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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3-04-26
國防部在81年戰地政務終止之後,挾威權時期的餘威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囑託完成登記了1231筆,面積517.22公頃的國有土地,這些土地都是在戰地政務時期為了要反攻大陸要備戰,未經過人民的同意,把人民趕走強取豪奪而來的,依法應該在土地總登記及無主土地登記程序走完之後才能登記為國有,只可惜在財政部國產局的強力行政指導下,地政事務所選擇了退讓,犠牲了人民的權利,這是國家之恥啊!還大方的說一切合法,登記到手已產生絕對效力。那怕是有絕對效力,還是要依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還地於民不是嗎?強取豪奪人民土地侵犯了人民的財產權,已經違憲,為什麼不檢討呢?

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國防部得了便宜還賣乖,軍備局原來還想再送一千餘件申請案,看到沒有其他機關送件囑託登記,才決定暫不送件,這個暫不送件還說不代表將來不提異議,不起訴人民,意思是說,地上有軍事設施的土地,人民想要討回,還是難上加難,這是什麼決策呀?把法規命令當糞土,否認了當年豪取強奪人民祖產的事實,實在令人感到痛心遺憾。再說,地上有軍事設施的土地,當年既未經人民同意建構,如需繼續使用,軍方可依法辦理「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或和地主協商「以地易地」方式解決土地問題,依法可行的路有那麼多條,為什麼要選擇欺壓我們馬祖人民這一條呢?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3-04-27
增訂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和「離島建設條第9條」還地於民的法律條文,卻沒有在施行期間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這是連江縣政府犯下最大的錯,也是土地登記事務重大的瑕疵,事後還放任國產局、軍備局來起訴人民,也不聲請大法官釋憲或修法補救,保障人民權益。人民無法原諒,只能期盼監察院糾舉、彈劾來補償結案。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3-04-28
土地登記案件,依法由地政機關負責審查,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再由地政機關公告,徵詢各機關意見。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軍方無法提出「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證明文件,異議即有違土地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地政機關怎麼還可以受理軍方以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異議呢?這樣作法明顯牴觸了法律,是故意的嗎?地政官員的專業又到那裡去了呢?況,軍方占用的土地,本來就要讓人民登記完了之後才能登記在國有名下的,結果卻讓軍方搶先登記走了,地政機關這樣的行政作為對嗎?這叫還地於民嗎?人民的痛苦指數不斷的上升,為什麼不想想人民心中的感受呢?

再說,行政程序是循序漸進的,第一次土地登記的案件,本有「視為所有人」,或「安輔條例」的適用,人民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還沒清理出來通知測量,地政機關就將下一程序無主土地提出申請的案件駁回,如此癲倒程序正義的作法,實在太不可思議。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3-04-29
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說,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說,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公有者,要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
由以上條文可得知,已被登記為國(公)有的土地,是要接受人民申請還地於民的。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縣政府已表示地政機關尚有9951筆(10715-764)積案未處理,更應積極處理及早還地於民,很遺憾的是我們的連江縣政府卻說,已被登記為國(公)有的土地,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已產生絕對效力,為維持法律的安定性,就不讓人民申請登記,不還給人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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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為什麼呢 < > 發表時間: 2013-04-29
少部分害群之馬,明明不是他祖先地,也給人家亂登記
太缺德,賭場還沒蓋,一堆亂象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3-04-29
問題在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還沒有處理,又來一個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這個程序是否適法,不無疑義。地政事務所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第四次專案會議決議只是說在地政機關成立前完成時效的案件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並沒有說要重辦土地總登記,縣府重辦土地總登記的公文陳報內政部是不可能准予備查的,縣政府應該清楚,那為什麼不清理舊案呢?馬祖的土地登記事件沒有捷徑,只有循行政程序一步一步的走,任何跳過行政程序處理的都是枉然,您認同嗎?陳前主任已說過,恕我不再重複。
作者: 西西里 < > 發表時間: 2013-04-30
賭場還沒動土,許久未見一堆陌生人出現登記土地
還發生隔壁土地沒人登記,順便登記成自己的
政府是否該好好管控一下
土地登記確定,當天應該就重課徵土地稅
上千筆土地登記,也是不小稅收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3-05-01
馬祖土地問題是因為縣政團隊無能,地政事務所懶惰,怠忽職守,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內政部既已作成有「視為所有人」和有「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函,但已被登記為國(公)有的土地,到現在還不接受人民申請,縣府還寫信給馬總統說,要避免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把單純的土地登記問題給政治化了?馬祖鄉親催促政府要儘快完成土地登記,本就是全體馬祖人民的共識,為什麼不深切檢討加強督促地政事務所在三個月內完成登記作業呢?
馬祖日報100年10月07日 wrote: 
「懇請總統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信函全文

一、早年馬祖先民依山墾地,除供建屋外,可供耕種土地均種植地瓜、雜糧。雜林地則用以取柴燒飯(柴埕)。土地取得方式有繼承、買賣、交換、典讓等,因尚未建立土地測量及登記制度,部分以舊地名、鄰地或天然地形地物為界,私立契據,惟多數先民不識字,或以口說或人證為憑,雖少有文字契據,但多有占有管理事實。民國38年國軍進駐馬祖,因軍事需求強行使用民地興建營舍、構建防禦工事。42年設立連江縣政府,隨即於45年實施戰地政務並廣泛造林,致大量民地占有中斷。

 二、本縣61年辦理第1階段地籍整理,至65年僅完成全縣面積約十分之一土地登記,其餘十分之九遲至民國83年度才開始辦理,復因民眾所檢附原始權利證明文件,無法認定其主張之土地位置及範圍,及因軍事原因占有中斷等而無法取回原有土地,引發莫大民怨,八月二十三日,近千鄉親被鼓動走上台北街頭,尋求體制外解決方法。

 三、為解決馬祖特有土地問題,本府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決字第370號判決,期爰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即「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3條第1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報請內政部釋示,惟經轉法務部解釋:...須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否則即與時效取得要件不符,致本縣循體制尋求解決土地問題努力落空。

 請求協助事項:
 本府以為,法乃解決問題之工具,以現有法令,做成可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之函示,所耗費的行政與社會成本最低,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所定「視為所有人」之適用,與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要件,尚有不同,基於地區特殊之時代背景,懇請總統責成內政部、法務部針對地區土地特殊性,研擬可解決問題之函釋,以解決馬祖土地紛爭,避免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3-05-0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這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所明定。而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所依據的卻是「會議紀錄」,明顯有逾越法律授權之虞。如果國有財產局或軍備局再以民事起訴人民,人民只會再嚐敗訴的苦果,縣府團隊基於為民服務的立場,為什麼不深思熟慮呢?難道說,連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是無效的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嗎?且已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人民在申請測量階段,就被地政機關撤銷了,也未納入這次土地總登記的公告。連江縣政府呀!有法源依據的案件,辦到法條廢止,還沒讓人民申請登記,這樣的行政效率對得起鄉親嗎?為什麼不深切檢討呢?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3-05-03
人民選出的父母官,本應苦民所苦,解民所苦,熱心為民服務。馬祖土地問題,人民心中有說不盡,道不完的委屈,這是家喻戶曉的事。既然已經知道是舊官僚體系行政作業的瑕疵造成的傷害,責怪早年的縣長做錯了已經沒有意義,現在的縣政團隊必須慨恬承受,勇於承擔這個重責大任,解決土地問題。

目前未登記土地已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這是好事。但已被政府機關登記的土地,至今縣政府團隊沒有任何動作,著實令鄉親感到遺憾。縣政府團隊應該要積極清查,對政府機關當初沒有辦「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證明文件申請登記的案件,儘速責成地政機關依法陳報內政部更正「塗銷」登記,落實還地於民。

一任縣長四、五年,已經過了三年半,剩下的時間不多了,想不想連任縣政團隊都有責任多為人民做點事,留下好的榜樣,也為馬祖的歷史留名,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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