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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警察刺傷民眾案!縣警察局~知法、玩法-罔顧人權?
作者: BOB < > 發表時間: 2007-09-20
9月15日晚上爆發馬祖治安史上最大治安問題,姜姓員警酒後刺傷郭姓民眾,造成輿論譁然,一時之間成為地區茶餘飯後之話題,姑且不討論誰對誰錯,就警察局事後經媒體筆伐後刑警隊才於17日早晨移送姜員,有無依照程序辦理,值得公評,也請警察局及社會大眾參予討論與不吝指正。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及前條第2項所定之24小時,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等規定,本案警察局移送姜員顯有嚴重疏失。本案發生於15日22時40 分左右,郭員於16日零時左右直昇機後送,該案時效應予民眾報案或警察局得知犯罪嫌疑人開始計算,期間檢、警訊問時間為共用24小時,非為警察機關有24小時偵查時間,查本案於事發(15日22時)至警察局以重傷罪移送(17日8時)姜姓員警時間,扣除上述所謂法定不計算時間,至連江檢察官偵訊結束止,期間長達近36小時,就算警察局以所謂法定扣除時間之理由來搪塞,顯有玩法、弄法,嚴重侵害人權及違反程序正義之嫌,請問不符程序正義、移送法條引用錯誤、置郭民受傷的『利刃』不見了,將來刑事訴訟程序中,請問被害人郭民權益如何維護?都不是月亮惹的禍,竟是刑警隊涉嫌玩法!刑事案件警察局均由刑警隊在辦理,亦是警察局司法之最後把關者,如今刑警隊辦案矇混,涉嫌利用職權,扭曲法令條文,隱瞞事實,玩法弄權,造成機關長官誤判情勢,錯過危機處理時機,影響當事人權益及民眾對警察負面觀感,實應負最大之責任。
綜上、各位看官們,以後若自已不幸碰到這種情形,應予在法院法官審理時,提出程序正義違法之理由,保護自已之人權,也避免別人侵害自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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