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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廢除惡法,還給馬祖相關業者的合法生存空間
作者: 楊建平 < > 發表時間: 2009-08-05
今天中國時報報導:「岸巡二總隊昨在基隆港發現行駛台灣、馬祖間的新華輪,載運白鯧等九種漁產品,重達廿九噸,正在裝車準備運出時,遭安檢隊查獲。岸巡人員指出,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辦法,大陸地區產品准予進入金馬地區,但不可轉運到台灣。」此一事件的發生,本人早在去年就已經預言,由於政府開放大三通,本人請求曹立委及多位縣議員應爭取廢除「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26條,否則經由馬祖合法中轉至台灣的物品,將會被沒收。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中規定給予318項免稅商品,但只准在金門馬祖澎湖銷售,由於不准中轉台灣,此一美意形同虛設。但卻因為該辦法第25、26條的規定,使得這次新華輪載運合法的漁貨前往台灣,而遭到暫存。

本人再次呼籲,請曹立委、陳縣長及縣議會議員諸公,儘速爭取廢除「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26條,還給馬祖相關業者合法的生存空間。
作者: HCH < > 發表時間: 2009-08-05
業者違法在先且心存僥倖轉運,此舉不值得鼓勵.
幸虧岸巡人員盡職安檢查獲,否則法律何用?
作者: 一竊為了愛 < > 發表時間: 2009-08-05
如果本來就不能運來台灣的東西

經過金馬漂白後 就可以進口

那跟阿扁洗錢有什麼兩樣

金馬地理位置特殊 無法避免與對岸民生物品交流

因應民情 擬定辦法使這種無害交流除罪化

而非用於商業用途 不應得寸進尺

如果是可以直接進口台灣的物品

當然隨便你愛怎麼運就怎麼運囉
作者: 依弟 < > 發表時間: 2009-08-06
http://www.mac.gov.tw/big5/law/cs/law/95-2.htm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送,以進出口論;其運輸工具、人員及貨物之通關、檢驗、檢疫、管理及處理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進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轉運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運大陸地區。違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前項許可條件,由經濟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金門、馬祖或澎湖私運、報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就通航事項,準用通商口岸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

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作者: yuliyeah < > 發表時間: 2009-08-06
楊建平 wrote:
否則經由馬祖合法中轉至台灣的物品,將會被沒收。


重點是"中轉至台灣物品"是否合法?

若全數開放,屆時大陸農產品、日用品、寢俱大量從金馬地區中轉。將致國內產業於何處呢?
作者: 楊建平 < > 發表時間: 2009-08-06
一,新華輪從馬祖載運至基隆港之漁貨併非管制物品,且經海關徵稅放行在案,又該批貨物在台灣亦屬開放進口之貨物。馬政府實施兩岸直航,本於貨暢其流之精神。持此,本批貨物豈有不能自由流通之理。
二,金融風暴以後,政府為振興經濟,積極鼓勵兩岸通商,通郵,通航,以刺激消費,直此之時,豈能有打壓合法之自由貿易,爾等所提出之見解實令人不解。
三,馬祖地方政府本應主動排除行政上之障礙,積極為民爭取商機創造需求,促進地方繁榮,進而可增加地方稅收。本案業主創造馬祖之就業情事理應鼓勵,地方政應積極配合。
上述之情事與本人無涉,基於愛護馬祖鄉土之情挺身而出,呼籲地方政府官員及鄉親們共同為創造馬祖之榮景打拼奮鬥,勿再以訛傳訛破壞馬祖形象,若有任何疑問本人願共同研討,為創馬祖之光明前景盡份心力。
作者: 老鼠一隻 < > 發表時間: 2009-08-08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縱使是遊戲也有遊戲規則,相信在法令規定下人人都能遵守才是正確。
作者: 少林和尚 < > 發表時間: 2009-08-08
廢除惡法之前是否可以還給馬祖鄉親合理的運費好窮好窮好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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