回歸以民國81年以前金馬地區特別法及其母法為優先。 不應該以「81年以後新訂定法規」如「安輔條例」或「離島建設條例」的判決合不合理,作為釋憲重點,否則方向就錯誤了。 留意民國93年5月7日釋字第 577 號解釋: 「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是謂法律適用上之不溯既往原則。」 目前法院都是以「81年以後新訂定離島法規」或「81年以前非軍管地區法規」,也就是拿「安輔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土地法」、「國有財產法」作為判決依據。這是不對的,發生在戒嚴時期的土地問題,應該直接拿戰地政務時期的「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軍事徵用法」及「軍事徵用法實施細則」作為判決依據。這個才是釋憲重點。 2. 按照「軍事徵用」的精神,軍方是可以先登記土地的。但是只要軍事設施解編,土地就要返還人民,也就是讓人民將土地登記回來,而且在返還之時,還要再給予補償。 3. 建議有資格申請釋憲的馬祖鄉親,一起諮詢曾經提過釋憲案的金馬鄉親,或懂憲法的法律專家,組成「推動釋憲還我土地自救會」。仔細研擬策略,以打贏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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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8-19 |
| 軍方徵用民地原則不破所有權,軍方雖可囑託地政機關登記土地,依法是要在土地總登記程序走完之後,才能登記為國有,否則有違憲之虞,金門和馬祖都施行戰地政務,金門如此,馬祖也當如此。遺憾的是馬祖地區在土地總登記階段,地政事務所就駁回了人民申請案件,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土地,行政行為明顯違法,也是馬祖人民心裡的痛! 節錄相關法規: 土地法第 57 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土地法第 10 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憲法第 143 條第1項: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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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楊秉訓 < > | 發表時間: 2014-08-19 |
| 一、縣府搶先登記之民地 按照馬祖鄉親的說法,馬祖地區在民國65年辦理第一次土地總登記,只測量民眾房屋內的土地,至於門口、庭院、或周邊的防空洞、猪舍、鷄舍、漁寮都沒有測量。這部分與金門地區76年以前的土地總登記情形相同,76年金門土地重測,金門縣政府就把這類土地給登記走了。 因為許多土地是縣府登記走,不是軍方用地,這些土地的處理方法,原先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一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是有提供救濟的。不過卻設定了「三年期限」,後來又廢止「安輔條例」,造成現在的困擾。 經過金馬鄉親力爭,民國103年1月8日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金門地區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及第6項:「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終於提供了「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登記公有的救濟方法。 但是為德不卒,金門只限定「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馬祖只限定「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而且也都設定「五年期限」,繼續霸佔不合申請條件的民地。 這類土地問題,若有機會修訂「離島建設條例」,應力爭回復「安輔條例」的寬鬆認定,並將期限延長或解除。 二、軍方還在徵用可登記民地,但是國有財產署不能霸佔民地 根據「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 第7條 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 第13條 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 軍事徵用民地時,產權先歸公有,軍事設施不用時,再發還原業主。所以如果土地登記之時,土地還是軍方使用,由軍方登記土地,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軍事設施遷移,原先軍方登記的土地,就要「由軍方主動」通知返還民眾,進行移轉登記,再登記為民有,而且也要在返還時再補償一次。 所以國有財產署一直拿「土地法」、「國有財產法」來拒絕返還民地,是違法違憲的。 朱瑞忠先生說:「軍方雖可囑託地政機關登記土地,依法是要在土地總登記程序走完之後,才能登記為國有」。這是因為法院及國有財產署一直拿「土地法」及「所有權人」的觀念,來作為判決依據,朱先生為了讓自己先擁有「所有權人」資格,所以才會這樣認為。 但我一直陳述,釋憲重點之一,在返還民地時應依「原物主或占有人」而非「所有權人」來認定。這兩者是不同的。 一直爭論「先讓民眾登記」或「所有權」,就掉進了國有財產署拿「土地法」、「國有財產法」解釋的陷阱。 記住「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要從根本解決金馬土地問題,一定要釋憲回歸戒嚴時期的金馬地區特別法及母法。 這樣,「即使軍方已經登記土地也必須返還民地」,同時要以「原物主或占有人」來認定資格,才是對金馬鄉親最有利,而且合乎法理、情理、天理。 三、解嚴之後的土地登記問題 戰地政務終止,馬祖在82年底進行第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地政所讓軍方登記民地,還把民眾申請的案件都給撤銷。 如果82年馬祖土地總登記,軍方還在繼續使用土地,根據「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7條,是合法的。但若軍方已無使用土地,就得按「軍事徵用法」第46條、「軍事徵用法施行則」第29條、「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13條,由「有徵用權者」的軍方主動「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 民國82年以後馬祖土地總登記,如果是軍方已無使用的民地,地政事務所駁回民眾申請案件,就是失職。如果軍方還在繼續使用,讓軍方先登記土地,就屬合法。 關鍵在該筆民地「軍方是否繼續使用」,也就是說,是否還在「軍事徵用」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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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8-19 |
| 馬祖土地問題為什麼與金門地區不同,正是因為103年1月8日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條文,給了馬祖地區已登記為公有土地,要返還民眾的法源,所以要先登記在人民名下,再由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這是馬祖鄉親多年努力得來的成果。但是,並不適用金門地區,有點可惜。 最近,立法院又將召開修法公聽會,我們的土地自救會會長王長明先生,也將邀請金門地區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及社會賢達人士共同努力,再為金馬地區的繁榮進步盡一份心力。 節錄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2款規定︰ 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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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楊秉訓 < > | 發表時間: 2014-08-19 |
| 我想朱瑞忠先生可能一直沒搞懂我主張的重點。 釋憲重點:發生在戒嚴時期的軍事徵用土地問題,應優先適用戒嚴時期的金馬地區特別法及母法,也就是「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軍事徵用法」及「軍事徵用法實施細則」。 理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國防部及國有財產署沒有優先採用這些法規,改用「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來解釋金馬土地問題,是違法違憲的。 但是,這並不是說,解嚴之後訂定的離島法規如「安輔條例」和「離島建設條例」都不適用,或是都要廢止。這點要再三強調。 因為行政法還有一個「從新從優原則」。 這裡的「從新」原則,是指,事件發生在新法規頒訂之後,就要適用新法規。若是事件發生在新法規頒訂之前,依據第 577 號大法官解釋:「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是謂法律適用上之不溯既往原則。」這時就要適用舊法規,也就是我主張的釋憲重點。 另外的「從優」原則,則是指法規之適用,應採最有利於人民之法規。如果新法規對當事人較有利,就可以採用新法規。 也就是說,發生在戒嚴時期的金馬土地問題,應優先適用舊法規。但是,若較後訂頒的法規較有利於人民,則應該適用較後之法規。 申請釋憲的目的是要讓大法官會議解釋,金馬土地問題適用之法規,應回歸及優先適用戰地政務時期舊法規。若有利人民,再採用解嚴後的法規。 如果一直和國有財產署糾纏在解嚴之後訂頒的「安輔條例」和「離島建設條例」條文上,國有財產署會一直拿「土地法」和「國有財產法」和你爭論,就會掉入「要登記才有所有權」的陷阱,則土地總登記之前的「原物主或占有人」,可能拿不出「所有權人」或「視為所有人」的證據,當然會一再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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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8-19 |
| 衷心感謝楊教授的指教,其實任何有助金馬還地於民的作法,我們都在嘗試。援引「軍事徵用法」等特別法解決土地問題,也在教授提出之後,陳情行政院參酌。感謝,再感謝!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案件文號:103016911 寄信日期:103/08/10 主旨:「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修正建言。 內容:陳情大院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研擬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請參照「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軍事徵用法」及「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研擬修訂,俾落實還地於民,促進馬祖地區發展。 處理情形 : 內政部 朱先生您好: 您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修正建言1事,於103年8月11日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感謝您對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有關馬祖地區土地返還實務執行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的關心,您所提該辦法草案之相關修正建言,本部留供參考。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陳進財 聯絡電話:04-22502182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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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楊秉訓 < > | 發表時間: 2014-08-20 |
| 金馬鄉親就是這麼善良,犧牲奉獻數十年,最後還得「價購」買回祖傳土地,甚至一再被公機關羞辱,討不回土地。 在不忘窮盡、嘗試各種可能之際,請記得以釋憲從根本解決問題,才能給中央及地方機關當頭棒喝。 打輸,認了;打贏,要他們加倍奉還。記得軍事徵用民地返還時,是還要再給一次補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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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8-22 |
| 釋憲是必然的,問題是馬祖鄉親太善良了,所有被政府機關起訴的案件,在第一審敗訴之後鮮少會上訴的。換句話說,在地方法院裁判敗訴,就確定了,根本不合釋憲的條件。 而釋憲的條件是: 1.訴訟標的150萬元以上的案件,要三審確定,也就是最高法院裁判確定。 2.150萬元以下的簡易案案,要二審裁判確定,也就是金門高分院裁判確定。 本人查閱了金門高分院的裁判書,這幾年下來符合釋憲條件的案件不到十件,期盼這幾件可以提出釋憲的當事人,看到了馬資網的報導,勇於提出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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