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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福沃碼頭機車出租亂象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20-06-27
計程車被移到旅客大樓側邊很好
但是大樓外側及漁會舊樓到油品公司的機車這麼多擋動線
行人機車搶道變成洽公難停
>>出租機車佔用行人通道及停車區做生意,一次就停一堆有紅有藍有黑
請問連江港務整頓小黃何時整頓機車出租
與民眾爭道爭車格問題?很難看
小黃移側邊能否請機車出租也移專區退出廣場
遊客多幾步路能讓廣場不這麼亂 港務處要加油

連江港務處公告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3&t=223231&k=#7153332
作者: 趣味大師 < > 發表時間: 2020-06-28
騎樓產權屬私人,使用權屬公有

騎樓係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騎樓所有權係歸屬私人,但為保持道路交通便利,以供公共通行,故騎樓以供行人通行為主。

例如台北市有關騎樓使用若有妨礙交通事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而就目前台北市政府頒訂騎樓使用管理要點,對騎樓之使用設有限制,茲列舉如下:

1.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或為商業活動。
原則上,核定有案之攤販、公車票亭可置於騎樓內,惟有妨害行人通行之虞者,則須另行移設於適當之場所。

2.不得堆置廢棄物或利用騎樓從事修理、洗滌物品、屠宰禽畜等污染地面行為或其他影響清潔情事,違者由相關單位(如:台北市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

按騎樓所有權本屬私人所有,故騎樓所有人有權將騎樓出租予他人,惟騎樓係供行人通行之使用並不可私行挪為他用,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法,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亦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騎樓所有權人將騎樓出租予他人,該他人自始即明知騎樓不得設置攤販仍願承租,則承租人不得事後因騎樓不得設置攤販為由而解約。又,雙方雖有騎樓之租賃關係,但因設置攤販以致影響到行人交通之不便,警察機關仍可取締,此乃公權力之行使,與私人契約之約定無涉。併予陳明。
作者: global < > 發表時間: 2020-06-30
福澳港與機場皆為馬祖門面般同等重要,但營業用機車塞滿的亂象問題已經許久卻未有相關單位積極處理,建議比照航站管理方式,業者是否另尋租用地安置這些營業用機車,畢竟碼頭區停車格有限,留給來客用/洽公用應該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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