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http://www.matsu.idv.tw
主題: 新台馬輪建造案,縣議會不應淪為橡皮圖章!
作者: 東湧船舶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 發表時間: 2021-08-06
華岡集團以中信造船雖有建造「臺馬之星」經驗,但因本身無船圖設計能力,係向國外採購舊式船圖,再依需求修圖,造成臺馬之星完工營運迄今常常因為故障停航,導致離島居民交通受阻,認應比照剛招標的新臺馬輪採取國際標。就以上論述,拙見如下:
一、新台馬輪招標方式是否屬於國際標
1. 華岡集團旗下東聯航運建議交通部航港局對於新台澎輪招標方式比照連江縣政府主辦的新台馬輪採取”國際標”,上述”國際標”就政府採購法而言,指的大概是開放”國外廠商”參與投標(包括標的來源地),但不是政府採購法標準用詞,因中華民國的政府採購法没有”國際標”這個名詞。
2. 依據我國向世界貿易組織(WTO)遞出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開放清單,除電力設備、運輸等部分項目外,在門檻金額以上的採購案必須開放外國廠商投標,縱開放外國廠商投標,亦不得排除國內廠商投標。
3. 比對連江縣政府主辦的新台馬輪建購案,與目前流傳交通部航港局主辦的新台澎輪即將招標的新台澎輪建購案,二者都是排除簽署政府採購協定(GPA)的國家參與投標(參閱投標須知第十六點)。但是新台馬輪採購案的採購契約第一條第九項對於屐約標的之造船部分,承造船廠不限定國內外船廠,由得標統包商自行決定。
4. 綜上所述,新台馬輪招標方式是排除外國廠商投標,華岡集團旗下東聯航運將得標廠商將造船合約委託日本三浦造船廠承造,曲解為開國際標,是對政府採購法嚴重的錯誤認知。
二、國內造船是否有能力建造RO-RO客船
1. RO-RO客船在國際造船界,不論是單體或雙體船,都是屬於成熟的船型,船圖及各項設備數據的獲得並不困難。
2. 當今國際具有規模的造船廠係採模組化造船,將各項資源(船體、機電設備等)整合後在船廠組裝,著重在建造時程及品質管理;己不再是將所有的造船工作一手包辦。
3. 國內造船廠以往没有承造RO-RO客船,是因國內没有是類船舶的需求,因RO-RO客船涉及船東及碼頭管理機關的投資。
以曾經的RO-RO客船海洋拉拉號為例,該船噸位為2,292,船長63.2公尺,船寛16.0公尺,吃水2公尺,引進開船時在國內造成一時風潮,但在台灣海峽無情的風浪考驗下,實證海洋拉拉號僅適合在內海航行。
雙體RO-RO客船總噸位太小,不適合在台灣海峽航行;能適合台灣海峽航行的滾客船,其總噸位最小要接近萬噸,如麗娜輪及中遠之星等,但船東考量船舶造價高昂,投資效益及本島、離外島碼頭設施,水文環境等,只能建造適合海象、碼頭設施的船舶。
此次交通部航港局決定採用RO-RO客船,即是準備同步配合投資建設澎湖、高雄港適合碼頭RO-RO客船上下旅客及車輛接駁設施。
4. 綜上所述,不是台灣造船廠没有能力建造RO-RO客船,而是船東綜合考量的結果。

連江縣議會第7屆第4次定期大會在109年12月16日議程,其中縣府提案第28案—同意”購建新台馬輪計畫案110年墊付款新台幣8,466,500元”,當主席敲下議事鎚,再回看林議員質詢與交旅局林局長的回復,發現購建新台馬輪計畫案在109年12月15日縣府、得標航商及造船廠簽訂的三方合約,有關造船經費竟然無條件增加了5,100萬,佔連江縣110年全年總預算33.5億的1.5%,這種包裹表決解決預算增加的方式是否草率,是否合法?
先說縣府送請議會審議的提案書面資料,是在議會定期會召開前就己準備好並先送請每位議員審閱,而第第7屆第4次定期大會是在109年11月13日開議,得標航商及造船廠要求提高新造船的契約價金,為何不在縣議會定期大會期間先提案請議會審議,卻要到新造船的三方合約簽訂,生米煮成熟飯,再包裹送議會背書,這不是草率?並且是實際的陷議會於不義。
另在12月16日交旅局林局長的答復中,聽到了為解決得標航商”滙差”及三浦造船對新台馬輪招標規範有關船速與主機馬力配置的異議(第20分鐘),為了滿足合約中對船速的要求21節,必須將主機馬力提升到每部4000仟瓦,同時主機由6缸擴增到8缸,所以在簽訂造船合約時將建造經費無條件的自10億3,100萬提升到10億8,200萬。
由縣府”購建新台馬輪計畫案”公開的資訊,建造合約是以新台幣為基礎簽約,合約中對於滙差的風險,己明訂由得標航商自行評估並負責;再則,一分錢、一分貨,新造船的招標規範明訂船速不小於21節,每部主機輸出馬力不小於3,000KW,這是新造船的最低標準且參與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己明確知道的,也必須在投標時所提的服務計畫書詳細規劃;得標廠商在決標金額內提高供貨規格,在商言商,我們應給予最誠摯的感謝。招標機關9月16日公告決標,得標航商按照採購契約規定應在12月15日以前會同造船廠與招標機關簽訂三方造船合約,但”滙差及修改供貨規格”这兩項卻是作為要求增加契約價金的理由,實己涉及重大變更採購要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招標機關竟然同意並夾帶送請議會背書,所以真是陷議會於不義。
至於招標機關同意得標航商在簽訂造船合約時就先變更招標規範且要求給予增加契約價金,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日後自有相關機關 (監察、審計) 查核;但就主機由原設計6缸提升至8缸,看似造船廠給了一塊大牛肉,好戲在交船營運,得標航商己舖好增加經費的理由,因主機由6缸提升至8缸,涉及到增加船重、機艙空間,以及未來的油耗率,這是為交船營運要求增加補助的理由嗎?

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livenews/aj/ctee/A98623002020122202341399



東引鄉親 馮印才
第1頁 (共1頁)
服務條款      內容政策      隱私權聲明      著作權聲明       刊登廣告       站長信箱      副站長信箱      副站長kingfisher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