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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12-02 |
馬祖南竿和北竿的土地總登記,都因為在安輔條例87年廢止之後才公告受理人民申請登記,因而錯過了安輔條例的適用。雖然行政院在99年1月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通過了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的適用。但至今快四年了,地政事務所都沒有動作,也沒有通知鄉親重測,這不是行政怠惰嗎? 這次辦理「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已經審查了八個月,對於人民原已取得測量成果圖,已於62年7月31日前完成時效,且沒有他人申請的案件,都不能夠挑出在最短時間內公告,這叫鄉親如何早安心。 鄉親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的四鄰證明,依法要有兩人,楊縣長有感於證人難覓,將其改為1人,這是縣長的德政。如果因為地政事務所查審作業的延宕,造成申請案件還沒有審查公告,卻因證明人已年遇過世,就要另覓證明人的情形,恐會影響申請人權利,為避免造成遺憾,要求地政事務所加速審查處理有過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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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12-03 |
有關馬祖土地問題,小民於今(102)年8月26日向馬總統請願,經總統府層層交下,最近得到中央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正面答覆,我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的官員,應該要拿出公務員的良知良能加速辦理土地登記了,實在沒有再拖下去的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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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宇宙 < > | 發表時間: 2013-12-04 |
要加快還地給人民,老人家都等不及了。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12-05 |
當要加快還地於民,成為全體鄉親共識的時候,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卻說,要等到105年的10月1日才能完成馬祖地區的土地登記,如此悖離民意,莫視人民權益,違法濫權,怠忽職守,楊縣長是要好好管一管了,必竟再拖下去,老人家都等不及了,終將造成遺憾。老楊,當警醒呀!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12-21 |
立法院院會終於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的修正案,對馬祖地區的土地現況而言,大慨有以下三重點: 一、延續申請時效:戰地政務終止後,政府還地於民的申請期限原本只到103年1月12日,修法後再延5年。 二、「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凡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以前完成時效的申請案件,可以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視為所有人」的規定。 三、經行政救濟駁回,或司法訴訟敗訴的案件,可重新送件。 這是遲來的正義,這一步馬祖鄉親等了四十年,受盡了國防部和財政部的打壓,也有滿腹的委屈,現在終於有登記的法源了,希望我們的政府,拿出執行力,儘速落實還地於民,是所至盼。 馬祖日報102年12月21日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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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嘿嘿嘿 < > | 發表時間: 2013-12-21 |
延長五年, 恐怕是弊多於利, 司法方面要求四鄰證明, 大多都是老人家作證, 他們又能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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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12-22 |
延續申請時效的意思是:戰地政務終止後,政府還地於民的申請期限,原本只到103年1月12日截止申請,修法後可在未來5年內隨時提出申請。一旦提出申請,受理機關必須在三個月內辦理結案。並非再延宕5年的意思,對人民而言,只會更有利。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12-23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 第九條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償者,註銷其申請;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縣(市)政府為第二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金門地區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或占有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勘查,經確認屬實且無公用之情形者,得就其建物、墳墓所在位置核算面積,並按申請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讓售其土地。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申請購回、第五項申請讓售及第六項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機歸依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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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1-15 |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591號 茲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fc23e3a3ebc881e7747ea478b2fa20ab.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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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1-18 |
金門馬祖都實施戰地政務,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正案通過後,金門地區已完成都市計畫程序並已作業完成公告發布實施,而馬祖地區還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中,行政效率至少落後金門二十年,怪不得搞得處處都是違建的場景,地政官員是該加把勁了 !金門日報103年1月16日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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