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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7-28
馬祖日報102年07月25日 wrote:
7月23日代表財政部出席之次長張佩智,承認對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規定之意旨有誤解,同意修正國有財產署提出之所謂異議原則。

財政部調整後異議原則如下:
一、經地政機關審認屬「視為所有人」(於62年7月31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於62年7月31日前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二、非屬上述「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感到不解的是,既然財政部認錯了,那之前不法提出的異議及起訴人民的案件,怎麼向人民交待呢?就這麼算了嗎?沒那麼簡單吧!請拿出解決問題的誠意,還人民公道。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8-01
為什麼只有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條文,才能解決馬祖地區人民的土地問題 ?看了民間人士送進立法院的修法請願案,答案應該就八九不離十了。
這個題案才是登記的法源,目前已經由程序委員會送交經濟委員會審查中,有請我們的陳立委大力支持,為鄉民造福。


請 願 書
主旨:為解決馬祖(連江縣)地區土地問題,陳情增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恢復已廢止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保障憲法賦予馬祖地區人民之財產權,落實還地於民。

內容:
一、馬祖地區自民國45年實施戰地政務軍管,直到 62年始在連江縣政府民政科下設地政股,開始辦理土地行政事務,至65年公告土地總登記。因當年並未就全縣所有土地編列地號,公布地籍圖,接受人民申請登記,又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也未接受人民申請測量,人民居住的房屋亦僅測量民宅屋內使用範圍,屋外庭院畸零地亦未接受人民測量,故僅完成全縣十分之一的土地登記,並不符合土地法第38條土地總登記的法律定義。因此,軍管時期所辦的土地總登記,剝奪了人民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的權利,後來被監察院糾正之後,一直拖到戰地政務終止,都還未補辦土地總登記,這就是軍管時期的政府,老百姓是何等的無奈。

二、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開始軍民分治,連江縣政府於82年12月公告了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才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這次的地籍調查地政機關通知的時間是在84年安輔條例施行期間,人民依通知日期到場指界完成調查的案件,地政機關在調查現場都製作了調查表,要人民簽章確認後帶回,結果積壓到89年公布地籍圖時都被撤銷了,撤銷的原因通知單上都沒有寫,人民向地政機關詢問,千篇一律都是叫你等下一個程序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的時候再來申請,就這樣又錯失土地總登記的期間,也再一次剝奪了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權利,這個錯都是因政府機關行政作業疏失造成的,人民四處向中央各部會陳情,都得不到善意的回應,也沒有公務員要負這個責任,就這樣人民的土地變成了國有財產,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三、馬祖地區各島加總的土地面積只有29.4平方公里,戰地政務終止後所辦的土地總登記,就撤銷了人民9仟6百多筆的土地登記案件,這個數句和馬祖地區的人口數相當,幾乎所有被軍方強占的土地都沒有讓人民登記。但是,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受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指示,卻登記了馬祖地區大部分的土地。據國防部的統計,共囑託地政機關登記了馬祖地區1531筆,539.0949公頃的國有土地(其中南竿鄉497筆,122.2339公頃、北竿鄉352筆,110.7018公頃、莒光鄉333筆,151.5573公頃、東引鄉349筆,174.6019公頃),這些土地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應該在無主土地公告過後,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很憤怒的是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依土地法第51條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文件)的狀態下,地政機關聽從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行政指導,跳過行政程序先讓國防部完成登記,財政部用這樣奸巧的手法游走法律邊緣凌遲馬祖人民,搶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違法違憲。

四、當土地登記的程序走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的階段,人民在這個階段,再申請登記的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軍備局都對人民的登記案件提出了異議,進而以民事訴訟起訴人民,人民能夠討回的土地百不及一,司法訴訟都以敗訴收場,究其原因,乃因回歸土地法審查,已和平繼續占有中斷,無法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也喪失了「視為所有人」的權利,這樣的裁判結果叫人民如何甘心?這明明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疏失造成,怎麼能以詐術騙取人民的財產呢?人民在登記期間是有主張的,且離開農牧生活也是被軍方所逼,並非自願,就這樣硬生生的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請問我們中華民國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五、當83年政府增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結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說:安輔條例是在8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已於87年6月26日廢止。而馬祖人民的土地測量受理申請期間是在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止,而馬祖地區的土地總登記是在89年以後才陸續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由於申請測量期間和受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皆未落在安輔條例施行的法定期間內,故馬祖地區土地無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所以,馬祖人民申請登記在軍事管制區範圍內的土地,或已被軍方占用,或政府機關先行使用的,地政機關就沒有發給地籍圖,自然馬祖人民就無法申請土地登記了。但這是因為政府行政作業流程的延宕造成的業務疏失,就這樣奪取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這對人民公平嗎?無可奈何馬祖人民只能表示強烈的遺憾。試問政府的誠信又在那裡?

六、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離島建設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這是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4項的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的夠清楚吧!很遺憾,這個條文對馬祖人民沒有適用。因為馬祖土地未完成土地總登記程序權屬尚未確定,人民祖傳土地,或身上允有的契據,多為大陸淪陷前的私契,並沒有地號,所以政府都不承認,申請案件又擱置在地政機關,所以馬祖地區土地又再次錯失離島建設條例適用的機會,這都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造成,硬是要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這樣的政府對的起馬祖人民嗎?

七、自99年以後,行政院感受到民意的壓力,態度有了轉圜,先是指示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會議,在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有了這個決議之後,連江縣政府說:馬祖地區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的測量案件計有6仟324件,約9仟6百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內政部復於「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決議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內政部101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惟此二則突破性的解釋函令,內政部表示,已有約束各機關的效力,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沒有因此停止對馬祖人民的司法訴訟,顯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未予理會,因而產生行政法令規章、解釋函令逾越母法授權,造成馬祖人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結果,這兩則解釋函令顯有違法濫權之虞。

八、綜上論述,馬祖人民之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等。為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所明定。爰馬祖人民強烈主張仍應將已廢止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冠以馬祖地區增訂在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條文,以徹底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消弭民怨,並符法治。

具體訴求:
陳情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條文(即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如下,:
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馬祖地區在87年安輔條例廢止時,尚在地籍測量階段,並未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直到89年開始公告受理土地總登記時,已過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所有土地皆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審查,故政府制定的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的良法美意,對馬祖人民而言形同具文,沒有人適用。也是至今戰地政務終止二十年了軍方沒有歸還人民任何一筆土地的主要原因。顯然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亟待修法還地於民。

證明文件:
一、行政院89年9月22日台89防字第27930號函及附件國防部陳報函影本(軍方戰地政務時期佔用民地將配合測量結果發還)。
二、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影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
三、內政部101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影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決議)。

謹陳

立 法 院 長 王

請願人:朱榮忠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一
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3-08-04
強佔人民土地的軍方與縣府呀~馬祖人目前沒力量對付你這土匪強盜;但我相信一定會有一天的;不要漠視正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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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萬民眾 凱道集結送仲丘
圖片轉自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496119960477553&set=a.279846045438280.64866.268904949865723&type=1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8-09
洪仲丘案引起全民關注,「803凱道送仲丘」集結25萬人穿白衣,要求政府能夠讓洪仲丘的冤死,公布真相。

當然這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讓我們真實看到人的生命價值,人權受到踐踏。

這一晚由醫師吳易澄所改編填詞的《悲慘世界》台語版《你敢有聽著咱唱歌》,打動了人心,成了凝聚群眾力量向政府討真相的「主題曲」。

《你敢有聽著咱唱歌》之所以打動人心,全是因為政府阻絕民意,黑箱政策、威權與卸責,引發全民共憤。

從洪案、徵地都更、軍占民地到服貿爭議,群眾上街表達心聲,卻遭政府暴力對待,當權者一味的對受害者落井下石,這也徹底粉碎了人民對國家的信任。

《你敢有聽著咱唱歌》歌詞,反映了人民的心聲,就像是傷心的人渴望被理解一樣。若要以一句話來為台灣定調,那麼就是人民無力對抗政府與財團的悲憤與無奈。

市井小民被政府欺壓宛如活在「悲慘世界」裡,艱苦人的苦痛,充分傳達出台灣「甘苦人」近期的心聲,聽見人民在吶喊,這是人們的憤怒聲。一字一句唱得沉痛激昂,氣勢壯闊,唱出不少社會大眾的心聲。

黑夜中,響應萬人送仲丘的白衫軍,揮舞手機,用燈光照亮凱道,螢幕點點光亮,象徵每一個公民之眼,不放棄追求真相,呼應著歌詞引發共鳴,撼動人心。

在點點亮光中,不但唱響了凱達格蘭大道的夜空,更唱出不少人的淚水。這首描寫人民在深受打壓的社會中,無所畏懼堅持到底的可貴情感,有人邊唱邊拭淚,還有人紅了眼眶,引來廣大迴響。

想想我們馬祖人民的祖傳土地,被政府強占了64個年頭,有多少鄉親在暗夜裡哭泣,不就是另一個「悲慘世界」的翻版。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3-08-10
黑暗中搖動大鐘的繩索[擷自:蘋果日報]

反納粹神學家卡爾巴特說:「我只是在黑暗中摸索著,抓住了一條繩索,沒想到這條繩索竟搖動了大鐘。」

如果不是這個政府全面地阻絕民意,在所有的政策上以黑箱、威權與卸責為基調,豈可能引來如此民怨?

諷刺的是,當人們對一位義務役軍人之死感到懷疑,25萬人民集結總統府前要求真相與改革時,總統卻隱身於深山,面對批評,竟仍只是「謝謝指教」,還說「會繼續在這條路勇敢走下去」,彷彿自己是受害者一樣。

這些年來,各種事件接連發生,無論是徵地、都更、諸多環境公義問題與服貿爭議,以及在人們抗爭過程中所受到國家暴力的對待,政府似乎根本不願正視,人民已經徹底對政府不信任。

所有的事情本質上根本一致,即威權當道,袒護有權力者,並對受苦者落井下石。

真實的台灣,也是一個人民生活在暴政下無以為繼的「悲慘世界」。「於是,宏亮的鐘聲迴盪在夜裡;希望這能預告黎明」

卡爾巴特如是說,只要政府繼續裝聾賣傻,人們當然不會停止歌唱。

【台語版】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詞:吳易澄

你甘有聽到咱唱歌
唱出艱苦人e苦痛
這是咱毋願一世人
成做奴隸e心聲
咱e心振動未停
若親像勇敢e鼓聲
向望有一工活出
自由e新生命

請你加入阮e革命
阮毋願擱受驚惶
舉頭看到天頂
一個世界夢中嘛毋曾聽
咱為民主為自由
作一伙甲伊拼

你甘有決心付出一切
團結一心作伙行
毋管犧牲或是活命
堅持做人e形影
你e血我e汗
沃落佇Formosa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8-14
馬祖日報--2013-08-14

來論�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為什麼必須修法 文:朱榮忠

 馬祖地區在軍政時期,軍方大量占用了人民的土地,這是軍民不爭的事實。民國81年戰地政務終止以後,政府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表示要還地於民。行政院也召集了各部會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作成在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即83年5月13日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及地政機關成立前(即62年7月31日前)已完成時效的案件,有視為所有人適用的重大決議。但馬祖人民的祖傳土地不但討不回,還被國防部軍備局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民事起訴人民,人民都嘗到敗訴的苦果,究其原因,依個人在最近兩概年的觀察,慨括的表述以下幾點意見,期待我們的政府能夠重視,積極循求修法程序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

 一、連江縣政府在民國65年戰地政務施行期間公告了土地總登記,但並未依法就全縣所有土地編列地號,公布地籍圖,接受人民申請登記,且公告期間僅一個月,並不符合土地法第49條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之規定。這次的土地總登記顯然不合法失敗了,但卻阻擋了人民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修正前第8條)「視為所有人」之規定,行政作業明顯剝奪了人民的權利。

 二、馬祖地區自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開始軍民分治,連江縣政府於82年12月22日依據土地法及行政院核定「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等,公告了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才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的前置作業。也就是說,政府在82年以後才正式開始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直到88年以後才陸續公布地籍圖、公告土地總登記及補辦65年土地總登記。因為公告土地總登記及補辦土地總登記的期間,都在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廢止(87年6月26日)之後,所以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沒有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的適用期間受理人民申請登記,這是政府行政作業延宕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就這樣人民的土地變成了國有財產,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三、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針對以上會議決議,內政部雖表示,已有拘束各機關的效力,但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認為公告受理地籍測量的時間點在安輔條例施行前,並不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依法沒有安輔條例適用。所以也就沒有因此停止對馬祖人民的土地登記申請案提起民事訴訟,也就產生解釋函令逾越母法(土地法第54條)的授權,造成馬祖人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結果,這則解釋函令顯系中央機關推諉卸責違法濫權唬哢人民之佳作。且國防部一再表示「依法行政」及「維護國產」之正當性及後續倘法令修正才願意配合之立場,根本不考量戰地政務期間軍占民地的事實和特殊的時空背景,實在讓人感到遺憾。

 四、101年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惟法務部認為,必須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未登記土地之所有權,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以上專案小組會議決議顯然牴觸了法律,至臻明確。

 五、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所明定。次按行政法規中除明定具有溯及效力者外,其適用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為法律適用之原則。又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亦有明定。準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乃指申請時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至於申請後有新的法規規定時,是否可適用新法規,屬新法規可否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所以符合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國防部和財政部都說「馬祖土地沒有適用」。顯然是會議紀錄牴觸了法律「無效」,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

 六、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59條規定處理。

 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依上開兩項規定,得適用安輔條例之條件為:(一)、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為:1、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或2、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二 )、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土地為:1、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或2、未登記土地;(三)、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其喪失土地占有之原因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四)、證明文件: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五)、須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惟馬祖地區因連江縣政府公告申請土地測量之時間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公告土地總登記的期間又在安輔條例施行後,而安輔條例並無明定具有溯及效力,故所有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都因無法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而無安輔條例的適用,這是行政作業嚴重的缺失,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七、內政部於事後召集各部會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並作出「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具體決議,都因為看到了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企圖用解釋令去補救行政作業的瑕疵,此種作法,雖有正面用意。但因法規命令明顯抵觸了法律,且法院的法官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又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之釋示,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應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釋示之拘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號、216號、407號解釋、第58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所以馬祖地區因軍事原喪失占有的土地,並不因內政部的解釋函而有改變人民土地登記的權益。反而是討不回,還是討不回,只是增加了人民的訴訟費用而已。

 八、綜上,馬祖地區自45年至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在這期間因兩岸對峙,國軍為了國家安全需要,占用了馬祖人民私有土地約567公頃餘(資料來源:國防部89年9月19日(八九)軸載字第05004號函)。戰地政務終止以後,雖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1、第 9 條之2、第 9 條之3來落實還地於民;皆因地政機關延宕土地總登記前之地籍測量作業,導致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無法適用。當回歸到土地法審查,又都因軍事原因和平繼續占有中斷,少了可據以登記的法源,國防部或財政部更以已喪失占有,請求權已不存在等理由起訴人民。因此,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的土地,人民都無法討回,顯然有違政府還地於民的政策,也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發生了憲政危機,且有毀憲之虞。所以必須增定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條文,恢復已廢止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冠以馬祖地區,為馬祖人民的祖遺土地,找到登記的法源,俾澈底解決馬祖地區人民的土地問題,消弭民怨,並符法治。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8-16
馬祖日報--2013-08-16
加速處理未完成登記土地案件 縣府召開土地問題協調會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加速處理地區未完成登記土地案件,縣府昨天召集民政局、地政事務所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問題協調會,共同就已公告待調處之案件、「視為所有人」測量工作目前辦理方式及進度、成立「土地爭議諮詢小組」等目前待解決問題及預擬因應之道進行廣泛討論;縣長楊綏生表示,重新開放登記能使原先沒機會提異議者有機會提出異議,但這也是能完成程序及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已公告待調處案件原則先予撤銷,指示地政事務所全力執行,縣府方面會扮演好協助角色及解釋法令,至於測量工作要維持委外、自辦雙管齊下,所需人力、經費部分,縣府會大力支持及編列,共同加快測量工作的完成,早日達到還地於民的目標。

 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目前持續測量階段,而原先已受理及待調處的土地申請案件也長年累積,尚待終結;為此,縣府昨天上午特別召開協調會,由縣長楊綏生主持,與會人員包括副縣長陳敬忠、民政局長王詩乾、專員李依寶、課長朱林盛、地政事務所主任曹依立及相關承辦人員。會中主要討論三大議題:

 首先是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土地所有權登記,以前已公告待調處之案件如何處理一案;83年辦理之總登記案件中有659筆,為徵詢異議公告,經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後,目前仍在待調處程序中;後於92年至95年間以無主土地申請依時效取得要件,請求為所有權登記之案件中有122筆,經審查相符,待調處之案件合計781筆,其中私人間糾紛為22筆,其餘759筆均為國有財產署及軍備局提出。為使781件申請案有選擇最有利法律適用之機會,地政所將對該等案件原所為公告徵詢異之處分應先予廢止後,通知原申請人可選擇最有利之法律,並檢具相關之證明文件,再依法審查認定。

 惟此781件申請案,其個別之情形仍有不同,並非每一申請人均主張改依安輔條例14條之1或視為所有人之規定,將由地政所重新再為審查認定;凡申請人具書同意廢止原公告處分者,由地政所依職權廢止,其未具書同意廢止者,其申請案仍依原法定程序,由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法調處。

 其次為測量工作目前辦理方式及進度,有再檢討改變之必要;目前由地政所同仁執行地籍調查之工作,國土測繪中心執行測量並繪製測量結果之圖說。該中心協助執行雖訂有行政協議,但因本質仍屬支援之性質,所調派之人員因自身另有工作,無法連續長駐地所執行業務,無法加速工作之推動。但目前測量人力不足,另依101年之預估,提出申請之件數估約3000件,惟實際提出申請之件數達8040件,連同舊案1859案,合計9899案,超出原預估數甚多,扣除援引舊測量結果約2成,仍有約8千件待調查測量案,但依目前作業的經驗顯示,實際須測量及製作測量圖說之筆數扣除測繪中心已辦理外約4000筆。

 地政所指出,為加速測量工作之推動,並解決人力資源不足,擬委託民間測量公司辦理測量工作,項目仍依目前與國土測繪中心處理之模式,由所內同仁執行地籍調查之工作,受委託公司執行測量及製作測量結果圖說之工作。每筆測量費用,經查詢在外島作業約4000元,共計需費約1600萬元。每筆費用之估算與目前民眾申請地籍測量所應繳交之規費相同。然查委託測繪中心之費用以目前辦理狀況初估平均每筆需費15000元以上。費用在本年度部分由委託費項下之餘額4百萬元先行辦理第一階段之評選招標工作,其餘所需費用於103年編列費用支付。

 最後是討論成立土地爭議諮詢小組案,地政所指出鑑於依視為有人規定,認定所申請土地之權屬,係認定民國62年7月31日前主張權利人當時使用或占有土地情事,年代久遠舉證不易,尤其對有爭執之土地,認定其權屬更屬不易,有邀請當地之耆老或非常熟悉當地事務之公正年長人士,於地所審查有糾紛土地或縣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召開調處會議時,提供其親身之經歷和對當地土地使用狀況之了解,供地所及調處委員作為判斷之參考。

 會中也討論包括諮詢小組成員之法律定位,由於諮詢小組為非正式之組織,非以會議型態決定意思或表達意見,小組成員以提供其親身之經歷和對當地土地使用狀況之了解,為地所審查或調處委員判斷之參據,會中決議諮詢小組成員為類似鑑定證人之性質,小組成員之人數,建議以每村莊1至3人為原則,若無適當人員則從缺。另小組成員以年滿七十歲以上,智慮清晰者,由縣府民政局、地所、各鄉公所或各村長提出建議名單,報請縣府核定。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8-17
金門、馬祖同為戰地政務的實驗區,金門地區在民國43年就辦了土地總登記,在戰地政務終止之後,被軍方占用的土地,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討回了人民的土地,沒有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申請的,也可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討回,錯失了這兩次機會,金門人還在努力爭取討回祖產的機會;反觀我們馬祖地區,65年軍政府時期辦了一次矇騙馬祖人民的土地總登記,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又辦了第二次土地總登記,現在再來重辦土地總登記,把人民搞的團團轉,卻一事無成,人民的祖傳土地,討不回還是討不回。
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了八個月,沒有研擬出執行進度,審查期間又快要五個月了,審查結果連公告的影子都沒有,到底何時才能作業完成,請明確告訴鄉親好嗎?楊縣長開了這個會,嘴巴說加速處理,實際每一件人民申請案件都已逾期,東推西扯還在向人民訴苦嗎?以前沒有做,或做錯的,現在都應由縣府團隊慨括承受,縣長本應勇於承擔,負起責任,否則我們要一個沒有作用的縣長幹什麼?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3-08-19
土地法第 38 條: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土地法第3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辦理土地登記,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的職權。

法律條文清楚的告訴我們,土地測量和地籍調查為土地總登記之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地政機關完成土地測量和地籍調查的地方,才能辦理土地總登記。現在地政機關是先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再回頭作地籍調查和測量,整個行政程序本末倒置,荒腔走板,從去年8月1日至今已超過一年,第一批審查結果都還沒有出爐,這絕對是行政怠惰,編再多的理由都是謊言,為什麼不選擇「道歉」呢!有那麼難嗎?都什麼時候了,還在欺騙鄉親,一點使命感都沒有,荒謬呀!可曾想過,爾俸爾碌,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做領導的不但未要求所屬在法定期間內去努力完成工作,還違法使用裁量權,搞的雞飛狗跳,大家不得安寧。又負責執法的地政官員,領的是課長、局長的高薪,竟然不懂「行政程序」,如何督促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人民已經開始怒吼憤慨了,這些官員還是還沒覺醒,佘談行政效率,人民的權益又如何獲得保障。說真的,做領導的路走偏了比貪污更可怕!當警醒啊!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8-22
還我祖先土地是一條艱辛漫長的路
地方和中央政府處處都在打壓刁難
法院的法官也是拿政府薪水的公務員
想要主持正義也難
人民就好像生活在[悲慘世界]裡的情境一樣
在這個時候
有一個在地的鄉親把修法的主張送進了立法院
期待天佑馬祖
讓法案在九月二日立法院開議的會期
順利通過
及早討回屬於馬祖人的祖傳土地
嬴回馬祖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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