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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陳雪生拜會法務部長蔡清祥談幽靈人口問題
作者: 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 < > 發表時間: 2019-02-11
  立法委員陳雪生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至法務部拜會部長蔡清祥,陳雪生首先祝部長暨同仁春節快樂,並感謝部長對馬祖地方事務之關切。

  陳雪生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連江地檢署以「幽靈人口」起訴馬祖鄉親,所謂「幽靈人口」早於民國90年伊始,馬祖地區地檢署起訴502人,雖大部分無罪判決定讞,惟民情憤慨,有錢請律師訴訟免罪,無錢終究罰款、緩刑等結案。

  馬祖先民受戰禍之苦,兩地奔波,在台購屋有自用住宅問題,孩子學籍問題,在馬有父母健康照顧問題,衍生機票七折、在籍居民離島乘船免費優惠問題。

  本案民眾投訴,偵辦人員夜間偵訊嫌疑人,酒後偵訊,不當以微罪免罪誤導,馬祖無律師執業,致公權力擴張,構陷入罪。

  民眾指陳,幽靈之候選人,幽靈候選人之親友舉家遷戶口投入選舉,又有關類案之南竿、北竿、東引地區更多所謂「幽靈」投入選票,檢調僅擇莒光地區偵辦,是否選擇性辦案,若果是不告不理,民眾將整理資料全面按鈴申告。

  陳雪生說何謂「幽靈人口」?法律上至今尚未明確定論,過去「502幽靈人口」案件,他已提轉型正義法案處理中,特檢送鄉親陳情書請蔡部長衡酌研處,蔡部長答允將配合辦理。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作者: 芷彤 < > 發表時間: 2019-02-11
很多人對「幽靈人口」這個名詞,有點眼熟,卻又有點不熟,對青少年族群來說,更是感到陌生。原因是這個名詞,平時就像幽靈一樣,讓人不能覺察到它的存在,只有在舉行某些小區域選舉的關鍵時刻,才會在社會大眾眼前現形。說到這裡,還沒有把什麼是「幽靈人口」的主題說明白,難免令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


一般說來,被指為「幽靈人口」的人,並不是指這個人像幽靈一樣,來無影,去無跡。人還是與您我一樣有血有肉的人,只是把自己的戶籍遷到某一特定處所,自己仍然留在原來的生活區內打拚,在投票的這一天,到戶籍地投下心目中所支持者一票。在我們的社會中,為了達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刻意用不實方法遷徙戶籍的情形並不少見,一些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家庭,因為居家的學區內沒有明星級的學校,就想盡辦法把戶籍寄掛在親戚好友處,好讓兒女如願進入理想的學校就讀。另外有一些銀髮族,是以當地政府對老人福利的多寡來決定設籍的標準,何處福利好就把戶籍遷往何處,人還是留在老家享他的老福。這些也是故意把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分開的人,但還配不上稱作「幽靈人口」,真正被稱為「幽靈人口」的族群,指的是具有政治性目的,為了操弄選票而遷徙戶籍的投票部隊。「幽靈人口」這個名詞,大約是民國八十年間,經由媒體的廣泛報導,社會大眾才有所接觸。由於事關選舉風氣,引起負有端正選風責任的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的注意,每逢舉行各級公職人員的選舉,都會將這種情形與賄選一樣重視,列為查察工作之一,以維護選舉的公正、公平。


為什麼「幽靈人口」會影響到選舉的公正、公平?原因是會出現「幽靈人口」的選舉,都是只要能贏得幾十票或者幾百票就可打敗對手的小區域選舉,「幽靈人口」在這種選舉中才有作用。當選票數動輒成千上萬的選舉,沒有人會笨得要用這種手法讓自己當選。至於把戶籍遷入特定候選人的選區,要盡一票之力幫助特定候選人當選,是不是要負起刑事責任,這在司法實務界多年來一直是一個很具爭議性的問題,因為在現行的刑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都沒有處罰類似「幽靈人口」的明文,只有刑法分則的妨害投票罪章中有一條概括性的處罰規定,這法條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是這樣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依戶籍法的規定遷徙戶籍,很明顯地不是這法條所規定的使用「詐術」。至於是不是與「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的規定相當,法界人士看法不一,主張應成立犯罪的人士認為:這法條上的「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除使用詐術方法以外,其他一切非法律所允許的方法都包括在內,並不只限於刑事法上的犯罪非法方法,用虛偽不實遷徙戶籍取得選票的方法,用來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當然是一種非法方法。另外法條上所規定的「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也不以行為人所支持的特定候選人是否當選為唯一依據,只要使該投票區內整體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就屬相當,這些假遷址,真投票的行為,實質上已影響到選舉法規所定以選票比率計算的各項規定,認為「幽靈人口」的行為已經符合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犯罪要件。


主張不應處以刑罰的人士則認為:人民有遷徙的自由,為憲法保障的權利,「幽靈人口」沒有實際居住的事實,要由戶籍法來規範。目前的戶籍法第五十四條對於不實的戶籍申報,只有處以罰鍰的規定,就不能處以刑罰。縱認這種不實的遷徙嚴重影響選舉,要由選罷法制定防弊法條來制止。這兩種實務上的見解都有相當理由。到現在還沒出現定論。


有關當局為避免分岐的法律見解,損及人民權益,毅然決定修法,不過,所修的法律並不是法界人士所主張的在選罷法中增列法條來規範,而是修正上面提到的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在這法條中增列第二項,新增修正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並將原來的第二項有關未遂犯的處罰改列為第三項,法條的內容修正為:「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法條已經在今年的一月二十四日施行,未來「幽靈人口」的處罰,就有了法律的明文,不必拐彎抹角說上一堆理由。而且犯罪的構成要件更趨嚴,謹不是以虛偽不實的方法遷徙戶籍就可以處罰,行為人還要具備有使特定的候選人當選意圖。未遂犯也要受到處罰。那些想用「幽靈人口」左右選舉的人,要仔細想想了,千萬不可以身試法!

幽靈人口問題全中華民國常發生, 請問設在馬祖到台工作 台漂 或設在高雄 工作台北 北漂 返鄉投票 為了選舉違法了嗎 ,台漂回來投給某議員神聖一票,平常沒有選舉 旺季帶朋友來馬祖觀光, 找個某議員, 鄉代,吃個飯 不行嗎
作者: yokohawaliz < > 發表時間: 2019-02-11
我認為幽靈人口的構成要件
應該是檢調已要有收受買票錢的事實證據
才足以構成「幽靈人口」的起訴
否則就違反無罪推定及人民遷徙自由
只要戶長同意
我住台北戶口在屏東也可以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住在哪戶籍就要在哪
這是重點
作者: 敬神 < > 發表時間: 2019-02-12
馬祖戶籍人口一萬多人,實際居住人口約五六千人。如果不是最近十多年以來檢警調和法院協力嚇阻幽靈人口(為選舉而遷入的戶口),馬祖戶籍人口破五萬、破十萬,是遲早的事,而且,很多遷入的不是原籍馬祖人,而是「選舉走路工」,他們將戶口設在馬祖,享受諸多的離島福利,不但讓地方政府財政難以負擔,民主政治也早就走不下去了!
作者: yokohawaliz < > 發表時間: 2019-02-12
您想太多了
偏鄉如台東 人口也有二十多萬 財政也沒垮到哪
人口是馬祖的20倍
然而2018中央統籌分配款馬祖至少也有台東的1/10
但馬祖每戶平均年收近100萬 中位數也有78.3萬
是全國第一

雖所得稅等為中央稅
但也是按人口比例、幅員等狀況去統籌分配
馬祖人口多並不會拖跨馬祖財政
反倒是好事
全台灣縣市長都希望自已縣市設籍人口變多
所以
不要擔心受怕

這還沒討論到籍在別縣市
會用到居住縣市的各種社會救助
如救災,交通補貼,垃圾清運,警消,瓦斯水電...等
這些日常每分每秒在產生的成本
真的會比定期定額的福利成本來的低嗎?
我看不見得

另外 憲法保障人民的選舉權
人民為了支持政治人物而遷徙也是表達的一種
遷徙自由與選舉權都在憲法保障中
更是在幽靈人口有罪及選罷法之上

因此我仍是認為
若檢調沒有收取賄絡的事實
那幽靈人口是憲法保障的自由
亦不會影響地方財政到哪邊去

敬神 wrote:

馬祖戶籍人口一萬多人,實際居住人口約五六千人。如果不是最近十多年以來檢警調和法院協力嚇阻幽靈人口(為選舉而遷入的戶口),馬祖戶籍人口破五萬、破十萬,是遲早的事,而且,很多遷入的不是原籍馬祖人,而是「選舉走路工」,他們將戶口設在馬祖,享受諸多的離島福利,不但讓地方政府財政難以負擔,民主政治也早就走不下去了!
作者: 逼逼爆米花 < > 發表時間: 2019-02-12
敬神 wrote:

馬祖戶籍人口一萬多人,實際居住人口約五六千人。如果不是最近十多年以來檢警調和法院協力嚇阻幽靈人口(為選舉而遷入的戶口),馬祖戶籍人口破五萬、破十萬,是遲早的事,而且,很多遷入的不是原籍馬祖人,而是「選舉走路工」,他們將戶口設在馬祖,享受諸多的離島福利,不但讓地方政府財政難以負擔,民主政治也早就走不下去了!

支持嚴辦幽靈人口,端正選風,加油!!!歡呼歡呼歡呼歡呼歡呼
作者: i-love-matsu < > 發表時間: 2019-02-12
我愛馬祖~堅決反對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生氣生氣生氣生氣
作者: 布榖鳥 < > 發表時間: 2019-02-13
有一句話叫做: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你不懂法,法律可以玩死你。

你懂法,就能夠以法律保護自己的基本權益,防止別人用法律惡搞你。

法官也只是個「知法玩法」的法律匠工。

你不是法律人,基本上,他就會漠視你的人權,遂行所謂個人意志的「心證」;不然,為何有律師護航的案件,即使提證荒腔走板,勝訴的機率還是比較大?

中華民國的「法制」,就是因為這樣,成為了法官個人觀點的「人治」;這就是中華民國司法的悲哀。
作者: 羽寧 < > 發表時間: 2019-02-13
幽靈人口反賄選宣導傳單
幽靈人口是犯罪行為,請不要受騙害自己坐牢。什麼是幽靈人口?只要符合下列四項要件就是幽靈人口:1、為投票而遷移戶籍。2、在投票日前四個月遷入,並列入選舉人名冊。3、沒有居住的事實。4、使候選人得票數、投票數、選舉人數、投票率發生不正確的結果。依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6125號判決:該案依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將林○萬等52人各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2個月,均褫奪公權3年至1年不等刑罰。 法務部檢舉電話0800-024-099


曾經為了8萬遷戶口的人犯法了嗎?
作者: 莘莘學子 < > 發表時間: 2019-02-14
陳雪生說何謂「幽靈人口」?法律上至今尚未明確定論,過去「502幽靈人口」案件,他已提轉型正義法案處理中,特檢送鄉親陳情書請蔡部長衡酌研處,蔡部長答允將配合辦理。

陳立委錯了,「幽靈人口」早就有定論了,正如樓上羽寧網友所述:只要符合下列四項要件就是「幽靈人口」:
1、為投票而遷移戶籍。
2、在投票日前四個月遷入,並列入選舉人名冊。
3、沒有居住的事實。
4、使候選人得票數、投票數、選舉人數、投票率發生不正確的結果。


事實上,對於無事實居住的「幽靈人口」,警察單位採取三次的查察,第二次仍找不到設戶籍的人口,特別再用「約定查察」方式,確認有無事實居住,最後再做成認定。


這些沒有實際居住的「幽靈人口」,應該讓他們回馬祖投票,影響選舉結果嗎?
作者: yokohawaliz < > 發表時間: 2019-02-14
你錯了
其實這4點就算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的話
韓國瑜就該抓去關了
他都還是主謀....
因為他還號召北漂的學子及工作人口回高雄投票...
(韓國瑜-孩子回家紀實篇影片)
連當今聖上蔡英文在選總統時也是號召在外的游子回家鄉投票....
(蔡英文-光榮革命 返鄉投票影片)

現在法院的一些判例根本就不合時宜
這年頭出外打拼的人多的要命
馬祖也一堆台灣過來工作的人
台灣也一堆馬祖去工作的人
我身邊也很多人有各種不得以的理由需要把戶籍移到工作地
有的是福利問題,有的是報稅、買房....等
但在重大選舉時想替家鄉選出對的人為何錯了?
在法律沒有強制居住地等於是戶籍地時

重點在 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
那4點只是定義「幽靈人口」
如果以這4點就去說「影響選舉」
對全台灣漂流中但心繫家鄉的游子都太不公平了。

莘莘學子 wrote:
陳立委錯了,「幽靈人口」早就有定論了,正如樓上羽寧網友所述:只要符合下列四項要件就是「幽靈人口」:
1、為投票而遷移戶籍。
2、在投票日前四個月遷入,並列入選舉人名冊。
3、沒有居住的事實。
4、使候選人得票數、投票數、選舉人數、投票率發生不正確的結果。
事實上,對於無事實居住的「幽靈人口」,警察單位採取三次的查察,第二次仍找不到設戶籍的人口,特別再用「約定查察」方式,確認有無事實居住,最後再做成認定。
這些沒有實際居住的「幽靈人口」,應該讓他們回馬祖投票,影響選舉結果嗎?
作者: ducklee < > 發表時間: 2019-02-14
yokohawaliz wrote:
你錯了
其實這4點就算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的話
韓國瑜就該抓去關了
他都還是主謀....
因為他還號召北漂的學子及工作人口回高雄投票...

韓國瑜是遷戶口參選,只增加高雄市1個選舉人,不會影響市長的選舉結果,至於返鄉投票學子和上班族,他們戶口沒有遷動,一直留在高雄,所以不算是幽靈人口,可以放心回鄉投下神聖一票
馬祖人口少,遷戶口到馬祖,影響選舉結果,法律責任自負,而且就早有判例了,你還不怕,那就上法院吧!找立委也沒用的!
作者: yokohawaliz < > 發表時間: 2019-02-14
是啊
所以判例那502人幾乎都是無罪或微罪
聽過有說趕快認一認會微罪緩起訴,如同陳立委說的
因為沒有對價關係的證據
上面網友提到的四點符合又如何?
幹嘛怕?

這年頭年輕人放棄家鄉,才是最讓人害怕的

ducklee wrote:

yokohawaliz wrote:
你錯了
其實這4點就算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的話
韓國瑜就該抓去關了
他都還是主謀....
因為他還號召北漂的學子及工作人口回高雄投票...

韓國瑜是遷戶口參選,只增加高雄市1個選舉人,不會影響市長的選舉結果,至於返鄉投票學子和上班族,他們戶口沒有遷動,一直留在高雄,所以不算是幽靈人口,可以放心回鄉投下神聖一票
馬祖人口少,遷戶口到馬祖,影響選舉結果,法律責任自負,而且就早有判例了,你還不怕,那就上法院吧!找立委也沒用的!
作者: EEMMA < > 發表時間: 2019-02-15
yokohawaliz wrote:

是啊
所以判例那502人幾乎都是無罪或微罪
聽過有說趕快認一認會微罪緩起訴,如同陳立委說的
因為沒有對價關係的證據
上面網友提到的四點符合又如何?
幹嘛怕?

這年頭年輕人放棄家鄉,才是最讓人害怕的


歡迎年輕人返鄉定居和創業,不歡迎為了投票而遷回來的幽靈人口!!!
作者: 莉婷 < > 發表時間: 2019-02-15
台商在大陸定居和創業,你歡不歡迎他回台灣投票?
作者: 布榖鳥 < > 發表時間: 2019-02-20
其實,法條只提供了法官,判案時的引用依據;最終依憑的,還是法官的個人心證。

法條是否引用得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官心證,要能夠將法官的個人生活經驗、習法過程相關人際脈絡的影響,減到最低(不論院檢)。

如果法官判案,摻雜了過多法官的個人人際、人脈、長官意志、生涯規劃考量及個人『刻板印象』的觀點,法官判案的最終結果,仍然難逃離理盲或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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