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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8-23 |
馬祖日報102年8月22日 以上這篇報導,我有一些感觸: 一、楊縣長指示要以最快速度來執行測量作業,而地政所郭先生每件都辦到逾期,又不通知展延,有怠職之嫌,難道說辦公文都不要有一定的時效嗎? 二、土地總登記公告過後的程序是審查,而不是測量,地政人員應該清楚。現在的狀況是土地總登記公告結束快五個月了,測量的結果都還沒有,這像話嗎? 三、地政人力資源不足,早應在公告期間擬妥計畫委託民間測量公司辦理測量,不是嗎?現在不是找理由找藉口的時候,錯就是錯,要趕快加速處理,不要愧對鄉親好嗎? 四、「視為所有人」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案件有8040件,到底南北竿、東西莒、東引各有多少件,至今沒說清楚,還在說八德地政收多少件及中和地政收多少件,有意義嗎? 五、讓民眾儘快拿回真正屬於自己的土地,先要說清楚測量作業何時能夠完成,不是嗎? 六、上一次土地總登記的敗筆就是測量,這一次再這樣下去,會不會影響到縣長的春秋大夢,就拭目以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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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8-24 |
地政事務所已表示,有測量成果圖申請登記的案件,可不用重新測量。那這些申請案件,如果沒有其他人重複申請,應不應該先挑出來審查公告呢?況,重辦土地總登記本就是要受理已取得測量成果圖的申請案件,沒有測量成果圖的案件要用異議提出,再進入測量程序,不是嗎?馬祖日報102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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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8-26 |
雲淡清風 發表時間 : 2013-08-17 wrote: 土地問題縣政府至今沒有訂出執行進度,管考單位又沒有落實公文稽催,任憑地政事務所三年五載的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整個縣政團隊就像一盤散沙,毫無執行力可言,佘談為民服務,我們的縣政團隊是該好好檢討,早該加把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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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8-30 |
馬祖日報10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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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9-01 |
由於監察院的調查,終於讓地政事務所把真話說了出來,法律之前不是人人平等嗎?為什麼我們馬祖人民就是矮人家一大截呢?這是整個國家的機制在作怪,產生了差別待遇,也違反了比例原則,剝奪了人民的財產權,也有違憲之虞。 土地法說,屬於人民的土地登記完成了,無人登記的土地,才是公有土地。我們的政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不但把人民的土地給登記走了,還把人民的申請案件「駁回」,地政事務所可以依據內政部、財政部違法的函示辦事嗎?再說,一個應該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要完成的土地總登記,拖到「安輔條例」廢止之後再來公告,讓人民都沒有適用,作視國有財產署或軍備局來起訴人民,這都是政府的錯呀!有虛心檢討究責嗎?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要由誰賠呢 ? 馬祖日報102年09月01日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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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9-01 |
馬的政府在毀憲,搞一個馬祖人民都沒有適用的安輔條例和離島建設條例來欺騙馬祖人民,政府的誠 信又在那裡,好可惡啊 !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9-02 |
地政事務所向監察院陳述的書面資料中,援引了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及內政部87年2月5日台(87)內地字第8785375號函之意旨說,軍方無需提出任何權利證明文件,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之規定,直接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並自為管理機關。查安輔條例施行期間為83年5月13日至87年6月26日,這兩則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所作的函釋,明顯不顧程序正義,抵觸了法律。也就是說,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國防部和內政部都逾越了法律授權,從土地總登記還沒有開始,就不讓人民申請登記,安輔條例只是用來欺騙人民的道具。您說,我們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9-04 |
終歸一句話,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的亂源,就是因為財政部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製作了一則違法的解釋令(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要國防部囑託將軍方在戰地政務期間占用的民地登記為國有,這一則函示,不但違法,而且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違憲,也讓馬政府揹上毀憲的罪名,是該還地於民的時候了。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9-05 |
好友在我退休兩周年的日子,捎來了以下這一張卡片,這一天適逢立法院開議委員報到的日子,就想起我的馬祖土地修法提案這會期要進入二讀了,心裡忐忑難安,於是就整理了一下思緒,決心再向立委說項,爭取支持,今天一早我把[請願書]都郵寄給立法委員了,頓時心裡也安定了下來。祈求天佑馬祖,讓本會期法案順利過關,鄉親都能討回屬於我們祖先的土地,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 請 願 書 2013-09-05 案由:為解決馬祖(連江縣)地區土地問題,陳情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恢復已廢止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保障憲法賦予馬祖地區人民之財產權,落實還地於民,請鑒詧。 事實及理由: 一、馬祖地區自民國45年實施戰地政務軍管至民國81年終 止戰地政務期間,國軍為了國防安全須要,占用了馬祖人民的祖傳土地約567公頃餘【詳證一:行政院89年9月22日台八十九防字第27930號函檢附國防部89年9月19日(八九)軸載字第05004號函抄本】;連江縣政府雖於 62年在民政科下設地政股,開始辦理土地事務,但至65年公告土地總登記時,都未先辦地籍測量,也未就全縣所有土地編列地號,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登記,故在軍管時期僅完成全縣十分之一的土地登記【詳證二: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0年10月19日連地所字第1000002495號函影本】;且這次所辦的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僅一個月,並不符合土地法第49條,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之規定【詳證三:連江縣政府公告65年3月9日(65)連地字第0686號影本】;顯然行政程序已經違法,實際卻剝奪了人民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修正前第8條)「視為所有人」之法律地位,【詳證四:內政部98年1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992號函影本】。當瑕疵的行政程序被監察院糾正之後,就一直拖到戰地政務終止,都未補辦土地總登記,這是軍管時期的政府,從來沒有把人民的權利放在心上,馬祖人民真的是三聲無奈。 二、馬祖地區自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開始軍民分治,連江縣政府於82年12月22日依據土地法及行政院81年2月22日台(內)字第06932號函核定「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等,才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的前置作業,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詳證五:連江縣政府公告82年12月22日(八二)連地字第10984號影本】。在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期間,政府於83年5月11日增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下簡稱安輔條例),表示要將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還地於民,但因地政機關測量作業的延宕,直到89年才完成測量作業,並公告土地總登記【詳證六: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89年6月15日(八九)連民地字第七二九號影本】及補辦六十五年土地總登記【詳證七: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89年4月15日(八九)連地所字第四五六號影本】,這時安輔條例早已在87年6月24日廢止。因此馬祖地區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因為公告土地總登記及補辦土地總登記的期間,都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廢止之後,才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因而錯失安輔條例的適用,這是政府行政作業的違誤,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就這樣人民的土地變成了國有財產,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三、馬祖地區各島加總的土地面積約29.4平方公里,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方開始辦理地籍航測及土地總登記,在地籍調查及測量期間,增訂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來解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民地。不料,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83年5月13日至87年6月26日),財政部就指示國防部依土地法第52條,無需提出任何權利證明文件,直接囑託地政機關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並自為管理機關【詳證八: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釋函影本】。這解釋函顯然抵觸了安輔條例的特別法,違背了程序正義。但地政機關卻接受了財政部的函釋,並撤銷了人民申請土地測量案件9仟6百多筆,這個數句和馬祖地區的人口數相當,幾乎所有被軍方在戰地政務期間占用的土地,就這樣錯失安輔條例的適用。也讓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順利囑託地政機關登記了馬祖地區1231筆,面積517.22公頃的國有土地【詳證九:國防部101年11月15日國備工營字第1010017524號函檢附「民人陳述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涉有疑義」查復書肆、調查經過:六影本】。這些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應該在無主土地公告過後,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土地。遺憾的是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依土地法第51條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文件)的狀態下,地政機關聽從了財政部的行政指導,跳過行政程序先讓國防部完成登記,財政部用這樣奸巧的手法游走法律邊緣凌遲馬祖人民,搶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違法違憲,但馬祖人民卻無可奈何。 四、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依上開二項規定,得適用安輔條例之條件為:(一)、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為:1、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或2、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二 )、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土地為:1、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或2、未登記土地;(三)、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其喪失土地占有之原因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四)、證明文件: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五)、須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詳證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抄本】。惟馬祖地區因連江縣政府公告申請土地測量之時間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公告土地總登記的期間又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後,而安輔條例並無明定具有溯及效力,故所有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都因無法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而無安輔條例的適用,這是行政作業的缺失,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至臻明確。 五、走過了土地總登記的程序,來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的程序【詳證十一:連江縣政府公告91年6月20日連民地字第0910011201號影本】,人民在這個階段,再申請登記的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軍備局都對人民的登記案件提出了異議,進而以民事起訴人民,人民能夠討回的土地百不及一,司法訴訟都以敗訴收場,究其原因,乃因回歸到土地法審查,已和平繼續占有中斷;但人民離開農牧生活是被軍方所逼,並非自願,且政府從來沒有給人民土地登記的機會,就這樣失去祖傳的土地,叫人民如何甘心?當然這是行政作業的疏失,不謀求補救,我們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六、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詳證十二: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影本】針對以上會議決議,內政部雖表示,已有約束各機關的效力;連江縣政府也說:馬祖地區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的測量案件計有6仟324件,約9仟6百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詳證十三:連江縣政府101年1月20日查復本人陳情 總統府信箱信件[660-101000500]抄本】;但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還是認為公告受理地籍測量的時間點在安輔條例施行前,並不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依法沒有安輔條例適用。所以也就沒有因此停止對馬祖人民的土地登記申請案提起民事訴訟,也就產生解釋函令逾越母法(土地法第54條)的授權,造成馬祖人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結果,這則解釋函令顯系違法濫權唬哢人民之佳作。且國防部一再表示「依法行政」及「維護國產」之正當性及後續倘法令修正才願意配合之立場,根本不考量戰地政務期間軍占民地的事實和特殊的時空背景,實在讓人感到遺憾【詳證十四:國防部102年07月08日國備工營字第1020009589號函影本】。 七、金門、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離島建設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這是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4項的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的夠清楚吧!很遺憾,這個條文只適用金門地區,因為金門地區在民國43年就已經辦了土地總登記,而馬祖地區至今還未完成土地總登記程序,土地權屬尚未確定,申請案件又擱置在地政機關,所以馬祖地區土地又再次錯失離島建設條例適用的機會,這都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硬是要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剝奪了憲法賦予馬祖人民的財產權,這樣公平嗎? 八、101年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詳證十五: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影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紀錄)】惟法務部的解釋說,必須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未登記土地之所有權,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詳證十六: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影本】。所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也並沒有因此停止對馬祖人民的司法訴訟,顯然專案小組會議決議逾越母法授權,抵觸了法律,毫無拘束與會機關的效力,有違法濫權之虞。 九、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所明定。次按行政法規中除明定具有溯及效力者外,其適用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為法律適用之原則。又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亦有明定。準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乃指申請時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至於申請後有新的法規規定時,是否可適用新法規,屬新法規可否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所以符合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國防部和財政部都說「馬祖土地沒有適用」。顯然是會議紀錄抵觸了法律「無效」。 十、內政部於事後召集各部會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所作「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具體決議,都因為看到了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企圖用解釋令去補救行政作業的瑕疵,此種作法,雖有正面用意。但因法規命令明顯抵觸了法律,且法院的法官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又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之釋示,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應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釋示之拘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號、216號、407號解釋、第58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所以馬祖地區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並不因內政部的解釋函而有改變人民土地登記的命運。討不回,還是討不回,反而還增加了馬祖人民訴訟費用的負擔。 十一、為什麼必須修法解決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乃因政府 在辦理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剝奪了馬祖人民「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的適用,違反了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事後雖以會議紀錄行政命令補救,惟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且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等。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所明定。爰馬祖地區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本應以法律明定還地於民的條文,方為適法。況,政府的行政行為本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內容應該要明確,非有正當理由,更不得為差別待遇。當行政行為有多種選擇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更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是行政作業程序最基本的原則。 十二、綜上,馬祖地區自45年至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在 這期間因兩岸對峙,國軍為了國家安全須要,占用了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約567公頃餘。戰地政務終止以後,雖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1、第 9 條之2、第 9 條之3來落實還地於民;但皆因地政機關延宕土地總登記前之地籍測量作業,導致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無法適用上開條文。當回歸到土地法審查,又都因軍事原因和平繼續占有中斷,少了可據以登記的法源,國防部或財政部更以請求權已不存在等理由起訴人民。因此,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的土地,人民都無法討回,顯然有違政府還地於民的政策,也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發生了憲政危機,且有毀憲之虞。爰請求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條文,恢復已廢止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冠以馬祖地區,為馬祖人民的祖遺土地,找到登記的法源,俾徹底解決馬祖地區人民的土地問題,消弭民怨,並符法治。 證明文件: 證一:行政院89年9月22日台八十九防字第27930號函檢附國防部89年9月19日(八九)軸載字第05004號函抄本。 證二: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0年10月19日連地所字第1000002495號函影本。 證三:連江縣政府公告65年3月9日(65)連地字第0686號影本。 證四:內政部98年1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992號函影本。 證五:連江縣政府公告82年12月22日(八二)連地字第10984號影本。 證六: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89年6月15日(八九)連民地字第七二九號影本。 證七: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89年4月15日(八九)連地所字第四五六號影本。 證八: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釋函影本。 證九:國防部101年11月15日國備工營字第1010017524號函檢附「民人陳述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涉有疑義」查復書影本。 證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抄本。 證十一:連江縣政府公告91年6月20日連民地字第0910011201號影本。 證十二: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影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證十三:連江縣政府101年1月20日查復本人陳情 總統府信箱信件[660-101000500]抄本。 證十四:國防部102年07月08日國備工營字第1020009589號函影本。 證十五: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影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紀錄)。 證十六: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影本。 謹 陳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暨國防委員會 立法委員 : 丁守中 李慶華 黃昭順 徐耀昌 林滄敏 楊瓊瓔 廖國棟 張嘉郡 簡東明 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許忠信 蔡煌瑯 林郁方 陳雪生 陳情人:朱榮忠 住址: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 電子信箱:powerchu0903@yahoo.com.tw 電話:03-9352320 手機:0928639207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五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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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3-09-07 |
公布安輔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機關兩張違法濫權牴觸法律的解釋令。這兩張逾越法律授權的解釋函,造成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都無法討回,這是明顯的行政疏失,終於監察院要調查了,會變成連江縣政府的護身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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