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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土地沉痾,還我祖遺土地行動正式展開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0
視為所有人的總登記,按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臺灣光復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已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臺灣之公地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上開解釋,以民國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時即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馬祖地區土地,作為視為所有人登記之要件,土地四鄰證明人須在34年時滿40歲才具行為能力,今年(110年)要116歲以上的耆老出具之「土地四鄰證明書」,才能作為登記證明文件,應當沒有任何人能夠實現,法規命令形同具文。所以我們建請放寛規定,特予說明。
作者: 陳儀宇 < > 發表時間: 2021-07-10
馬祖的風 wrote:

陳儀宇 wrote:
至「2個民國81年滿20歲的人說的話就算數」一詞,經遍查法規均無此規定,建議你就不要往此死胡同裡被固著了!


這不是陳情書中第13項之1所列的建議具體作法嗎?


本聯盟再次向〈馬祖的風〉先生說明;所謂「2個民國81年滿20歲的人說的話就算數」一詞,經查並非本聯盟《討還祖遺土地檄》文及向國防部要求「依法討還祖遺土地及賠(補)償」函內之語詞與觀點;我們歡迎諸位的認同與支持,不希望幫我們添加無謂的紛爭;認同的請加入連署行列,如不參加連署有建議事項的,請具有建設性與善意,我們也非常歡迎接納。

本聯盟再次聲明,所謂「陳情書中第13項之1所列的建議具體作法嗎」乙節,經查本聯盟並無所謂「陳請書」書函,遑論「陳情書中第13項之1所列的建議具體作法」了,或許有其他個人觀點所表達出的言論,基於個人言論自由權,本聯盟皆予以尊重,惟不可視為本聯盟所認同的書函,更不宜移花接木的強套在本聯盟書函訴求中,請〈馬祖的風〉先生惠賜錦注,特此聲明。
作者: 馬祖的風 < > 發表時間: 2021-07-10
陳儀宇 wrote:
本聯盟再次聲明,所謂「陳情書中第13項之1所列的建議具體作法嗎」乙節,經查本聯盟並無所謂「陳請書」書函,遑論「陳情書中第13項之1所列的建議具體作法」了,或許有其他個人觀點所表達出的言論,基於個人言論自由權,本聯盟皆予以尊重,惟不可視為本聯盟所認同的書函,更不宜移花接木的強套在本聯盟書函訴求中,請〈馬祖的風〉先生惠賜錦注,特此聲明。


抱歉我誤會朱榮宗先生的陳情書亦代表貴聯盟的官方立場
在此跟您道歉
作者: 陳儀宇 < > 發表時間: 2021-07-10
目前連署人數已達101位,已突破100大關,可見土地遭惹來的民怨有多深,國防部大官們,可知民間疾苦?心中可有絲絲懺悔與檢討?今謹以此對聯奉送:「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歡迎各位鄉親仍持續來電連署即可加入聯盟——0921886722
將來本聯盟向國防部討還系爭土地及賠償對價,當以聯盟各自成員祖遺土地為主,故加入才能提出正確祖遺土地資料,以便代位訴求。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0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無效,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九點牴觸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應以無效論斷。

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九點: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確係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遺囑等得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所提文件不能證明有所有權利者,應另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有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保證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補足之。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2
馬祖土地問題 行政院已做出了還地於民的決議,可惜地方政府 不買單, 還訴諸法律提告鄉親,我們實在無法諒解,劉縣長的心態可議。

按時效取得的土地登記,是要從申請到發給權狀 ,都要和平繼續佔有, 才符合登記條件。連江縣政府卻限制鄉親要提出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佔有10年或20年,才能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 , 明顯牴觸了法律, 但是我們鄉親無可奈何,告都沒地方告,這就是鄉親的無奈。

馬祖地區的土地因為施行戰地政務的緣故 ,還沒設立地政機關土地就被國防部強佔了,怎麼可以用時效取得來限制鄉親土地登記呢?為什麼不面對現實依測量結果辦理補償呢?可見連江縣政府本身所做所為就已違法。

在戰地政務一個特殊時空背景下造成的遺憾 ,打亂了鄉親安穩的生活,事後主政的沒有認真思考如何彌補歷史的傷口,真的傻眼。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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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3
馬祖地區因當年實施戰地政務的時空背景下,民眾所有基本權益的正當法律程序均受到限制。國家高權「徵用」民地,平民百姓不得不配合,根本沒有拒絕的可能性,因而喪失「時效取得」的法定占有條件。

按照27年7月1日施行,並於93年1月7日廢止的「軍事徵用法」第7條規定,土地得為軍事徵用之標的,但應給予賠償。而依同法第29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賠償之。其損害之賠償,以現實直接者為限。賠償金額應參照徵用物之買賣或使用價格或勞力之代價定之。(第2項)前項價格或代價,依徵用時之法定標準定之;無法定標準者,依有徵用權者,或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與應徵人之協議定之。」,同法第33條第2項另規定:「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由上述之規定可知,對於人民財產之「徵用」,於使用完畢後,均需返還原物主或占有人。

馬祖地區由於國防部在戰地政務期間占用太多民地,又怠於辦理土地登記,老百姓求償無門,連江縣政府於戰地政務終止後才開始陸續辦理地籍整理及測量,直到目前還在辦理中。因此,鄉親只要取得測量結果,國防部即應依法還地於民,並應給予賠償。
作者: matsuch < > 發表時間: 2021-07-13
https://www.matsu-news.gov.tw/2010web/forum_info_101.php?UID=13389&cat=7

讓在台鄉親免於舟機之苦及感染風險 在台施打--已答覆
出外人 發表於:2021-06-30 09:20,IP from:220.138.25.162
馬祖目前疫苗在夠用之下
讓台灣鄉親在台施打
做法:
1、減少鄉親往返及搭乘交通工具感染風險,安排在台施打。
2、在台灣桃園馬祖同鄉會成立接種疫苗站。
3、徵召在台退休醫護人員或請桃園縣政府支援幾天護理人員。
4、減少鄉親大量移動到馬祖。
以上建議
連江縣疫情指揮中心 說 發表於2021-07-12 21:37,IP from:59.120.19.243
一、感謝網友關心及建議。
二、疫苗數量、接種作業依中央規範配送縣市為主,對象可以居住地施打;疫苗運送、保存均依標準作業,以及場地安排、醫師護理調度等。
三、疫苗以加速在地施打,擴大地區接種率,建立社區群體免疫力。

馬滴敢 說 發表於2021-07-10 21:17,IP from:223.136.136.120
什麼旅台鄉親??笑屎
這些人就是選舉幽靈人口
無居住事實,應該送檢調,通通強迫遷出
這些像吸血蟲一樣,那裡有好處往哪裡鑽
還想特權打疫苗
不如幫全馬防部軍隊官兵打疫苗

Look 說 發表於2021-07-07 07:37,IP from:111.71.110.158
專用疫苗?還要徵召護理成立接種站?
是什麼樣的恥度,敢提這種建議?
某些馬祖旅台人士,貪心貪婪,專搞旁門左道
撈盡好處 享受特權
不承認此些人是鄉親

Look 說 發表於2021-07-07 06:52,IP from:111.71.110.158
專用疫苗?還要徵召護理成立接種站?
是什麼樣的恥度,敢提這種建議?
某些馬祖旅台人士,貪心貪婪,專搞旁門左道
撈盡好處 享受特權
不承認此些人是鄉親
看不下去 說 發表於2021-07-06 20:02,IP from:150.116.228.162
厚臉皮的極致
可恥 可悲
丟臉 說 發表於2021-07-06 18:11,IP from:36.227.133.74
就是有這種“馬祖人”秀下限

害我越來越不敢跟別人說我是”馬祖人“
??? 說 發表於2021-07-04 08:05,IP from:104.248.157.241
平常沒在馬祖生活,本就不該享受馬則的福利,你在其他縣市比其他人優先打,那麽台灣癡癡的人也太可憐了吧,這種權貴思想還是不要在這邊秀下限。
用完馬祖就丟? 說 發表於2021-07-03 11:15,IP from:36.226.217.14
平時在台灣享受方便生活與醫療
這時卻不想好好排隊,要跟馬祖居民分一杯羹
還要把疫苗運回台灣給你們打?
真是夠了,你們都不覺得丟臉嗎?
馬資網還有人意圖用選票威脅
有夠奇葩,若這些是我的親人我真的丟臉死了
馬上處理? 說 發表於2021-07-02 11:11,IP from:114.136.82.118
馬上處理其實就是個雞肋!
一堆垃圾文,噴的整版都是,該廢了!
儍眼+6 說 發表於2021-07-02 10:39,IP from:114.136.67.32
我看乾脆讓衛福局搞一個醫療小組,按照旅台鄉親的地址,送貨上門打疫苗吧,這樣才叫服務好!
這種文章再看下去我不只是儍眼,還會變瘋子了!
傻眼+5 說 發表於2021-07-01 17:08,IP from:111.240.179.240
想打疫苗 縣府明文規定 請回馬祖自行健康管理14天再去預約...
傻眼+4 說 發表於2021-07-01 01:57,IP from:111.71.36.175
要不要指定施打疫苗品牌.....
讚 說 發表於2021-06-30 16:36,IP from:210.69.58.191
超超前佈署打疫苗
病毒不准入侵馬祖
傻眼+3 說 發表於2021-06-30 13:35,IP from:223.140.227.202
先說你的做法好了
如果明目張膽因為設籍馬祖就可以打幹嘛2、3這麼麻煩
直接請中央將撥給馬祖的疫苗部分改播到桃園,請連江縣縣府造冊去打就好(誰敢?
再來是你的邏輯
住你家附近跟你一樣或比你還差的身體心理經濟條件的人不能打你能打?
只因為你設籍馬祖,你的風險就比他高嗎?
奇文共賞...
傻眼+2 說 發表於2021-06-30 13:15,IP from:223.136.23.180
會不會要求太多了
傻眼+1 說 發表於2021-06-30 12:21,IP from:220.129.198.102
那桃園市各式福利補助要不要也發給馬祖人一份?
在台灣你根本就不該來馬祖打疫苗
還免於舟機之苦?...
傻眼 說 發表於2021-06-30 11:17,IP from:223.136.223.37
這個要求....
馬祖疫苗分配比例高,是因為地方醫療資源少
請問你人在台灣難道去醫院看病有分你是馬祖人還台北人嗎
今天是因為區域特性多分疫苗不是因為我們是馬祖人好嗎
聽這種要求我也是醉了....
趕快刪文吧
天哪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4
金門縣和連江縣同時施行戰地政務,金門縣政府在民國69年就鼓勵旅居海外鄉親返鄉登記祖遺土地,連江縣政府延宕了40年之後,還以時效中斷喪失占有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同樣一部土地法規差異南轅北轍,難以理解。到底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時效如何認定,不無疑義?金門縣政府如何辦到的,連江縣政府總該向鄉親說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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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15
99年1月11日內政部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

據了解 83年提出測量申請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有將近7000件,這些案件因為多數位在軍事管制區內, 不讓鄉親測量,都被地政機關逕行撤銷了, 至今沒有拿出來清理,石沉大海,是不是故意的 , 有沒有違法 ,相信大家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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