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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勞工看病的困擾
作者: 王元法 < > 發表時間: 2006-12-08
本人在酒廠從事重體力工作,之前不小心閃到腰,加上長期鏟高梁姿勢不正確.腰部時常會隱隱做痛.到台灣就會到離家就近的私立醫院做復健治療.昨天等下班時間,突然林經理對著我說:"王元法,妳這次到台灣去私立醫院 看病開證明回來,我不會給你請病假,你必須去公立醫院看才可以.酒廠從今天開始"本人在此有必要向各位同事做個說明.林經理可能是依據勞基法做出決定.應該不是針對我.假如是因為我的緣故,造成各位今後去台灣到私立醫院看病不能請病假的困擾,本人願意向全廠四十三位同事表達深深的歉意.
作者: 小新 < > 發表時間: 2006-12-08
王先生用真名來說出自己的想法

個人感覺十分的佩服

這是對自己言論負責的表現

像有些影射,比喻等毀謗他人的文章

而不敢用真名的人

實在有夠MAN的

給你拍拍手
作者: 東引真好 < > 發表時間: 2006-12-09
東引酒場的工作確實是很辛苦,尤其是第一線的現場人員,無論男女都是一樣,受傷是在所難免,酒廠經理有其職責所在!當然有些時候總是能夠通融,依我所認識的當事人是一位尚稱盡職之士,經理若是能體諒員工的苦,應該多些關懷,畢竟員工是公司的資產。
作者: 民聲 < > 發表時間: 2006-12-11
勞基法有規定員工凡是到私立醫院看病不能請病假嗎?那為什麼以前可以,現在又不可以了?這種心態真得很奇怪.
作者: maxma < > 發表時間: 2006-12-11
勞工就是可憐,生病也已經夠可憐了,請個病假還要管公立私立醫院,法律不外乎情理法...規定固然是規定,但是做法不近乎人情,似乎更有可以商量的地方,馬祖地方小小,很多事情即便是違法,很多人也礙於人情或是無傷大雅得過且過,如今這小小事,還要弄得上來鞠躬道歉,在上位者似乎於過無情,也許這種事以一個經理的權責,可以幫忙一下員工,至於是不是這樣直呼名號,又說這樣的話,我不是當事人所以並不知情,不過如果真的是這樣,相信大家也覺得太刻薄了一點...聽了很難受,多為別人的感受想一想,多尊重別人,社會才會更有溫暖些。
作者: 驫馬 < > 發表時間: 2006-12-20
依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請普通傷病假時,只要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即可作為請假之依據,故有關請病假事宜,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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