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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5-01-01 |
內政部為解決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函釋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登記,連江縣政府仍然不當以須要和平繼續占有審認,牴觸了內政部的函釋,有沒有違法呢?還有法律效果嗎? 按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次按,司法院釋字第367號解釋理由書;「法律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立法機關自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如法律之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時,亦為憲法之所許。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 又按,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理由書;「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再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為法治國家之「合法性原則性」。行政機關授予人民利益又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此為法律保留原則,又行政行為應循法而為,以符合法治國家合法性原則。立法者以法令規範,為原則性之價值決定與確立規則後,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即應依循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與一般法律原則而為。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上揭法理要求,自屬當然之理。連江縣政府說內政部的函釋難以執行,就把人民申請件駁回了。究是内政部的函釋違法?還是地政局的行政行為牴觸法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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