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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為土地問題開窗口找出路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02 |
過去法院方面的裁判始終認為要適用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即:安輔條例)特別法者,需具備下列要件: (1)、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 (2)、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土地為:未登記土地。 (3)、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其喪失土地占有之原因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 (4)、證明文件: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 (5)、須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因為馬祖地區的土地總登記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後,才公告土地總登記,故所有主張適用安輔條例的案件都裁判人民敗訴。現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論述被法院接受了,裁判也跟著大翻轉,這是好的開始,還地於民的期日應該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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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03 |
一樣的月光,一樣的法律條文,不一樣的是前後不同法官的見解,為什麼會產生昨是今非的差別待遇呢?讓我們看一段裁判書內容,當可迎刁而解。 o告於83年4月19日向連江地政聲請未登記土地測量,名義雖為測量,究其真意當在於請求地政機關測量指界範圍後,可進而辦理土地總登記,故名為測量實則土地總登記程序之發動,故應以總登記聲請視之,則原告該總登記案件聲請時間在安輔條例失效前,可否適用該條例非無疑問。惟經比較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與土地法關於總登記規定,即知二者辦理總登記目的均在於確認土地所有權歸屬,非屬物權設定登記,且聲請程序大略相同。差異處僅在於人民有權主動發起總登記聲請與否,詳言之,依土地法規定,辦理總登記前,需先測量地籍,主管機關再擇期公告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俾使人民依公告內容辦理總登記;而安輔條例及登記審查辦法則規定,安輔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所有人或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之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即可聲請土地所有權登記。而之所以有此不同,徵諸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立法目的:「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許多人民的土地糊里糊塗的被登記為國有土地。究其原因,或為政府宣導法令不足,或為人民遠渡他鄉謀生,無法依正常法定程序保障其權益。基於『政府應為人民謀利,而非謀人民之利』的理念,該等土地實有重行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必要,以使人民的私有財產得到最有利的保障,爰增定本條規定。」即明,亦即鑑於國家於金馬地區戰地政務期間未依法令行事,不當侵害人民財產權,為給予人民立即性救濟,特創設該規定使權利受害之人得個案性發動總登記程序,而可不依土地法地籍編規範之總登記程序,避免人民權利救濟可能性操於地政機關之手。據此,土地法總登記規定與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土地所有權登記規定雖規範於不同法律,惟鑑於二者規範目的同一,聲請程序相類,且安輔條例所定程序有利於權利受侵害人民,故雖o告向連江地政聲請辦理總登記後,安輔條例始生效,且迄安輔條例廢止前連江地政尚未終結該案件,此時應可類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前段規定,認連江地政受理o告聲請總登記案件,所應適用法規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有變更時,應適用新法規即安輔條例規定,是o告上開總登記案件應有安輔條例適用,行政院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結論,亦同認此類情形,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適用。o告王oo抗辯實務見解亦有本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認應無安輔條例適用等語,惟以方式否定安輔條例於本件之適用,故有助於法安定性維持,卻未免漠視安輔條例立法目的,同時亦阻斷權利受侵害人即時尋求救濟途徑,更變相賦予行政 機關恣意選擇性適用法律之權,蓋僅以權利受害人聲請時點在安輔條例生效前後此等無礙於立法者賦予權利受害者救濟途徑本意之因素,決定聲請案件應適用之法律,無異宣示行政機關縱無實質正當理由,亦得為差別待遇,基此,認本件有安輔條例適用,較為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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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04 |
當我們知道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之後,接下來地政機關應如何審查呢? 節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05 日 第 1 條 為辦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施行期間,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登記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一○、歸檔。 第 3 條 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申請案件,其提出之文件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於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係指能證明確係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契據、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或已依民法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於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係指能證明確係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前持有之契據、或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已依民法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或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有行為能力。 第 5 條 土地複丈費及登記規費,依土地法之規定計徵。 第 6 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項界址糾紛,於已登記土地由第九條之異議處理小組調處之;於未登記土地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 第 7 條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登記之申請。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分別為發還及時效取得。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其總登記權利糾紛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 第 9 條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地政機關為調處前項異議,得設異議處理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其人員均為無給職,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其他異議處理小組人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第 10 條 異議處理小組人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11 條 異議處理小組人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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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06 |
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辦了二十年,算來算去申請案件不到1萬件,平均好幾天才辦結1件,地政事務所卻請了一堆的公務員,我真不知道他們一天到晚在做什麼?到現在還在為行政怠惰執行無力找藉口,這種理由也掰的出來,真叫人心寒。截至7月底 土地總登記案件數9891件 執行結案數1033件—馬祖日報2015-09-06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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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08 |
給塘岐國宅住戶的建言 塘岐國宅土地是政府未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現階段是要開放給原地主申請登記的,要等到108年1月7日以後沒有人申請,才真正是公有地,所以現在要政府釋出,是不大可能的。既然有急迫性,不如積極點去找出原地主,儘快辦理登記,再協議分割售予現住戶,似較可行。當記得這條例爭來不易,等時間到門關了再來處理,就難囉! 塘岐國宅土地釋出才能釜底抽薪 103年1月8日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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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09 |
周瑞國議員為民喉舌,努力為土地問題奔波,催促地政機關加速處理土地登記案件,相信馬祖鄉親都會感謝您!您的辛勞,我們都看見了! 周議員說:針對土地總登記辦理進度,拜訪民政局曹局長及地政課長,除了解目前無重疊糾紛案件處理情形外,特別針對有重疊糾紛案件作意見溝通,並建議要儘速排出調解方式及期程,以利案件之辦理進度。曹局長也正面回應,近期會召開會議討論,訂出相關調解作業方式及期程,再公告讓鄉親了解(分享自周議員臉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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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10 |
連江縣政府在101年度及102年度共編列2千6百多萬元經費重辦土地總登記,依作業計畫要在102年12月底前完成,經費也在102年核銷了,現在104年都9月了,為什麼至今才辦那幾件零星的案件出來,真是匪夷所思。希望縣議會強力監督,並請縣政府懲處失職人員。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11 |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有關土地的返還,不是不受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嗎?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8項條文: 第一項申請購回、第五項申請讓售及第六項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塘岐國宅土地讓售案延宕多年 財政局今年內明確方案解決問題 馬祖日報--2015-08-29 wrote: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關心縣府辦理塘岐國宅土地讓售案進度,議長張永江、議員周瑞國昨天特別請財政局長林貽德到會說明;林貽德指出,目前主因是價格鄉親無法接受,正朝向以修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方式,以有效解決戰地政務時期國宅基地讓售問題。 張永江、周瑞國昨天上午邀林貽德就塘岐國宅土地讓售案辦理現況進行說明;周瑞國指出,此案北竿鄉親等待多年,自上會期閉會到現在2個多月過去,還是卡在意願調查之上,要求縣府今年之內一定要有明確的方案來解決此問題。 林貽德指出,關於塘岐國宅讓售國宅基地此案,在意願調查階段確實受阻,原因就是住戶無法接受以「市價」來收購,而財政局全是依照相關法令及規定來執行,所以現正研議的解套方式,就是以修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以有效解決戰地政務時期國宅基地讓售問題,並預定縣務會議通過之後,就立即送議會審議。 張永江指出,此案確實延宕了太多年,議會方面將研議於10月間配合上年度決算報告召開臨時會,屆時財政局此修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就可一併審查,用最快速度解套,使讓售案得以持續推動,另也要求東引鄉國宅等類似案件也要一併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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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12 |
塘岐國宅是連江縣政府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被登記為縣有的土地,縣政府既沒有徵收或價購證明文件,能夠登記為縣有土地嗎?答案當然是不行。但是,已經被登記為公有了,老百姓又能怎樣呢?現在知道錯了,地政官員沒有人認錯,真不可思議!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9-13 |
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許多人民的土地糊里糊塗的被登記為國有土地。究其原因,或為政府宣導法令不足,或為人民遠渡他鄉謀生,無法依正常法定程序保障其權益。基於『政府應為人民謀利,而非謀人民之利』的理念,該等土地實有重行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必要,以使人民的私有財產得到最有利的保障,所以才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1條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本條規定,用來落實還地於民。亦即鑑於國家於金馬地區戰地政務期間未依法令行事,不當侵害人民財產權,為給予人民立即性救濟,特創設該規定使權利受害之人得個案性發動總登記程序,而可不依土地法地籍編規範之總登記程序,避免人民權利救濟可能性操於地政機關之手。所以地政官員們,該醒來了,不要抓著權利不放,該學習如何為人民謀利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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