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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5-27
俗云:遠親不如近鄰,遠水救不了近火。馬祖鄉親申請土地測量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連江縣政府說,有6742件(10715筆)尚未處理,我們的縣政府不積極督促地政事務所限期辦結,反而向馬總統尋求協助,意圖把過失責任推給中央,現在「視為所有人」解釋函令也出來了,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已被登記為國有的,人民連送件申請登記的權利都被剝奪了。這個團隊還有執行還地於民的能力嗎?不如說早已成了軍方的特務,民主政治在馬祖施行了二十年,事實證明馬祖一點都不民主,主政者心態再不調整,還有好長的一段路要走啊!
2011-10-07 馬祖日報

「懇請總統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信函全文

 說明:

 一、早年馬祖先民依山墾地,除供建屋外,可供耕種土地均種植地瓜、雜糧。雜林地則用以取柴燒飯(柴埕)。土地取得方式有繼承、買賣、交換、典讓等,因尚未建立土地測量及登記制度,部分以舊地名、鄰地或天然地形地物為界,私立契據,惟多數先民不識字,或以口說或人證為憑,雖少有文字契據,但多有占有管理事實。民國38年國軍進駐馬祖,因軍事需求強行使用民地興建營舍、構建防禦工事。42年設立連江縣政府,隨即於45年實施戰地政務並廣泛造林,致大量民地占有中斷。

 二、本縣61年辦理第1階段地籍整理,至65年僅完成全縣面積約十分之一土地登記,其餘十分之九遲至民國83年度才開始辦理,復因民眾所檢附原始權利證明文件,無法認定其主張之土地位置及範圍,及因軍事原因占有中斷等而無法取回原有土地,引發莫大民怨,八月二十三日,近千鄉親被鼓動走上台北街頭,尋求體制外解決方法。

 三、為解決馬祖特有土地問題,本府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決字第370號判決,期爰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即「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3條第1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報請內政部釋示,惟經轉法務部解釋:...須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否則即與時效取得要件不符,致本縣循體制尋求解決土地問題努力落空。

 請求協助事項:

 本府以為,法乃解決問題之工具,以現有法令,做成可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之函示,所耗費的行政與社會成本最低,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所定「視為所有人」之適用,與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要件,尚有不同,基於地區特殊之時代背景,懇請總統責成內政部、法務部針對地區土地特殊性,研擬可解決問題之函釋,以解決馬祖土地紛爭,避免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3-05-28
王建煊說:違反人權 絕大多數來自政府。
這句話印證在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上,絕對錯不了!軍占民地超過半個世紀,戰地政務也終止二十年了,政府不但不落實還地於民,反而將民地登記為國(公)有,至今不讓人民送件申請登記,知法玩法莫過於此,好可惡啊!

我們知道行政作業是要有一套法定制式的程序,違背了這個程序,所有的行政處分都是無效的。馬祖地區的民地,政府制定了安輔條例要還地於民,結果連江縣政府沒有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又制定離島建設條例要還地於民,同樣的,也未在施行期間讓人民申請登記。這個連江縣政府犯了濤天大罪還不自知,去向一個法匠出身的馬總統求救有用嗎?是該把未結的舊案好好的拿出來曬太陽的時候了!不要一錯再錯啊!


自由時報2012-12-11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監察院長王建煊昨出席中華人權協會舉辦的「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重砲批判台灣發生這麼多違反人權的事情,絕大多數來自政府施政造成,政府官員大都一副「我管你」、「我是官」、「我是衙門」的心態,他怒斥:「什麼『公僕』?『公僕』這兩個字,在中華民國是不存在的!」

王建煊說,台灣的人權是有些進步,但距離理想還很遙遠,政府應反省、覺醒,不是簽兩國際人權公約或出些報告,就以為問題解決了。他強調,光換行政院長、部長也改不了,「底下還是同一批人嘛!」官僚習氣若不革新,「再辦一百場論壇都沒用!」他說,行政機關訂出很多行政命令、辦法、細則、注意事項,與母法意旨不合,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讓人民很心痛。

王建煊說,過去擔任財政部長時,保證一定也訂有亂七八糟、不食人間煙火的法令解釋令,「我現在做慈善事業,才知道自己從前有多混蛋!」

王建煊認為,總統應以「拍桌」方式要求各部會撤換不適任的司長、處長、局長,要求各部會提出行政革新事項及時間表,由吳副總統做召集人,逐步修改不合理的行政命令。「你不做,人民就會說你笨、沒魄力嘛!那要你做什麼?」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3-05-29
王建煊院長說,混蛋的公務員很多,我看最混蛋的在這裡........

人民申請登記在戰地政務時期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地政機關還可以受理國防部或財政部提出異議嗎?如果可以,「安輔條例」和「離島建設條例」不就形同具文了。為什麼地政機關不用通知提出異議機關補正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就將案件移送調處呢?這樣處理不是有業務違失嗎?唉!官官相護推諉缷責又添一椿,人民真無奈呀!

按土地法第 59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說的是: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寫的夠清楚了吧!異議人是要提出證明文件,才能受理異議的。軍方強占民地,沒辦徵收補償或價購的證明文件,我們的「連素秋」前主任,就是要接受軍方的異議,且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好不手軟,一個領取為民服務薪俸的公務員,成了軍方的特務打手,這是多麼恐怖的一件事情,縣府團隊如果不把她違法的行政處分揪出來,依法查處,還能平息民怨嗎?

依國防部軍備局資料,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檢附「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的證明文件,不法囑託完成國有土地登記1531筆,計539.0949公頃。連江縣政府援引錯誤的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釋函,讓軍方以自製之財產卡辦理土地總登記,不依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85年7月20日臺(85)內地字第8507229號函釋辦理。顯然地政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並未審酌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其行政處分顯有瑕疵,認知用法皆未遵守私有土地登記程序完成後,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才為國有土地登記之原則,明顯違反程序正義,牴觸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以上財政部函就成了國有財產署凌遲馬祖人民的具體事證。我們的連江縣政府還有行政效率嗎?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5-30
自由時報2012-12-11
王建煊說:行政機關訂出很多行政命令、辦法、細則、注意事項,與母法意旨不合,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讓人民很心痛。

人民的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所以我們的楊縣長自上任以來就企圖以解釋函令解套,這是大錯特錯,只是多給了國防部和財政部異議和起訴人民的機會而已!再說,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綦之甚詳。且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由此可知,解釋函令超越了本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楊縣長施政方向有了偏差,三年半過去了,一事無成,也就不意外了。

再者,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為行政程序法第157條所明定。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連江縣政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的公文,內政部並未核定,也沒有得到內政部的准許,有其法律效力嗎?不無疑義呀!

馬祖土地問題,簡單的說,就是連江縣政府還沒有執行安輔條例的申請案,就同意中央廢止安輔條例,造成大量的土地被登記為國(公)有,這個錯在縣政府,為什麼不聲請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呢?政府制定了還地於民的法律,沒給人民申請登記的機會,就把法律廢止了,這不是違憲嗎?

查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重辦土地總登記的公告是依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這個處理要點可是沒有經過任何法律授權的喲!可以準用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規定嗎?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讓人民很心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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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3-05-31
馬祖日報102年05月31日 wrote:
加速土地測量作業 曹以標建議動用預備金縮短期程--2013-05-31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已完成東引鄉測量工作,副議長曹以標對處理速度表示不滿,指出年長鄉親已經不能再等,建議動用預備金加速完成測量工作;縣長楊綏生指出,已協調測繪中心支援及要求加派人手,而東引鄉後接下來是莒光鄉,已與地政單位檢討需要多少人力,一定可滿足鄉親期待;曹以標認為,還有其他管道可以求助縮短期程,希望能承諾增加人力,以落實用最短時間解決土地問題的政見。

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依目前的進度,二個月過去了,只完成東引鄉測量工作,確實慢太多了,依法也不容許,我們的副議長真的有在關心鄉親的權益,也希望我們的縣政團隊正視行政效率,加緊追趕進度,必竟明年就要選舉了,總要拿點像樣的績效出來,要不然小小民神聖的一張票,怎麼投的下去。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3-05-31
連江縣政府選擇未登記土地重辦土地總登記,不辦理已被登記為國(公)有土地還地於民,顯有業務過失,看似與國有財產署同為一丘之貉,小老百姓看來只有自力救濟的份嘍!

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人民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即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依土地法申請土地總登記測量的申請案件,於安輔條例廢止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仍由地政機關受理者,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按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說:「金門、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安輔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我們偉大的連江縣政府不以身作責落實執行還地於民,甘願淪為軍方的特務,國有財產署的打手,辜負了鄉親的期待,令人感到遺憾!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3-06-02
土地登記是地方事務,屬於縣政府的職權,照理縣政府只要依法規命令執行登記事務就可以了,很遺憾的是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有法源依據,辦到沒有法源依據,都是因為連江縣政府作業延宕造成,也就是說是由政府部門行政怠惰造成。

我們的楊縣長上任之初,中央政府就召集各部會召開了「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會議」作成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已提出申請測量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決議,很可惜地政事務所至今不配合執行,也不通知申請人重新指界測量,讓縣政空轉了三年半,民怨也就由此盟芽。

又楊縣長執意要以「視為所有人」來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避開修法來解決馬祖鄉親的土地問題,也在「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通過了,現在已進入總登記作業審查階段,應該說還地於民的心願快實現了。但是,至今找不到登記的法源,不會又是一場惡夢的開始吧!為什麼不主張恢復「安輔條例」呢?有那麼難嗎?還是自己的能力不足?

為什麼一定要恢復「安輔條例」呢?只因為土地登記是屬於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範疇,必須要制定法律條文來規範,如果以會議紀錄或行政命令來運作,那是違憲無效的。且「視為所有人」的法律規定是要和平繼續占有,還要在62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時效,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多已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要現在還在使用中的土地才有機會討回,這不是政府又在欺騙馬祖鄉親嗎?所以,馬祖土地問題必須要透過修法才可獲得解決。楊縣長要以「視為所有人」解決土地問題,很多法律人感到訝異?錯愕?結果只會讓鄉親失望。這次再錯失土地登記的時效,就算是十個楊縣長也無能為力挽回了!因為「山中常有千年樹,人間難逢百歲人。」證人難覓,年長的老人家等不及了。楊縣長,您可有知覺!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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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政部的會議紀錄,對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來說,就是上級機關的行政命令,地政機關只有遵照辦理,如果有窒礙難行之處,也應該向上級機關陳述意見。很可惜,我們的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連素秋前主任選擇了積案,積壓了三年半不處理就是不處理,反正楊縣長也拿她沒辦法,這不就是行政怠惰嗎?積壓公文損及人民權益是要受懲處的,不是嗎?我們的楊縣長再不依法懲處失職人員,還能繼續領導縣政嗎?據連江縣政府說,符合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有6742件(10715筆)要處理,卻都不作為,傷害人民如此的深可見一般。鄉親啊!這還有天理嗎?我們是何等的無奈呀!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3-06-04
內政部長江宜樺的這份公文,財政部、國防部、縣政府都不理會,都不聽命,形同具文,不值一文,馬祖人民真的好悲哀啊!
為什麼我要這麼嚴厲的指責,因為這正是中華民國政府官員官僚的典範,又因為「典範長存」,所以馬祖人民可苦了!
這張公文形同具文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一、國防部侵占民地,還大言不慚說它已經使用超過二十年了,所以依法可以管理人身分,囑託登記為國有財產。對人民申請案件,就起訴人民,這不是作賊喊捉賊,乞丐趕廟公嗎?
二、財政部說,人民的土地已喪失占有,依法不得登記為所有權人。那安輔條例不就是用來解決這個問題嗎?
三、連江縣政府說,已被登記為國(公)有的土地,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已有絕對效力。選擇性不執行還地,這到底是內政部長說了算數,還是楊縣長抗令,一個民選的縣長,不思為民服務,淪為軍方的特務,國產局的打手,枉費選民手中神聖的一票把您推上去,對得起鄉親嗎?
四、地政事務所呢?對人民申請案件能壓就壓,壓到天長地久,證明人都要百歲以上時,就什麼都不要辦了,等著收歸國有多省事呀!這不是行政怠惰,又是什麼?
所以,我說內政部長江宜樺的公文,是屁、是尿、也是屎!就不足為奇了!
作者: 朱梅 < > 發表時間: 2013-06-04
依事實推斷,財政部、國防部、縣政府都是長期佔用民地的一份子,既得的不義不法利益,豈會輕言放棄,因此對內政部長江宜樺的這份公文不理會,便不足為奇了。與馬祖鄉親最貼近的馬祖縣政府,不思維護鄉親權利,卻昧於己身利益與相關政府單位彼此沆瀣一氣,鄉親徒呼奈何!馬祖人,悲∼∼∼

面對這批強佔民地以公權力來合法化的官僚,馬總統卻裝聾作啞,恣意縱容,視憲法如蔽徙,還侈言維護憲政?憲法明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嚴正規範,在馬政府的這些官僚眼中根本就行同具文,不屑一顧!中華民國行憲以來,就以當前的政府侵犯人民的權益最為嚴重,滿嘴維護憲政,骨子裡卻極盡毀憲之能事!

忽然想到,這與KMT累積龐大黨產有異曲同工之妙!

面對這樣的政府,馬祖人民真的好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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