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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連江地檢署-核判-何人可選舉投票-勿交人民自決
作者: 福德馬祖 < > 發表時間: 2007-12-23
朱檢察長表示隨著立法委員投票日即將到來,賄選傳聞不斷,而馬祖旅台的鄉親,在贊助機票、船票和旅費的人情壓力動員下,仍將大批返鄉投票,甚至已有人發給半數的「車馬費」或「交通費」,使檢警調感受到在選情緊繃的狀況下,仍有人甘冒刑罰挺而走險而憂心忡忡。因此,決定偕同歐陽局長、裘主任拜訪三位候選人,宣示政府查察「賄選」、「假戶口真投票」和「禁止行政資源介入選舉」,及嚴懲重罰的決心都不改變;並決定對所有旅台鄉親發出最後一封的警告信,希望旅台鄉親知所警惕。
「萬信」的內容,主要是告訴旅台鄉親,既然不住在馬祖,如沒有常回住馬祖的事實,已非合法的選舉人,如為支持特定候選人而回鄉投票,便有可能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受「車馬費」賄選,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替人買票,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一罪一罰,最高可判三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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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沒有水平智慧-分不清 什麼 可以 什麼 不可以

與其花那麼多精神在預防工作上....

為什麼 連江地檢署不直接-核判-何人可選舉投票-何人不可選舉投票

請不要交人民自決-然後在決定 投票人有沒有乃犯罪...

在預防工作上一直設說明條件..人民沒有足夠的水平...深怕一不小心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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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連江地檢署 直接-核判-何人可選舉投票-何人不可選舉投票---
給百姓能投的 心安..百姓單純..都是依法行為...
作者: 藍鯨 < > 發表時間: 2007-12-23
我記的謝長廷也是在選舉前遷回台北選市長
那算不算幽靈人口
沒有居住事實
影響選局結果

地檢署你敢辦嗎

至於那些被判刑的人
該去檢舉的就去檢舉
看看法院怎麼判
不要老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全國應該有不少候選人(幽靈人口)
沒有居住事實
影響選局結果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07-12-23
基本上,對於連江地檢署從林圳義檢察官以來,在歷任多位檢察官、檢察長的努力下,影響馬祖選舉最深遠的幽靈人口問題,已經獲得有效的嚇阻,多數旅台鄉親也不必為了選舉而舟車勞頓,人情壓力減輕很多。

由於馬祖選民不多,如果司法機關不阻止幽靈人口妨害選舉,台灣任何一個大財團,都有能力遷徙數千名幽靈人口到馬祖,馬祖的一席立委和縣長,早就會大財團「採購」掉了。

至於樓上兩位網友的質疑,其實經過多次起訴、判決後,該不該回來投票,大家應該心裡都有數了。
作者: 藍鯨 < > 發表時間: 2007-12-24
法律不只是用來規範民眾也同樣用來約束政府
幽靈人口在中華民國法律中那一條有人能告訴我嗎
如果真的問題很嚴重為什麼那麼久了法律中還是沒有明文規定呢
有誰能解我的疑惑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07-12-24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作者: 吳巖 < > 發表時間: 2007-12-24
戶政事務所如果嚴格依法把關,何來幽靈人口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內,請有關單位提出幽靈人口名冊,申請更正,避免有選舉權人不敢投票而喪失選舉權力。連帶的影響政黨的投票。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一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 129 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戶籍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21 條.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
第 25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 26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
第 五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 48 條.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第 49 條.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第 六 章 罰則
第 54 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
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 55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拒絕提供戶
政機關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第 三 章 選舉 第 一 節 選舉人
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第 二 節 選舉人名冊
第 22 條.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第 5 條.公務人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其服務機關、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並副知其主管機關。
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偵審中者,應與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了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

96.12.14
作者: 藍鯨 < > 發表時間: 2007-12-25
謝長廷也是在選舉前遷回台北選市長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謝長廷是候選人也是選舉人
請問他有沒有犯上述法律

不要老是只敢打蒼蠅而不敢打老虎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07-12-25
回應藍鯨網友:謝長廷遷戶口去高雄參選,是他個人的參選權利,而且不會因為他一人的遷戶口而影響高雄選情,當然,以一個外地人,能當選市長是他的本事。不像馬祖地區從台灣遷來大批戶口,支持特定候選人,對馬祖選情的影響,不言可喻。(也就是說,如果不加以嚇阻,馬祖人世世代代都別想選縣長和立委,因為大財團可以直接用遷戶口的方法,將立委和縣長「採購」而去。)

刑法第146條的關鍵所在:1.有沒有使用不正當的手段(遷戶口),2.會不會使選舉結果發生不正確。
作者: rita22455 < > 發表時間: 2007-12-25
福德馬祖 wrote:
「萬信」的內容,主要是告訴旅台鄉親,既然不住在馬祖,如沒有常回住馬祖的事實,已非合法的選舉人,如為支持特定候選人而回鄉投票,便有可能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受「車馬費」賄選,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替人買票,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一罪一罰,最高可判三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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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幽靈人口?幽靈人口違法?
如果幽靈人口不是合法的選舉人?
那幽靈候選人可以參選嗎?
居然可以大言不慚的說在外地打拼
某候選人政見就說明沒有常住馬祖的事實....
還可以參選??
法律....真的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的
嘆氣嘆氣嘆氣嘆氣嘆氣
作者: 藍鯨 < > 發表時間: 2007-12-25
1.有沒有使用不正當的手段(遷戶口).
很明顯不是嗎
2.會不會使選舉結果發生不正確.
如果他當選不知算不算(非法取的的證據不據證據效力)

我們所受的教育是填鴨式教育的
所以上面的人說什麼我們回什麼
缺乏了自我的思考及判斷能力

一直以來我們被恐嚇說
萬一有人大量遷入怎麼辦
一席立委最少要5.6千票吧
你以為馬祖交通很好嗎
就算是真的
最少也要十天半個月吧
住.吃.交通
我們最少也可以賺半個月吧(剛好在淡季)
再說
現在選舉前像人樣選後不見蛋
有差嗎
這些建設少這一兩個人
有差嗎
真有.養那麼多公務員吃白飯的阿
我到覺得
少了這些政治人物
建設.交通等說不定會更好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07-12-25
藍鯨:
萬一有人大量遷入怎麼辦
一席立委最少要5.6千票吧

事實上,馬祖地區每次選舉開出的選票總數只有四千多票,當選縣長和立委都不用三千票,馬祖的選民結構非常脆弱,如果不限制「遷戶口比賽」,立委和縣長、縣議會將全部落入大財團口袋,民主政治也將和馬祖說再見。
作者: 藍鯨 < > 發表時間: 2007-12-25
大陸.專制
台灣.民主
你現在想待在哪邊
現在馬祖跟給財團把持有什麼差別
美國不也是被財團把持
重點是百姓的肚子
今年在歐洲發生一件事
選舉因故無法舉行
執政者依法時間到要下台
結果整個國家還是正常運行
法治觀念
是我們要所要學習的

幽靈人口有罪
候選人呢
政府呢
那選舉還算有效嗎
無解
倒楣的還是百姓

今年想投空白票或不投票
為什麼沒有加一個都不選的欄位
可能怕是都不選當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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