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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連江縣議會公開說明
作者: 連江縣議會 < > 發表時間: 2021-08-13
有關本會議員於本次定期會議案審議時,倘若議員為連江縣營運之航運公司股東或董事,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6條第1項適用而應主動迴避,不得質詢、審議或參與表決相關議案等情乙案,經本會法制室洽詢本會法律顧問重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及本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廉政署研商討論,獲致重點結論,並已於議會總質詢直播時公開作專案報告(本會官網110年8月6日直播錄影),本會謹再公開詳予說明如次:

一、按「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不在此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第6條第1項、第14條定有明文,本法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具利益衝突之特定私法交易行為發生,以遏阻不當利益輸送,先予敘明。

二、議員之質詢、審議、表決毋庸迴避,理由如下:
(一)、廠商陳情及民眾質疑之問題係要求連江縣政府說明連江航運公司就莒光航線標案由原先之價格標改為最有利標以及預算由原先1.01億元大幅提高至1.548億元之原因,以及連江航運公司未及時於約滿前辦理續約或重新招標,而於約滿後以展延方式延長原約之理由為何,因事關系爭招標案件之公平性、合法性及預算編列與支出之合理性與合法性,均涉及公共利益,故議員自可依地方制度法行使民意代表之法定職權,就以上問題提出質詢。
(二)、承上所述,因有涉案履約廠商向本會陳情及民眾於馬祖資訊網公開投書質疑前揭問題,故議員本於為民服務及監督縣政之權責,就相關問題提出質詢,自屬允當。
(三)、惟若某議員為某航運公司之股東或董事,議員依前揭公共利益事項之質詢並不會當然導致其所投資或經營之航運公司獲有任何權利或利益之結果,即不符合前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所稱「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要件,故該議員就上開問題提出質詢,亦應毋庸迴避。
(四)、議員之審議、表決若係涉公共利益及依法定職權行使預算審查權,無庸迴避:
1.依本法第14條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不在此限,故在符合本條第1項各款規定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揭露與公開之前提下,關係人仍得與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受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
2.承前所述,若某議員所投資、經營之航運公司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若無符合同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即關係人未參與涉案縣府招標案之投標),則該議員於議會審議、表決之事項當然不致「使該議員投資或經營之航運公司獲得權利或利益」,故該議員毋庸迴避。
3.若某議員所投資、經營之航運公司符合同法第14條第1項任一款情形,並依同條第2項揭露公開(即關係人參與涉案縣府招標案之投標),則該航運公司即有與議員受其監督之機關(縣政府)為交易行為之機會,該議員審議、表決與該航運公司有關之事項時,若無因此「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況時,該議員毋庸迴避;惟若有直接或間接使關係人獲得利益之可能性(例如審議該航運公司是否符合投標資格等),則該議員應以迴避為宜。
4.綜上,謹再重申,本法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具利益衝突之特定私法交易行為發生,以遏阻不當利益輸送,若民意代表(議員)主觀上認為就特定議案有利益衝突之可能(即涉及私人利益,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可能會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即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5、6條規定自行迴避,惟就前揭系爭案件客觀情事而言,本次定期會預算案審議及表決均係依法定程序審查預算編列與支出之合理性與合法性,均涉公共利益,且系爭招標案件均係經由公告程序進行之採購,有嚴格、公開及公正之程序遵循,似應無直接或間接使關係人獲得利益之可能性,該議員毋庸迴避。
作者: 大浪 < > 發表時間: 2021-08-13
議會這説明是搞笑嗎?鄉親要的是這些議員不要吃相難看,稍微避嫌一下可以嗎?全馬祖都知道這些議員的目的是什麼,看來只有這位寫説明的人不了解!
作者: 風起長林 < > 發表時間: 2021-08-13
某議員不要再裝清高了,正所謂「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 發聲明只會是越描越黑,如果質疑跑大船增加預算,那就先檢討從以前花費數百萬的百噸船變成馬祖之星270噸1億100萬,如果這是合理的,那1億5千萬跑500噸大船算是便宜了!
我就奇怪了,以前花那麼多錢的莒光航線這些自以為清高的議員怎麼都沒意見?是看不見還是不想看?還是來自某些特定廠商的壓力?如果覺得劉縣長的政策不好,那就等你選上縣長再改回270頓馬祖之星跑吧!
作者: yokohawaliz < > 發表時間: 2021-08-13
連江縣議會 wrote:
(三)、惟若某議員為某航運公司之股東或董事,議員依前揭公共利益事項之質詢並不會當然導致其所投資或經營之航運公司獲有任何權利或利益之結果,即不符合前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所稱「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要件,故該議員就上開問題提出質詢,亦應毋庸迴避。

2.承前所述,若某議員所投資、經營之航運公司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若無符合同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即關係人未參與涉案縣府招標案之投標),則該議員於議會審議、表決之事項當然不致「使該議員投資或經營之航運公司獲得權利或利益」,故該議員毋庸迴避。


這真的看不懂「議會的」法制組想表達什麼
不要某議員,某議員,明眼人去GOOGLE一下原莒光航線聯營各公司董事人馬就知道是誰
公司設立就是為追求利益,難不成這兩位「某董事」的分紅都送給員工或做慈善了?
這些「某議員」請不要為了「某些人」犧牲大多數旅客及鄉親的權益
不要拿不尊重議會或替國家省錢來當防彈盾牌
莒光人犧牲夠久了
作者: THY < > 發表時間: 2021-08-13
請別忘了,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利益廻避的要義是議員行使職權時,要在與自己有關的利益時避開,不討論.不質詢.不表決,至於連江縣議會法制室的說明,也不客觀,因為也涉及了利益廻避原則,法制室與議員朝夕相處,能客觀嗎?議員的質詢是不是違法公職人員利益廻避法,應該由調查站和地檢署來調閱議會的錄影,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這才是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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