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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道貌岸然,實在不需要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21-02-26
聽聞論壇某人論述,頗為玩味。基本上,當檢調要收押一個人,必須提供「足夠說服法官的確切證據」始得同意簽發,換句話說,就是有足夠證據並懷疑串供才會發動同步搜索,至於他有沒有罪,就讓司法去檢驗證據,也不是你在這歌頌有情有義就可以洗白。


里有喪固然不巷歌,但也不需要此地無三百兩粉飾太平,無風不起浪、無事不生波,「該發生什麼事就讓他發生,有罪也好無罪也罷,就讓他去司法系統好好檢驗」。



至於什麼人性醜陋和邪惡那種屁話就不必再說,當初當無照律師誆騙他人、被抓入獄時你有考慮到「人性醜陋和邪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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