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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老馬祖自衛隊的悲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排除適用該條例
作者: ma-je < > 發表時間: 2009-11-16
老馬祖自衛隊的悲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排除適用該條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依本條例之規定,其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二條(退除役官兵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視同退除役官兵。
 
自衛隊視同退除役官兵享同等福利

記者張建騰卅特稿報導

    八二三戰役五十週年紀念,炒熱了半世紀前的光榮歷史,也炒熱了半世紀後的就養訴求。 

    在眾多要求就養給付的聲音中,有人捧出《憲法》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做為佐證,主張「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視同退除役官兵」,因此自衛隊榮民理應區分為「安置」與「就養」;即使不符合安置資格者,仍應有獲得就養的權利。
八二三戰役發生在金門,當時的金門自衛隊,多年來也一直在爭取補償,尤其是希望能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獲得每月一萬四千七百零五元的補助。

    因為參加過自衛隊而取得榮民資格的陽翟居民李昭明表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已經把自衛隊視同退除役官兵;《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則有如下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李昭明表示,就養對於自衛隊而言,已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不必再另外立法,這是金門地方政壇領袖們所忽略的。不過,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華柱)曾經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回覆前立法委員吳成典國會辦公室,文中有如下內容:「政府安置榮民,是以因作戰或因公傷殘失去工作能力,生活困苦且子女無力奉養榮民為對象,每月所發的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非屬每一位榮民應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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