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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教關於勞退新制的問題!!!
作者: 迷糊少爺 < > 發表時間: 2010-01-02
各位大大日安:
小弟剛出社會剛找到一份新工作,
對於現在都是用新的勞退制度,
還不是很懂所以想在這裡請教一下。
勞退新制裡面有一個『雇主提撥6%至勞保局個人帳戶』的部份,
我的老闆說:要從我的薪水裡面去扣除這6%。(那不就等於我自己賺的錢自己去繳交這6%給我自己當作退休金)
這樣應該是不合法的吧!還是根本沒有法律途徑可以申訴??
我要怎麼才能討回被老闆扣除6%的薪水阿?
請各位大大幫幫小弟我。
感謝
作者: *~憶鄉~* < > 發表時間: 2010-01-02
拙見(若有官方說明,則以官方說明為準):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係指不包含工資的百分之六,如果雇主從勞工之工資中提撥,將會違反本條規定。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第53條第1項,雇主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9條第一項或第20條第2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此條係違反第14條等規定之罰則。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0條第2項,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故可向地方勞保局申訴。(馬祖主管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網站,似由民政局負責)

四、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意即,若雇主由您的薪資提撥退休金,乃非全額給付。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 拙 < > 發表時間: 2010-01-02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以上為勞保局網站所公布的相關規定。
雇主必須按月提繳您的勞工退休金,每月不可低於您的月薪百分之六;至於您雇主所稱「必須從您的薪水扣除百分之六」,應屬於「按您個人意願,另行提撥月薪百分之六」作為勞退休金。
不過,仍建議您向勞保局馬祖辦事處查詢雇主為您投保的薪資是多少,以及他是否依規定按月提繳您的勞工退休金。不管您是否自行另外提撥百分之六,他所要負擔的百分之六,依法是不可少的。
詳細規定仍以政府法令、公告為準。
作者: 漁民 < > 發表時間: 2010-01-02
板大:
您的boss應該要提撥6%是不含在薪水內的
而勞工本人可依自行意願提撥0%~6%不等(並無強迫)
或許您的boss不太了解或嫌麻煩
所以直接從您的薪資內提撥6%
這並無不法
只是您可以選擇領現金
或是存在您的勞退專戶內(個人是不建議.因為好像連利息都沒有)
以上
希望有解決您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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